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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01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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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03 此案发生于魏晋南北朝宋时。本案中,张江陵与其妻子吴氏辱骂其母黄氏,导致黄氏愤恨自杀。按照当时法律的规定,子杀伤、殴打父母的,要处以枭首极刑;詈骂父母的,处以弃市;预谋杀害丈夫的父母的,也是弃市。遇到恩赦,免死罪。本案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正好遇赦。于是,出现了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张江陵辱骂母亲,致其母亲自杀,这比伤害殴打重。如果适用有关杀害父母的法律,则显得重;如果适用殴伤、詈骂父母的法律,又显得轻。而法律又只规定:如果殴打父母,即使遇赦,仍然要枭首。但是没有规定辱骂父母遇到恩赦如何处理。后来孔渊之认为,里弄的名称如果违背了人心,仁慈的人都不会进去。对于一个名称尚且如此厌恶,更何况为人处事呢?因此,殴伤、詈骂这种情况,是大大违背礼的规定的,这是法律所不能原谅的;而詈骂致使自杀,更是无法原宥的。处罚有从轻之说,只是为了碰到难以判断的案件时不错杀好人,害怕违背善良的本意,这是法律规定从轻的根本原因;推求条文的意思讲的决不是这种情况。因此,张江陵虽然遇到恩赦,也应该处以枭首。而就张的妻子而言,应本“义”从事,其对公婆的关爱之心并非天生的属性。况且本案中黄氏所愤恨的,是其儿子,而不是儿媳。所以,可以免其死罪。后来孔渊之的建议被采纳,吴氏被免除了弃市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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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05 在两晋南朝的时候,晋律是断狱之常法。但是晋律以科条简要、刑罚宽简、内容周备而著称,所以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难以准确适用。因此,就需要对法条的含义作出解释。在解释的过程中,“礼”的思想就逐渐融合到“法”之中,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案中,就体现了在“子殴伤、詈骂父母遇赦”时如何应用的问题。孔渊之以“礼”中“孝道”之本意阐释法律的内在含义,体现了“礼”对“法”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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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07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12]
1702705308 (二)陈寿清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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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10 1.案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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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12 陈寿,字承祚,巴西安汉人也。少好学,师事同郡谯周,仕蜀为观阁令史。宦人黄皓专弄威权,大臣皆曲意附之,寿独不为之屈,由是屡被谴黜。遭父丧,有疾,使婢丸药,客往见之,乡党以为贬议。……授御史治书。以母忧去职。母遗言令葬洛阳,寿遵其志。又坐不以母归葬,竟被贬议。……寿至此,再致废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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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14 ——《晋书·卷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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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16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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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18 陈寿是《三国志》的编纂者。当时宦官专权,大臣趋炎附势。因为陈寿不随波逐流,屡次遭到罢免。后来,陈寿遇父丧致疾,使婢女制服丸药,正好遇到客人来访,看见这种情况,于是遭到了乡党清议。但因其才华出众,仍被任用。后来陈寿母亲去世,陈寿守丧去职。他母亲曾留有遗言,死后葬在洛阳,陈寿遵从母亲的遗言,没有将其母亲葬回四川,却因此又遭到清议。后来一直未再被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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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20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清议”作为监督“礼”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的手段,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具体而言,可体现在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中。在“中正”选举官吏时,需要进行清议,清议评判士人德才的标准中,十分重要的就是“孝行”。士人一旦遭到清议,有官者免官,无官者求仕无门。据《隋书·刑法志》载,到了东晋以后,在梁代,清议正式入律。梁律规定“犯清议则终身不齿”;陈律进而强调“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绅缙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后来,随着九品中正制的衰微,清议逐渐消失,但是其所延续的“礼”的精神,却进一步融合到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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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22 (1)《隋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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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24 (2)《文苑英华·寒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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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26 (3)《新唐书·柳冲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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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31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13]
1702705332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七章 隋唐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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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34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14]
1702705335 一、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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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37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15]
1702705338 (一)隋代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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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40 1.礼法的结合与统一——《开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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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42 隋文帝时期,颁布了《开皇律》,这是当时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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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44 《开皇律》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以损益,正式定名为“十恶”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既继承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创设“例减”之制;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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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46 2.《大业律》的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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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348 隋炀帝时,颁布了《大业律》,《大业律》与《开皇律》不尽相同,前者在历史上没有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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