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05486e+09
1702705486 (1)关于十恶的内容及发展
1702705487
1702705488 “十恶”是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十恶”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唐律·名例》疏议即载:“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1702705489
1702705490 唐律中的十恶(1)规定具体是:
1702705491
1702705492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1702705493
1702705494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1702705495
1702705496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1702705497
1702705498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1702705499
1702705500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的行为;
1702705501
1702705502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1702705503
1702705504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1702705505
1702705506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1702705507
1702705508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702705509
1702705510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1702705511
1702705512 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十恶”,源起于西汉。《唐律疏议》载:“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这就是说,西汉《九章律》中“不道、不敬”等犯罪,就是十恶的萌芽。及至曹魏统治时期,有关大逆不道、不敬之罪的立法继续沿袭下来,但比之汉朝有所改进和发展。《晋书·刑法志》载:“(魏律)改贼律,但以语言及犯宗庙陵园,谓之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到了晋朝,关于大逆不道的立法,又进一步缩小了处罚的范围。《晋律·刑法志》载:“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并强调加重对违反封建礼教的处罚。同时,张裴注晋律,对大逆不道、不敬等行为又在理论上加以阐述。后来到了齐律,出现了“重罪十条”,标志着“十恶”的初步形成。《隋书·刑法志》载:“北齐……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此重罪十条,都关系到君主的权力地位和封建政权的最高利益,所以封建刑律将此类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以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但是,北周修订法律时,曾一度删去了“十条重罪”,“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但其实这只是从形式上取消了其名目。南朝梁、陈的法律基本上与北周相同。至隋朝开皇定律时,正式于法律上确立了“十恶”之目,“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2)唐朝关于十恶的立法,全部继承了隋朝的立法,“仍遵开皇,无所损益”(3)。由此可知,中国封建刑律中的十恶,起源于西汉,形成于北齐,至隋唐则发展到完备阶段。
1702705513
1702705514 比较隋唐时期的“十恶”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可以看出,在隋唐时期,加重了对危害皇权统治行为的惩罚。北齐律中的“反逆”、“大逆”、“叛”,在唐律中修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所谓“将有逆心而有害于君父者”,就是指已产生反对皇帝的动机,而并不是已有反对皇帝的行动,就构成了犯罪,这样将犯罪行为的范围扩大到犯意的表示或预备行为,从而也增强了对危害皇权统治行为的防范。同时,隋、唐去“降”而增“不睦”,说明隋唐时期也增强了对封建家庭的保护。
1702705515
1702705516 在唐律中,对“十恶”所规定的刑罚,比其他一般犯罪的刑罚严厉很多,谋反、谋大逆、谋叛,不仅犯罪者本人要处以死刑,其父母、妻子、兄弟、姐妹等亲属也要缘坐受罚,有的甚至要被处以死刑。而且,有的情况下还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同时,根据唐朝法律规定,犯有十恶大罪的,不仅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而且还不得享有法律所规定的赦免刑罚的优待方法。唐律规定,凡犯有“十恶”重罪的,不得享有“议”、“请”等。
1702705517
1702705518 (2)关于“坐”
1702705519
1702705520 在中国古代,所谓“坐”是古代中国因一人犯法而使与之有一定关系的人(如亲属、邻里或主管者等)连带受刑的制度。根据连带受刑范围的不同,分为两种,一为“连坐”,一为“缘坐”。缘坐,又称族刑,是指一人犯罪,株连家属,因同犯罪人有血缘关系或家庭生活关系而受到刑罚株连;连坐是指对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的数人,一人犯罪,其他人连带受罚,主要适用于对同职犯公罪的处罚。
1702705521
1702705522 在唐律中,规定了缘坐制度适用的范围。首先,对谋反、谋大逆等罪实行缘坐。《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犯谋反及大逆者,主犯本人皆斩,父亲和十六岁以上的儿子均处纹刑;十五岁以下的儿子及母女、妻妾(包括儿子的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均没官为奴,只有年满八十岁或重疾残的男性,年满六十岁或疾残的女性能幸免于缘坐;叔伯和侄子不论是否同籍,都流三千里。即使是“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的“谋反”罪,除本人斩外,父子、母女、妻妾都要流三千里。其次,对“叛”罪实行缘坐。《贼盗律》规定,谋叛“已上道”者,本人处斩,妻、子流二千里;如果带领百人以上叛乱的,父母、妻、子流三千里。第三,对“不道”罪实行缘坐。《贼盗律》规定,杀死同一家三个非贱民又无死罪的人,或者杀人后又肢解尸体的,本人处斩,妻、子流二千里。同时,规定造畜蛊毒及教令者,其本人处纹,同居之家口虽不知情,也要流三千里。犯这种罪即使遇赦,本人及同居家口仍要流三千里。此外,处流刑者及杀人移乡之人,家眷要同行。《名例律》规定,凡处流刑应发配的人,妻妾从之。即丈夫流放,妻妾必须随夫同放。而且依《令》,一旦犯流断定,丈夫不得弃放妻妾。即使妻妾有七出之条,也不准休弃,因为“若犯流听放,即假伪者多,依令不放,于理为允”。
1702705523
1702705524 缘坐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夏代,《尚书·甘誓》就出现了关于缘坐制度的记载:“有扈氏威侮五行,……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而商代长期奉行“罪人以族”的观念。秦国则有“三族之罪”(4)。汉承秦制,汉初“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高后元年明令废止族刑,但不久又恢复。
1702705525
1702705526 在缘坐的适用范围上,《法经》列举了窥宫、盗符、盗玺、越城、群相居等罪,秦汉时主要适用于谋反、以古非今、大逆不道等罪,但实践中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
1702705527
1702705528 在缘坐株连的范围而言,有“籍其家”、“同室(户)、夷三族、夷九族之分。其中所谓三族,指父族、母族、妻族(或父母、子女、兄弟),三族加上祖孙即为五族,而九族包含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魏晋时期,族刑缘坐虽屡有兴废,但株连范围开始缩小,并已出现众多限制性规定,对出嫁女子、被收养者一般不再适用缘坐。
1702705529
1702705530 隋唐时期在魏晋之制的基础上,缘坐制度已经十分详备,总体走向规范和宽平。
1702705531
1702705532 宋律沿袭唐律,缘坐制度被继承下来,并在适用中的得到进一步发展。在适用对象上,集中于谋反、谋叛、不道等罪。
1702705533
1702705534 明代的族刑缘坐仍主要针对谋反、谋叛、大逆等罪名。但由于“重典治国,重典治吏”思想的影响,法外用刑的泛滥使得缘坐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而《大清律例》规定也近似明律。
1702705535
[ 上一页 ]  [ :1.70270548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