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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281 这种趋势从汉代封建法律儒家化就已经开始了,汉律中关于家长对子女的惩处权、“亲亲得相首匿”等有关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点。魏晋南北朝时期是社会大动荡时期,也是民族大融合时期。各个政权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都非常重视通过法律来控制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长制家庭。以家族血缘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宗法制度,贯穿了政权、族权、父权、夫权,于是家国相通,家族法成了封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趋势后来发展到两晋,便体现为丧服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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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283 至唐朝,这种“礼法结合”的趋势得到了全面的肯定。首先,在唐律中,血缘关系成为一些罪的定罪标准。如诉讼中,按是否有血缘关系可分为亲属间相告和非亲属间相告,亲属间相告按尊卑细分为下告上和上告下。其中,卑亲属告尊亲属便构成了犯罪。《唐律疏义·斗讼》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因此,祖父母、父母犯了罪,甚至有危害子孙本人的行为,子孙也不得向官府告发,告者一律处死。告发其他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即使所告情况属实,也要依亲等处刑。而尊长即使诬告卑亲属,也是无罪的,“即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论。”但是对没有血缘的人,或血缘较远的人,如果知道其有犯罪行为,则必须向官府告发,否则须定罪,“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另外,由于丧服制度的存在,对近亲血缘之间的杀伤行为,处罚也不同于一般人。如果卑幼杀伤尊长,处罚要重于杀伤凡人,血缘越亲则处罚越重。《唐律疏义·贼盗》规定:“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而尊长杀伤卑幼,比杀伤凡人的处罚要轻,“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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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285 唐朝以后的刑律都规定了丧服制度,清律卷首画五服图,以国家强制力确认并推行礼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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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287 而之所以如此,儒家思想为封建伦理与法律的结合提供了思想基础。经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使得在汉代以“尊尊亲亲”为核心的儒家思想,进一步发展为三纲五常。于是,君权、父权、夫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得以确立,这也同时将父权引入了政治法律领域,认为君权是在全国范围内父权的化身,借以加强君权。而自然经济结构为此提供了经济基础,它要求封建家长制与之相适应,家长拥有的管理、监督生产和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在得到法律确认之后,最终发展为家长调整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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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289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10]
1702705290 三、案例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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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292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11]
1702705293 (一)张江陵詈母致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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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295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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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297 安陆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尽死,值赦。律文,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冶。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殴伤及骂科,则疑轻。制唯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值赦之科。(孔)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吴免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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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299 ——《宋书·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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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01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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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03 此案发生于魏晋南北朝宋时。本案中,张江陵与其妻子吴氏辱骂其母黄氏,导致黄氏愤恨自杀。按照当时法律的规定,子杀伤、殴打父母的,要处以枭首极刑;詈骂父母的,处以弃市;预谋杀害丈夫的父母的,也是弃市。遇到恩赦,免死罪。本案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正好遇赦。于是,出现了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张江陵辱骂母亲,致其母亲自杀,这比伤害殴打重。如果适用有关杀害父母的法律,则显得重;如果适用殴伤、詈骂父母的法律,又显得轻。而法律又只规定:如果殴打父母,即使遇赦,仍然要枭首。但是没有规定辱骂父母遇到恩赦如何处理。后来孔渊之认为,里弄的名称如果违背了人心,仁慈的人都不会进去。对于一个名称尚且如此厌恶,更何况为人处事呢?因此,殴伤、詈骂这种情况,是大大违背礼的规定的,这是法律所不能原谅的;而詈骂致使自杀,更是无法原宥的。处罚有从轻之说,只是为了碰到难以判断的案件时不错杀好人,害怕违背善良的本意,这是法律规定从轻的根本原因;推求条文的意思讲的决不是这种情况。因此,张江陵虽然遇到恩赦,也应该处以枭首。而就张的妻子而言,应本“义”从事,其对公婆的关爱之心并非天生的属性。况且本案中黄氏所愤恨的,是其儿子,而不是儿媳。所以,可以免其死罪。后来孔渊之的建议被采纳,吴氏被免除了弃市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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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05 在两晋南朝的时候,晋律是断狱之常法。但是晋律以科条简要、刑罚宽简、内容周备而著称,所以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难以准确适用。因此,就需要对法条的含义作出解释。在解释的过程中,“礼”的思想就逐渐融合到“法”之中,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案中,就体现了在“子殴伤、詈骂父母遇赦”时如何应用的问题。孔渊之以“礼”中“孝道”之本意阐释法律的内在含义,体现了“礼”对“法”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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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07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12]
1702705308 (二)陈寿清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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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10 1.案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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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12 陈寿,字承祚,巴西安汉人也。少好学,师事同郡谯周,仕蜀为观阁令史。宦人黄皓专弄威权,大臣皆曲意附之,寿独不为之屈,由是屡被谴黜。遭父丧,有疾,使婢丸药,客往见之,乡党以为贬议。……授御史治书。以母忧去职。母遗言令葬洛阳,寿遵其志。又坐不以母归葬,竟被贬议。……寿至此,再致废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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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14 ——《晋书·卷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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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16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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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18 陈寿是《三国志》的编纂者。当时宦官专权,大臣趋炎附势。因为陈寿不随波逐流,屡次遭到罢免。后来,陈寿遇父丧致疾,使婢女制服丸药,正好遇到客人来访,看见这种情况,于是遭到了乡党清议。但因其才华出众,仍被任用。后来陈寿母亲去世,陈寿守丧去职。他母亲曾留有遗言,死后葬在洛阳,陈寿遵从母亲的遗言,没有将其母亲葬回四川,却因此又遭到清议。后来一直未再被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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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20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清议”作为监督“礼”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的手段,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具体而言,可体现在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中。在“中正”选举官吏时,需要进行清议,清议评判士人德才的标准中,十分重要的就是“孝行”。士人一旦遭到清议,有官者免官,无官者求仕无门。据《隋书·刑法志》载,到了东晋以后,在梁代,清议正式入律。梁律规定“犯清议则终身不齿”;陈律进而强调“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绅缙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后来,随着九品中正制的衰微,清议逐渐消失,但是其所延续的“礼”的精神,却进一步融合到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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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22 (1)《隋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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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24 (2)《文苑英华·寒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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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26 (3)《新唐书·柳冲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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