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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礼法的结合与统一——《开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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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时期,颁布了《开皇律》,这是当时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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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以损益,正式定名为“十恶”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既继承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创设“例减”之制;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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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业律》的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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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炀帝时,颁布了《大业律》,《大业律》与《开皇律》不尽相同,前者在历史上没有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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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代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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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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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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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宽严适中、简约明易是初唐统治者的基本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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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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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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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典的编纂修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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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律》。这是唐代建立后修订的第一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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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李世民时期颁布的《贞观律》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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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宗时期,颁布《永徽律》,后对律文本身作出详尽的注疏,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时称《永徽律疏》,成为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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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年间,唐朝统治者着手《唐六典》的编纂工作。《唐六典》以“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其基本体例,成为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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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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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的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其中,以律为主,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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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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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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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中央设置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下设台院、察院、殿院三院;地方分州、县两级,实行行政、军事、司法合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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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代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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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行政法规比较完善。唐代令与式的许多规定、《唐律疏议》的《职制律》以及《大唐六典》等构成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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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行政法规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唐代行政法律规范包罗范围很广,反映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备性;其次,从现存的唐代行政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当时的行政规范部类相当齐全,法律结构也相当严整,而且确定程度很高;再次,唐代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是行政处罚,而且行政处罚一般只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反映了封建行政法规的残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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