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03872
1702703873
生命刑,即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杀、具五刑、车裂等。
1702703874
1702703875
身体刑,即肉刑。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剕、宫、笞,并把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
1702703876
1702703877
劳役刑,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秦代的劳役刑根据男、女的生理特点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城旦(男犯)、春(女犯);鬼薪(男犯)、白粲(女犯);司寇(男犯)、如司寇(女犯);罚作(男犯)、复作(女犯)。
1702703878
1702703879
财产刑又分为几种:赀,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作为抵偿的刑罚;赎,是允许犯人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赎刑的适用十分广泛,如赎死、赎宫、赎耐等;没和收,“没”是把犯人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充公,“收”则分为没收财物和没收人口两类。
1702703880
1702703881
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1702703882
1702703883
流放刑,在秦代称为“迁”。
1702703884
1702703885
耻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是剃去头发和鬓须,“耐”是只剃鬓须。耻辱刑也常常与劳役刑并用,如“耐为城旦”等。
1702703886
1702703887
(2)关于职官管理方面的法律
1702703888
1702703889
秦简中有大量涉及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对于职官的管理,更是细密严格,它涉及管理的任选、调用、考察等各个方面,如《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
1702703890
1702703891
(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
1702703892
1702703893
关于农业和土地管理,见于《垦草令》、《田律》。
1702703894
1702703895
关于畜牧业与牛马的管理,见于《厩苑律》、《牛羊课》。
1702703896
1702703897
关于手工业的管理,见于《工律》、《工人程》、《均工律》。
1702703898
1702703899
关于粮草与府藏,见于《仓律》、《藏律》。
1702703900
1702703901
关于货币交易,见于《金布律》。
1702703902
1702703903
关于关市、贸易,见于《关市律》。
1702703904
1702703905
秦代统治者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并且要求各级官吏及时了解农业生产方面的各种情况(《田律》)。对于官营手工业,秦律规定了产品的规格、生产责任制度以及产品检查评比制度(《工律》)。在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秦律要求商人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金布律》);还对度量衡的制造和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效律》)。秦律中还有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其规定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措施符合自然生态规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秦人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认识已达到较高水平(《田律》)。
1702703906
1702703907
(4)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
1702703908
1702703909
关于军功与封爵,见于《军爵律》、《中劳律》。
1702703910
1702703911
关于边防时宜,见于《戍律》、《敦表律》。
1702703912
1702703913
(5)关于司法行政与刑狱方面的法律
1702703914
1702703915
这类法规见于《尉杂律》、《封诊式》等。秦在治理刑狱时一般不提倡刑讯,而是注意收集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实行“爱书”制度,对案情要求有详细的记录。
1702703916
1702703918
(二)秦代司法制度
1702703919
1702703920
1.司法机关与司法官吏
1702703921
[
上一页 ]
[ :1.70270387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