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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86 (三)师旂鼎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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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88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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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91 唯三月丁卯,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雷,使厥友弘以告于伯懋父:“在,白懋父乃罚得、系、古三百寽。今弗克厥罚。”懋父令曰:“宜播诸,且厥不从厥右征。今毋播,斯又内于师旂。”弘以告于中史书,旂对厥劾于尊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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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93 ——《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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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95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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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97 该案例是西周初期的师旂鼎所载的军法判例。其大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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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00 这是三月丁卯日,师旂因为他属下的许多仆官不跟随王去征讨方雷,派了他自己的属僚弘向伯懋父控告:“在地的时候,伯懋父曾经罚得、系、古三人300寽,到现在这惩罚也没有真正实施下去。”伯懋父命令道:“依法应该放逐那些不跟右军一起出征的人,如果不放逐他们,就意味着和师旂有勾结。”弘把这件事告诉了中书史,师旂宣读了这个判词,并把它刻在彝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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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02 军法是我国最早的部门法之一,早在夏朝时就出现了军法以保证军队的行动、战争的胜利。现在已知最早的军法是载于《尚书·甘誓》以及《史记·夏本纪》等中的夏启征讨有扈氏时,在甘地发布的誓。其主要部分是:“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译成现代汉语即为:所有在战车左边的,如果不好好完成左边的战斗任务,就是你们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人如果不好好完成右边的战斗任务,也是你们不遵守命令;驾驭战车的士兵,如果不胜任而贻误了驾驭战车的任务,也是你们不奉行命令。努力完成命令的,就在庙里给以奖励,不努力完成命令的,就在社坛里给予惩罚。我要把你们这些不努力完成命令的人,没为奴隶或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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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04 军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朝对军法也十分重视,法制史中经常引用的“师惟律用”即出自殷商甲骨文中。西周的军法在继承夏、商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临敌作“誓”仍是军法的主要形式。《尚书·牧誓》、《尚书·费誓》均是著名的军事法律。本例青铜器铭文即是一典型的军法案例。它表明,西周时期对“不从王征”这种犯罪已经有了审判机关和简单的诉讼程序。对此案例释文,由于对“内”的不同解释,将会引起对案例结果的不同解读;对结果的不同解读,也会引起对本案中罚金的性质的不同研判。对此可细细品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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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06 (1)胡留元、冯卓慧:《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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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08 (2)朱熹:《〈诗经〉集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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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10 (3)《礼记·郊特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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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12 (4)董家遵著、卞恩才整理:《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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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14 (5)赵晓耕编著:《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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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16 (6)该器以其主人名字命名,其主人名现已不用,据李学勤考,古文以为训字,故为行文及印刷方便,以“训”字代之,参见李学勤:《歧山重家村训匜考释》,载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古文字研究》(第1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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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18 (7)秦永龙编著:《西周金文选注》,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页;部分文字和标点参考李学勤:《岐山重家村训匜考释》载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古文字研究》(第1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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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20 (8)《十三经注疏》(上),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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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22 (9)同上书,第8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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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24 (10)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部分文字、标点和释文翻译参考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收入《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7、8卷)相关内容。同时参考胡留元、冯卓慧:《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及马承源主编:《中国青钢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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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26 (11)胡留元、冯卓慧:《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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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28 (12)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载《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7卷),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9页;部分文字、标点和译文参考唐兰:《西周青钢器铭文分代史徵》,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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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33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751]
1702703534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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