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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唐律体现了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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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律的历史地位——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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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形成了中华法系,以其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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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唐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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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机构的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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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央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御史台是中央司法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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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称为“三司使鞫审”,亦称“三司推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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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唐初为加强京畿地区的控制,在京城长安设置京兆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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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地方设州、县两级政权,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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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制度的完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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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诉讼审判较前朝更加完善,对告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严格逮捕的各项程序;完善了审判制度,严格限定刑讯,确认“众证定罪”,规定了法官的责任等等;严格规定上诉与复审及死刑的复核程序;详细规定了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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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察制度的严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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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形成了组织完备、职责明确的御史台和谏官制度。唐代的御史台独立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外,是对中央和地方百官进行监察的专门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履行推按狱讼、劾奏犯罪、巡察内外、监督决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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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形成了正式的谏官制度,职掌谏议、封驳、知起居事、知匦事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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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狱管理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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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监狱制度较之以往更加完备。监狱组织系统自上而下形成了完备的体系;有关监狱管理的规定更加严密;录囚制度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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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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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强兄弟谋反连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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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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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旧条疏,兄弟分后,廕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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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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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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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旧时法律,兄弟分家后,不再适用有关“荫”的规定,但适用连坐俱死,祖孙适用连坐配没。当时(唐太宗贞观年间)有同州人房强,弟弟在岷州任统军,因为谋反伏诛;按照当时的法律,房强应当因为缘坐处死。太宗录囚的时候得知此案,怜悯其将死,因此动容,于是对大臣们说:“因为风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这不是庶人的过错,怎么能因此滥施重刑呢?这更显得君主不德。用刑之道,应当视情节之轻重,再加以刑罚。怎么能不察其原本而一概加以诛罚呢,这违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则。而且反逆表现为两种:一是兴师动众;二是出恶言而犯法。这两者轻重有别,但是按照法律都要连坐处死,这使我心中不安。”于是让百官详议。房玄龄等人因此重新议论后上书:“如今应当规定,祖孙与兄弟缘坐,应当处以配流。其中,以恶言犯法但是没有造成危害的,犯罪情节较轻,兄弟免死,止于配流。”皇帝准许。自此,古代传承下来的死刑,除去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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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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