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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礼法之间的结合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礼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为中心的宗法规范,在西周时期,它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是“尊尊”、“亲亲”。所谓“尊尊”是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特别是天子、国君;所谓“亲亲”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系为中心的尊亲属,使贵贱等级有秩序,不出错乱。在这个时期,讲究的是“出礼则入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从《周礼》和其他儒家经典及春秋时儒家学者的言论中可以看出,礼在维护周朝统治秩序方面确实起到了法的作用,两者相互配合,一方面通过礼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通过刑来维持和恢复社会秩序。受周礼影响的儒家,对“礼治”推崇备至,孔子在春秋纷争之际,仍然周游诸国,宣扬礼治。但儒家并不反对用刑,所谓“治之经,礼与刑”,违反了礼,必要时就得用刑。只不过认为用刑要慎重,以德、礼为主要手段,而以刑、政为辅助手段,正所谓“德主刑辅”,“大德而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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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法家的秦朝二世而亡,继秦朝之后的汉朝,一方面吸取秦朝失败的教训,另一方面适应国家统一的发展,开始推动礼法结合的发展。汉武帝后,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这一思想体系中的礼在法律中便占了重要地位,尤其是董仲舒以经义决狱,并编撰了“春秋决狱”232事。同时,通过汉儒对法律进行章句解释以后,礼法交融进入了更紧密的阶段。引经决狱、以经注律促使了具体的封建伦理法观点的形成。经过统治者的不断努力,最终形成了“德主刑辅”的礼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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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的趋势进一步加强了。一方面,张裴、杜预著律时,大量引用儒礼对正律进行解释,从而使得法律儒家化了。同时,有关封建等级伦理的“礼”的内容逐渐被直接规定到法律之中,如“八议”、“官当”入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丧服制度入律。丧服制度以封建家族伦理为基础。封建家族伦理以血缘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贯穿了政权、族权、父权、夫权,形成了家国相通的局面。国就是家的扩大。治国则先须齐家,正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通过封建家族伦理与法律的结合,家族法成了封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封建家族内部,为了在亲属间追怀死者,就产生了丧服制度,其按照与死者直系或旁系的亲疏关系,分为五个等级:斩衰(服丧期三年)、齐衰(服丧期一年)、大功(服丧期九个月)、小功(服丧期五个月)、缌麻(服丧期三个月)。这种等级关系反映到法律上,在亲属之间相互侵犯的时候,也要根据丧服制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这种“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在晋律中首先得以确立。可见,家族伦理关系已正式规定为法律关系。唐朝以后的刑律都规定了丧服制度,清律卷首画五服图,以国家强制力确认并推行礼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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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允职事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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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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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允字士宗,世冠族。父据,仕历典农校尉、郡守。允少与同郡崔赞俱发名於冀州,召入军。明帝时为尚书选曹郎,与陈国袁侃对,同坐职事,皆收送狱,诏旨严切,当有死者,正直者为重。允谓侃曰:“卿,功臣之子,法应八议,不忧死也。”侃知其指,乃为受重。允刑竟复吏,出为郡守,稍迁为侍中尚书中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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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志·魏书·夏侯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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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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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允字士宗,世代任官。其父亲许据,曾历任典农校尉、郡守等官职。许允少年之时,与同郡的乡族崔赞均于冀州成名,后征召入军。魏明帝时,许允为尚书选曹郎,因与袁侃共同职务犯罪,均被下狱。朝廷颁布严厉诏旨,主犯处罚从重,应当判处死刑。而许允对袁侃说:“你是功臣之子,依照法律,应当以‘八议’论处,不要担心会被处死。”袁侃知道许允的内心想法,于是主动承受重刑。许允刑期执行完毕,继续任官,担任郡守,不久升迁为尚书中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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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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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涉及了曹魏时期对职官犯法的追究和“八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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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许允与袁侃因共同职务犯罪而被处罚,首犯应当被判处死刑。但是由于按照八议制度,对功臣之子赋予特权,一般不会处死。于是袁侃在许允的暗示之下,主动承担重罪,结果两个人均被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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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时期,旨在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八议”正式入律。“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自三国时期正式写入曹魏律后,“八议”一直是后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唐律对此予以确认,在具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做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1)议亲,即皇亲国戚,包括皇帝袒免以上亲,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2)议故,即皇帝的亲密故旧。(3)议贤,即“德行”可供人效法的贤人君子。(4)议能,即具有杰出的军事、政治才能的人。(5)议功,即对国家有卓越功勋的人。(6)议贵,即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以及有一品爵位的人。(7)议勤,即为国家服务极其勤劳的人。(8)议宾,即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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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以上这八种人,犯死罪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必须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上报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作为例外,犯“十恶”等严重危反封建统治者的罪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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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袁侃为功臣之子,按照曹魏法律,可以适用“八议”,依例免除死刑,从而得以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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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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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刑法中的“八议”,是一种从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违法犯罪时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制度。“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自三国时期正式写入曹魏律后,“八议”一直是后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唐律对此予以确认,在具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作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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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称,西周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辟者,法也。八议之辟,即八议之法。郑玄解释说:“亲,若今宗室有罪先请是也;故,谓旧知也;贤,谓有德行者,若今廉吏有罪先请是也;能,谓有道艺者;功,谓有大勋立功者;贵,若今吏墨绞有罪先请是也;勤,谓憔悴以国事;宾,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这是关于“八议”制度最早的也是最完整的表述,为封建刑法中八议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经过两汉儒法结合的发展,到了曹魏时期,“八议”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并为后世的历朝法典所承袭。《唐六典》载:“八议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后周及隋,皆载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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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北齐时期,北齐律在“八议”的适用范围上作出了例外性规定,将严重侵害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行为,如“重罪十条”,排除在八议的适用范围之外,被后世封建法律所继承。《北齐律》规定:“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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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的统治者总结了汉魏以来有关保护地主贵族官僚等级特权的立法经验,制定了《开皇律》,使“八议”制度更加完备。隋朝的法律规定:“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1)唐沿隋制,遵而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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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唐律的规定,八议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八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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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议亲。所以议亲的对象,即是皇亲国戚。《唐律疏议》注:“谓皇帝祖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具体来说,其范围包括:第一,皇帝祖免以上亲。包括皇帝的高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自身之四从兄弟。第二,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即太皇太后、皇太后的曾祖兄弟、祖从兄弟、父再从兄弟、自身之三从兄弟。第三,皇后小功以上亲。即祖之兄弟、父之从兄弟、自身之再从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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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议故。“谓故旧。”《疏议》曰:“谓宿得侍见,特蒙接遇历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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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议贤。《疏议》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注云:“谓有大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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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议能。注云:“谓有大才艺。”《疏议》曰:“谓能整军旅,在政事、盐梅帝道,师范人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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