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03716e+09
1702703716
1702703717 本则关于李悝推荐人才的案例反映了战国时期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的彻底打破与新的封建行政官僚体制的建立。经过春秋时期数百年间的努力,到战国时期,各国的奴隶主贵族势力大为削弱。群雄争霸之后,战国时期的各诸侯国纷纷自封为王,不再居于从属于周王的地位。由此各国国君的权力大大加强,官吏由世袭变为任命,分封制让位于郡县制。为了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各个国家大力选贤任能,吸引优秀人才。“尚贤使能”、“量能授官”成为任用官吏的基本原则,由此开始,玺符制度、秩禄制度、上计制度等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开始建立,成为中国传统法制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
1702703718
1702703719 李悝在法制史上的最大贡献是他“撰次诸国法,著《法经》”(23)。由于《史记》、《汉书》等史籍均不载李悝著《法经》事,关于《法经》的史料又非常少,由此引起了学者对于《法经》是否存在的千年大聚讼。但现在学界普遍认可《法经》的存在,并对其给予了高度评价。《法经》原文已经失传,从《晋书·刑法志》等古籍中可以看到其简略的情况。篇目上,《法经》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24),因而把主要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生命及侵犯财产犯罪的《盗法》和《贼法》列于篇首。《囚法》也称《网法》,它和《捕法》一起主要是关于追捕、囚禁和审判盗、贼以及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方面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制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第六篇《具法》指“具其加减”,即关于定罪量刑的从重从轻等方面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它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重罪)三减,罪卑(轻罪)一减;罪人年六十以上,小罪情(酌情)减,大罪理(法理)减:故《具法》又称《减法》。总的来看,《法经》在结构上的特点是以刑法为主、杂有诉讼法和其他方面法律内容的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它在内容上的特点是贯彻法家“轻罪重刑”的理论,把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作为其首要任务。它规定“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妻氏”,首开了以思想言论治罪的先河,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的体现,是其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的工具和武器。
1702703720
1702703721 对于《法经》的历史地位,普遍认为:(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对当时的封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稳定,生产力的解放和社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2)《法经》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对其后的封建法典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我国封建法典的蓝本。内容上,《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的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历代封建法典都规定有贼盗篇,把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谋反、谋叛、谋大逆等列为“十恶”大罪,作为封建法典重点打击对象,是对《法经》“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在体例上,《法经》六篇的结构直接为秦汉所继承,魏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整的法典体例,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1702703722
1702703723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765]
1702703724 (三)商鞅被车裂案
1702703725
1702703726 1.案件史料
1702703727
1702703728 (秦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徒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徒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
1702703729
1702703730 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敞一至此哉!”去之魏。魏人怨其欺公子印而破魏师,弗受。商君欲之他国。魏人曰:“商君,秦之贼。秦强而贼入魏,弗归,不可。”遂内秦。商君既复入秦,走商邑,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出击郑。秦发兵攻商君,杀之于郑黾池。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灭商君之家。
1702703731
1702703732 ——《史记·商君列传》
1702703733
1702703734 2,重要提示
1702703735
1702703736 商鞅变法一直是中国法制史上值得重彩浓墨书写的一笔。上面这则摘自于《史记·商君列传》的史料揭示了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商鞅悲剧式的结局:
1702703737
