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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清议”作为监督“礼”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的手段,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具体而言,可体现在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中。在“中正”选举官吏时,需要进行清议,清议评判士人德才的标准中,十分重要的就是“孝行”。士人一旦遭到清议,有官者免官,无官者求仕无门。据《隋书·刑法志》载,到了东晋以后,在梁代,清议正式入律。梁律规定“犯清议则终身不齿”;陈律进而强调“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绅缙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后来,随着九品中正制的衰微,清议逐渐消失,但是其所延续的“礼”的精神,却进一步融合到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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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隋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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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苑英华·寒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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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唐书·柳冲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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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七章 隋唐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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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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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隋代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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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礼法的结合与统一——《开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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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时期,颁布了《开皇律》,这是当时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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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以损益,正式定名为“十恶”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既继承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创设“例减”之制;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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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业律》的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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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炀帝时,颁布了《大业律》,《大业律》与《开皇律》不尽相同,前者在历史上没有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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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代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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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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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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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宽严适中、简约明易是初唐统治者的基本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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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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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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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典的编纂修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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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律》。这是唐代建立后修订的第一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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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李世民时期颁布的《贞观律》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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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宗时期,颁布《永徽律》,后对律文本身作出详尽的注疏,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时称《永徽律疏》,成为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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