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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求盗追捕犯人,犯人格杀求盗。按律当判犯人斗杀罪,但成例判为贼杀罪。(成例判决重于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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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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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念孙《读书杂志》说:“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注谓:“廷行事,法廷成例。”于豪亮先生认为“廷行事”即“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廷行事”也是秦代法律的一种形式,是司法人员在审案量刑时参考的依据。(17)秦律中很多案件是以“廷行事”量刑的,“廷行事”就是不依照秦律的规定,而用判案成例作为依据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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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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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廷行事”的性质,学界有争议,有人认为“廷行事”即司法机关的“成例”、“判例”;也有的学者把它与英美的判例法相提并论,把“廷行事”上升为判例法;本书采纳第一种学说。有学者考证,“廷行事”仅为中央司法机关廷尉的“行事”,而非所有司法机关的成例:“廷行事”之“廷”当指廷尉,是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各级司法人员断案所引用的判例,当为中央廷尉作出的判决成例。(18)“廷行事”大约与今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有类似之处。当然,一切比较、“类似”的前提都是二者并非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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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复审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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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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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狱鞠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论耐,问甲及吏可(何)论?甲当黥为城旦;吏为失刑罪,或端为,为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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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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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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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大意为:甲盗窃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司法官在审判中低估了赃值,认定赃值为一百一十钱,判处甲耐刑。(复审查明后)判处甲黥为城旦,该司法官也被认定为“失刑”罪,如果该司法官是故意低估赃值,则应判“不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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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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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由于司法官吏未及时清点赃物和估价赃值而发生的错判。本案中司法官低估了赃值,对应判处黥为城旦的较重罪轻判为隶臣。经过调查审理,纠正了原判,并惩处了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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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如果因为疏忽低估了赃值,则应被判“失刑”罪;如果该司法官是故意低估赃值,则应判“不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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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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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封诊式》来看,秦的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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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问与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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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听取当事人的口供,“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即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听取口供后,再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反复进行诘问。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者,施加刑讯。秦法是不主张使用刑讯的,其把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等:能根据口供查清犯罪事实的为上;审讯时动用刑具才弄清案情的为下;采取恐吓的手段屈打成招的则为“败”(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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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与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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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时判决除依据口供外,也非常重视收集人证和物证,要对犯罪现场进行调查与勘验,还要作出调查、勘验笔录,即“爱书”。秦简《法律笞问》中就有不少“爱书”是法医鉴定和犯罪现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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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读鞠与乞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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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鞠”。“鞠”是审讯的意思,“读鞠”就是宣读判决书。判决宣读后,当事人如果服罪,则依照判决执行;如果不服,可以要求重审,即“乞鞠”。乞鞠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秦律所谓“为人乞鞠”)。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由中央的御史大夫命令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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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审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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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时,由乞鞠人和原案的所有当事人、原审官吏、证人分别陈述案情,最后由复审官员判决。秦简中记载一些纠正错判的案例。如果原审判决有误,原审官员要承担“失刑”或“不直”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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