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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52 秦的司法官吏体系的建立,不仅表现在组织上配备了一套官吏,同时还表现在建立了一套侦查破案、审讯判决的诉讼制度。秦简《封诊式》中的“治狱”、“讯狱”指明了一般原则和其他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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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54 2.主要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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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56 (1)诉讼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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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58 秦代的诉讼案件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方式向司法机关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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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60 ①官诉,即官吏纠举,类似于现代的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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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62 ②举发,即个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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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64 (2)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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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66 主要包括原被告双方到庭、讯问、调查、作审讯记录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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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68 3.监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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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70 秦代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例如:对囚犯饮食、衣着的供应标准和服劳役办法等都有规定;还形成了一种利用轻罪刑徒来监领重罪刑徒的管理办法;秦律还规定,刑徒不服管理要加重刑罚,狱吏若管理不力或违反规定也要给予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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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72 4.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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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74 秦已创立御史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台)为官署,以御史大夫为官长,对地方则派遣监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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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76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771]
1702703977 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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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79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772]
1702703980 (一)“非公室告”与家长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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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82 1.案情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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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84 “公室告可(何)也?非公室告可(何)也?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死、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非公室告,勿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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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86 ——《法律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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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88 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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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90 什么是公室告?什么是非公室告?故意杀人、盗窃外人都属于“公室告”。儿子盗窃父母财物,父母(或主人)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都属于秦律规定“非公室告”(“家罪”)。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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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92 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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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94 在秦代,区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十分重要,它直接决定了案件是否属于官府管辖的范围。“子告父母,臣妾告主”(卑告遵从告主)伤害的案件即所谓“非公室告”,对此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控告者有罪。控告者已经处罪,又有别人代替控告,也不应受理。同理,家长(主人或者父母)也应承担管理自己家务的责任,子女盗窃父母也属于“非公室告”,家长应自己处罚子女,官府不便干涉。家长(父母或主人)则可以借故惩罚子女或奴隶,只要其向政府备案,提出要求即可。《封诊式》里有四份爱书很有代表性:《告臣》是主人以男奴隶“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主人)令”为由,请求将该奴隶卖给政府并罚为城旦;《黥妾》是主人以女奴隶“悍”为由请求政府对女奴隶处以黥刑;《告子》是某位父亲以亲生子“不孝”为由请求将其处以死刑;《迁子》是父母请求政府将其亲子处以“足”刑,流放蜀郡,并令其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这都是对家长权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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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96 4.参考结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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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998 商鞅变法时,曾以法律强制分户(“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使家庭(户)这个社会基本的组织单位变得很小,并形成了户有家长的制度,在平民家庭,家长权与父权是合一的。当然,在有奴婢(“臣”、“妾”)的家庭中,家长权除父权外,还包括了主人对“臣”、“妾”的所有权与支配权。秦时父权还没有发展到可以任意“杀子”的地步,父若擅杀子,“黥为城旦”。但是,父母擅杀又属于“非公室告,勿听”。看起来秦法规定是矛盾的,但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家长权,一方面又是为了限制父母擅杀的行为。家长也享有家内财产的支配权和子女婚姻的主婚权。子女如不孝,家长可以要求官府予以制裁:“免老告人以不孝,谒杀”(《法律答问》)。与父母同居(未分家)的子女是没有独立的财产权的:“父盗子不为盗”。在秦代,实行家长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否则出现“盗子”、“擅杀”等事件就要视具体情况处罚。即便是继父子、养父子之间发生“盗子”、“擅杀”之事,也要处以严刑。秦律规定:“假父盗假子,当为盗。”也就是说,继父(或养父)盗窃继子(养子)的财物仍属于盗窃。《法律答问》载:“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甲没有儿子,收养其弟的儿子为嗣,养父子同居,甲擅杀养子,应当被判处死刑并弃市。)而亲生父亲“擅杀子黥为城旦”。由此可见,秦律对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的父对子的刑事犯罪处罚要比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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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4000 家长权并非中国古代的特色,与秦朝年代相当的古罗马亦然。罗马法上的家长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长权是指家长对家属、奴隶、牲畜以及其他财产的支配权;狭义的家长权仅以家属为对象,也就是男性公民中的自权人对其家属所享有的支配权。家长是全家的无上主宰。家长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其一是绝对性,家长权的依据是权力关系,而不是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它最初不受法律的限制,不负任何责任;其二是排他性,即一个家庭中唯有家长一人享有家长权;其三是终身性,家长权一旦取得,只要家长还活着,纵使其年老病衰,甚至精神错乱、完全不能处理家务,家长权都不会因此而丧失;直到家长死亡,家长权才消灭。但家长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家长滥用其权力。例如,《十二表法》规定:家长三次出卖儿子的,即丧失对其子的家长权,以示惩罚,这项规定后被用于解放和收养等。随着罗马社会的进步,法律、大法官和监察官对家长滥用权力不断进行干预,甚至对其权力加以剥夺。另外,国家为了奖励军功,也规定了军役特有产等授予家子特定的财产所有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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