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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64 (一)房强兄弟谋反连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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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66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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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68 又旧条疏,兄弟分后,廕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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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70 ——《旧唐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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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72 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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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74 根据旧时法律,兄弟分家后,不再适用有关“荫”的规定,但适用连坐俱死,祖孙适用连坐配没。当时(唐太宗贞观年间)有同州人房强,弟弟在岷州任统军,因为谋反伏诛;按照当时的法律,房强应当因为缘坐处死。太宗录囚的时候得知此案,怜悯其将死,因此动容,于是对大臣们说:“因为风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这不是庶人的过错,怎么能因此滥施重刑呢?这更显得君主不德。用刑之道,应当视情节之轻重,再加以刑罚。怎么能不察其原本而一概加以诛罚呢,这违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则。而且反逆表现为两种:一是兴师动众;二是出恶言而犯法。这两者轻重有别,但是按照法律都要连坐处死,这使我心中不安。”于是让百官详议。房玄龄等人因此重新议论后上书:“如今应当规定,祖孙与兄弟缘坐,应当处以配流。其中,以恶言犯法但是没有造成危害的,犯罪情节较轻,兄弟免死,止于配流。”皇帝准许。自此,古代传承下来的死刑,除去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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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76 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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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78 该案主要涉及了唐朝法律有关“十恶”的处罚以及“坐”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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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80 房强之弟触犯谋反。‘谋反为唐朝“十恶”之一,是指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根据唐律的规定,触犯谋反大罪,要处以重刑。按照如此规定,房强之弟应当判处死刑,同时房强受株连,同样应当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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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82 但是,唐太宗在审核死刑案件的时候,出于对“德礼”及“恤刑”的考虑,认为房强兄弟不应连坐俱死,从而引发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变革。修改后的唐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及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本案在当时并非大案,但却引起了司法上一次不小的改革,体现了司法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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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84 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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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86 (1)关于十恶的内容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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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88 “十恶”是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十恶”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唐律·名例》疏议即载:“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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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90 唐律中的十恶(1)规定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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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92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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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94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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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96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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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498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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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00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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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02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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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04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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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06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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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08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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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10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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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512 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十恶”,源起于西汉。《唐律疏议》载:“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这就是说,西汉《九章律》中“不道、不敬”等犯罪,就是十恶的萌芽。及至曹魏统治时期,有关大逆不道、不敬之罪的立法继续沿袭下来,但比之汉朝有所改进和发展。《晋书·刑法志》载:“(魏律)改贼律,但以语言及犯宗庙陵园,谓之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到了晋朝,关于大逆不道的立法,又进一步缩小了处罚的范围。《晋律·刑法志》载:“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并强调加重对违反封建礼教的处罚。同时,张裴注晋律,对大逆不道、不敬等行为又在理论上加以阐述。后来到了齐律,出现了“重罪十条”,标志着“十恶”的初步形成。《隋书·刑法志》载:“北齐……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此重罪十条,都关系到君主的权力地位和封建政权的最高利益,所以封建刑律将此类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以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但是,北周修订法律时,曾一度删去了“十条重罪”,“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但其实这只是从形式上取消了其名目。南朝梁、陈的法律基本上与北周相同。至隋朝开皇定律时,正式于法律上确立了“十恶”之目,“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2)唐朝关于十恶的立法,全部继承了隋朝的立法,“仍遵开皇,无所损益”(3)。由此可知,中国封建刑律中的十恶,起源于西汉,形成于北齐,至隋唐则发展到完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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