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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时期,魏、蜀、吴分别进行了立法活动。其中,魏国出现了“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当时制定了“新科”、“甲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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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晋时期,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颁行《泰始律》。该律又经张裴、杜预作注释,该注释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同时,在两晋,“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也已出现。《晋律》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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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宋、齐、梁、陈基本上沿用晋律。北朝的东魏时期,颁布《麟趾格》。西魏颁布《大统式》。北齐颁布《北齐律》,该律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北周颁布了《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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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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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期,律、令已有别,科为格取代,式出现,比的沿用成为法律形式变化的主要内容,而“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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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期,作为主要法律形式的律的篇章体例和逻辑结构变化较大。魏《新律》18篇,将汉《九章律》中具有现代刑法总则性质的《具律》改称《刑名》,置于律首;《晋律》20篇,将魏律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北魏律》20篇;《北齐律》进一步改革体例,将篇目确定为12篇,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名例》,置于律首。这种体例结构为后世隋唐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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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门阀士族特权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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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这一时期,旨在维护贵族官员特权的“八议”在曹魏制定魏律时,成为封建法典的主要内容之一;《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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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员选拔上,形成了以九品中正制以及任官考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官僚任用和管理制度,使门阀士族特权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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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上,土地制度方面颁行了“占田令”或“均田令”,并推行租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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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士族门阀制度的存在,士庶、良贱不婚;同时,法律保护尊卑士庶良贱的不平等社会关系和士族占有部曲、奴婢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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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借贷等法律规范方面,此时期法律规范在数量上出现增多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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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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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学的发展及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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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期,律学出现了不同于前代的发展趋势,研究的对象也不再仅仅是对古代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对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随着传统法律和律学的发展,这一时期的法律解释也趋于规范化。有代表性的如晋代张斐、杜预对《泰始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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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罪十条正式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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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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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准五服以治罪及留养制度体现了礼法合流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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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律》始创依服制定罪,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同时,《北魏律》规定了留养制度,亦称“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则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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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罚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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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数种;晋律定刑为五种: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北魏律》定刑为六种: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为隋唐以后死、流、徒、杖、笞的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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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宫刑兴废无常。北齐时,废除宫刑,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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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期,缘坐的范围得到了缩小。流刑也成为减死之刑,在正律中的地位得到固定。北周律分流刑为五等,隋唐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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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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