1702703738 (秦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最后决定了变法的命令。变法令规定:百姓每五家组成一“伍”,每十家组成一“什”,什伍之中,一家犯罪,其余各家得检举揭发,若不检举,其余各家连带受罚。隐匿罪犯而不告发的一律腰斩。告发奸人与砍敌人的头得到同样的刑罚,民间凡是有男丁二人以上而不分家自立门户的,加倍纳税。立有军功的人,各按其功劳大小依次提升爵位。专心致力于各自的本业,辛勤耕织而多交粮食布帛的可以免除他的劳役,凡是因贪图小利从事商贩以及因懒惰而变穷的人,一律没收为奴隶。国君的宗室亲属如无军功,也照样从王室的宗谱中除名。每个人根据各自地位的尊卑、爵位的高低分别拥有相应数量的田地房产,拥有家臣奴仆的数目以及衣服的款式,均按其地位的高低来决定。等级之间的差别不得随意逾越。有军功的地位显赫尊荣,没有军功的即使富有也没有什么光彩。在变法的各项法令已经准备就绪,但没有公布之前,害怕百姓不相信,于是就在国都人流众多的市场南门竖起了一根三丈长的木头,招募百姓中能把该木头搬到北门去的,赏给十金。老百姓都觉得很奇怪,没有谁敢去搬。于是又下令:“能搬到北门去的赏给五十金。”有一个人搬了,立即就给了他五十金,以表明这并非欺诈。随后,变法的命令下达了。法令执行一年后,秦国的百姓有数千人到国都去说变法的法令给他们带来了许多的不便。就在那个时候,太子犯了法。卫鞅说:“法令之所以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就是因为那些位高权重的人带头犯法”,准备惩罚太子。但太子是国君的继承者,不能施加刑罚。就是就对监督太子行为的老师公子虔施以肉刑,对教太子知识的老师公孙贾也施以了在其额头上刺字的刑罚。第二天,秦国的人全都开始遵守法令了。法令执行了十年,秦国的老百姓十分高兴。道路上遗失的东西都没有人随意捡起,山野中也没有了盗贼,家家富裕,人人满足。老百姓勇敢地去参加为公家的战斗,却害怕和私人打斗,乡镇的社会秩序也非常安定。那些当初埋怨法令不好的秦国老百姓又有部分来说法令的好处,卫鞅说:“这些都是扰乱教化的民众”,下令把他们全部迁到边疆地区去守边。从那以后就再也没有人敢随便议论法令了。
1702703739
1702703740 秦孝公死后,太子即位。公子虔等人就告发商君要造反,派官吏逮捕商君。商君逃到秦国边境的关口时,想要住旅舍。旅舍的主人不知道他就是商君,说:“商君之法,留宿没有证明的客人是犯罪。”商君长叹说:“想不到新法令的弊端达到了这样的地步。”到了魏国,魏国的人都怨恨他欺骗公子印、打败了魏国的军队,不肯收留他。商君想转道去其他国家,魏国的人说:“商君,是秦国的叛贼,秦国强大。它的叛贼跑到魏国来了,如果不把他送回去的话,恐怕不行。”于是就把商君送回秦国境内。商君回到秦国后,逃回自己的封地商邑,与部属及家臣发动当地的兵士向北进攻郑国。秦国发兵进攻商君,在郑国的黾池把他杀了。秦惠王还用车把他的尸体撕裂示众,说:“从来没有像商君这样造反的”,于是杀了商君全家。
1702703741
1702703742 学习本案例,重点应放在对商鞅变法的内容,商鞅变法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家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的立法主张,明法、任法、壹法、从法的执法思想以及信赏必罚、厚赏重罚、轻罪重罚等方法的掌握上。
1702703743
1702703744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766]
1702703745 (四)齐王里国与中里徼神判案
1702703746
1702703747 1.案件史料
1702703748
1702703749 昔者齐庄君之臣,有所谓王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由谦杀之,恐不辜;犹谦释之,恐失有罪,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于是泏洫,到羊而漉其血。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祧神之,而橐之,殪之盟所。当是时,齐人从者莫不见,远者莫不闻,著在齐之《春秋》。诸侯传而语之曰:“请品先不以其请者,鬼神之诛至,若此其惨速也。”以若书之说观之,鬼神之有,岂可疑哉?是故子墨子言曰:“虽有深溪、博林、幽涧毋人之所,施行不可以不董,见有鬼神视之。”
1702703750
1702703751 ——《墨子·明鬼下》
1702703752
1702703753 2.重要提示
1702703754
1702703755 神判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部分,此为春秋战国时期一个典型的神判案例。现代汉语版的案情如下:
1702703756
1702703757 从前齐庄公的臣子中,有两个分别叫做王里国、中里徼。这两个人打了三年的官司,司法官还是不能判断谁是谁非。齐庄公想把两个人都杀了,但又怕误杀了无辜的人。犹豫是否把两个都释放了,又怕让有罪的人逃脱了。于是他让两人共牵一头羊,到齐国的神祠去发誓。这两个人也同意了他的办法。于是在地上挖一个洞,把羊杀了,羊血洒在地上。先读王里国的誓词,到结束也没有发生什么事。然后读中里徼的誓词,还未到一半,羊就突然跳起来用头触中里徼,把他的脚都弄断了。守神祠的人认为这是神灵显灵了,把中里徼装在口袋里把他打死了。那时候,跟随他们的齐国人没有哪个没有看到,远处的人也没有谁没有听到。这件事记载在齐国的史书上。诸侯们谈论起这件事,都说:“凡是设盟发誓而不真诚的,就要遭受鬼神的惩罚。这样的话,惨祸就来得非常快了。”以这本书的记述来看,鬼神的存在是无可怀疑的。因此老师墨子说:“即使在深山密林幽谷这些没有人烟的地方,行事也不可不谨慎。因为有鬼神在注视着呢。”
1702703758
1702703759 神判法在我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神判法实际上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人们探求真理的迫切愿望,也是古代人类试图伸张正义、反对邪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原始的、朴素的,当然也是唯心的判定是非的手段”(25)。传说我国最早的司法官皋陶判案就使用一种叫做解廌的神兽来判案,《论衡·是应》解释道:“一角之羊,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汉字“法”的古体字“灋”也包含着神判的含义。本案例用羊作判案的道具,应当也是受此启发的。夏商时期,更是神判法盛行的时期,尤其是商朝统治者,极端迷信,以甲骨卜辞作为定罪行罚的依据,商代甲骨文中留下了众多的关于司法的卜辞。西周审判时,已经开始注重证据,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摒弃了夏、商两朝神判法制中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从以神的意志为主要内容的神示证据到以人身作为担保的盟誓证据制度,这是一个证据制度史上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其盟誓明显地受着神判的影响,是以神的力量做后盾的。
1702703760
1702703761 墨家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最早与儒家思想相对抗的学派。墨家的代表人是墨子,今存的《墨子》一书,是墨子本人及其门徒弟子的著述集。它基本反映了墨家思想,同时夹杂着儒、道等的观点。墨子的理想社会是一个“天下之人皆相爱”的“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墨家的法律观也是以“兼爱”为核心并服务于其社会理想的。但对于如何实现这个没有欺压、没有争夺、没有战争的和平社会,墨子在设定了一系列条件后,最后不得不以“神道设教”,寄希望于虚无缥缈的鬼神,这也正是《墨子》记载这则案例的原因。而由于神判法曾长期盛行,在人民中也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因而它必然会有相当的影响力,在我国十分风行的公案小说就是典型的例子。
1702703762
1702703763 (1)张习孔、田珏主编:《中国历史大事编年——远古至东汉》,北京出版社1987年版,第203页。
1702703764
1702703765 (2)白寿彝总主编,徐喜辰、斯维至、杨钊主编:《中国通史》(第3卷《上古时代(上)》),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80页。
[ 上一页 ]  [ :1.70270371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