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04589
即平反冤狱,是汉代统治者推行的一项善政、仁政。汉代录囚又分为皇帝亲自录囚、刺史录囚、郡守录囚。
1702704590
1702704591
3.汉代的监察组织
1702704592
1702704593
(1)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监御史和州部刺史组成的专门监察
1702704594
1702704595
(2)以丞相司直为主的中央行政监察
1702704596
1702704597
(3)以督邮为主的地方行政监察(督邮为郡府属吏)
1702704598
1702704599
(4)以司隶校尉为主体的特殊监察
1702704600
1702704601
(5)以大夫、议郎为主的言论监察(“谏”)
1702704602
1702704604
二、案例分析
1702704605
1702704607
(一)奏谳书
1702704608
1702704609
1.案情史料
1702704610
1702704611
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毋忧曰: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钱当徭赋,不当为屯。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窑曰:南郡尉发屯有令,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它如毋忧。●诘毋忧:律,变(蛮)夷男子岁出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问,如辞。●鞠之:毋忧变(蛮),大男子,岁出钱,以当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吏曹发。●吏当:毋忧当要(腰)斩,或曰不当论。●廷报:当要(腰)斩。
1702704612
1702704613
——《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4)
1702704614
1702704615
2.案情今译
1702704616
1702704617
本案大意是:(高祖十一年)六月四日,发弩九将成年男子毋忧送官,告他被征发屯戍,但未到屯所即行逃亡。毋忧辩称:自己是蛮夷成年男子,每年出五十六钱作为徭赋,就不应再为屯戍,所以当屯尉发遣为屯时,未到屯所而逃亡。窑称:南郡尉根据命令发屯,蛮夷律中没有规定不许为屯,所以发遣毋忧,不知他为何逃往。经审问,以上供述皆属实,夷道司法官吏难以决断毋忧是否有罪,因此于八月六日奏谳此案,并附上两种判决意见,一是处毋忧腰斩,一是判处毋忧无罪。案件(逐级)上报后,廷尉判决毋忧腰斩。
1702704618
1702704619
3.法律评析
1702704620
1702704621
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全国疑狱久滞不决的情况十分严重,高祖下令在全国实行疑狱谳报制,要求司法官对难以判处的疑难案件,均应逐级上报至廷尉,直至由皇帝作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县道→二千石→廷尉→皇帝的审级序列。(5)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这一审级序列。
1702704622
1702704623
4.参考结论
1702704624
1702704625
由于秦朝重刑主义的强大惯性的延伸,廷尉判决毋忧腰斩明显处罚过重,但是审级分明的复审制度的确立,又表明慎罚精神已经初露端倪。奏谳制度对于破除法律教条、推行仁政以实现法律儒家化起了重要作用。
1702704626
1702704628
(二)文帝除肉刑
1702704629
1702704630
1.案情史料
1702704631
1702704632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具为令。”
1702704633
1702704634
——《汉书·刑法志》
1702704635
1702704636
2.案情今译
1702704637
1702704638
西汉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犯罪,依律应被处以肉刑,皇帝下诏将其押送到京师长安。……淳于公的小女儿缇萦非常难过,陪父一同到长安领罪。缇萦上书给皇帝说:“我的父亲在齐国做官,大家都称赞他为官清廉公平,如今他犯法要被处刑。死者不能复生,被处肉刑的人不能再恢复,变成了残废,即使罪人以后想改过自新也不可能了,这实在令人伤感。我愿意被收为官府的奴隶,以此来折抵我父亲的罪过,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汉文帝看到了缇萦的上书,非常感动,就下诏说:“我听说尧舜时无肉刑,以特异的服饰象征五刑,以示耻辱,老百姓都不犯法,真是天下大治!如今法律规定了多种肉刑,仍然不能制止犯罪,这是谁的过错呢?这难道不是因为我的德行浅薄教化不明吗?因为我不能教化百姓而致使愚民陷入罪刑,我很惭愧。《诗经》上说君子是万民的父母,如今百姓犯法,我没有教化他们却先对他们处刑,即使他们想改过也不可能了,我很可怜苍生。刑罚如此之酷以至于要斩断肢体、在肌肤上刻字,受刑者终身受苦受辱,这样的刑罚太残忍太痛苦,有伤仁德!这哪里是民之父母的本意!应当废除肉刑,用其他刑罚来替代……这要以法令的形式予以颁布。”
[
上一页 ]
[ :1.70270458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