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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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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隋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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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律疏议·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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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汉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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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引自《唐律疏议·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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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引自《唐律疏议·职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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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唐律疏议·职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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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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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后汉书·桓潭冯衍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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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晋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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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隋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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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唐书·孝友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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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复仇状》,《全唐文》卷549,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560—55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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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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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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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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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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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宋朝和元朝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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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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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指导思想:(1)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2)“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增强中央集权和皇帝的控制权;(3)“政丰”、“理财”、“通商惠工”,宋代统治者重视民商、经济立法,制定了大量有新意的经济法规,对后世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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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形式:(1)《宋刑统》,在体例上,在律疏后附上唐中后期以来各代颁发的敕令格式,并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相关敕令格式等条文作为一门进行分类编排,“刑名之要,尽统于兹”;(2)编敕,是对过去历年散敕进行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立法形式,自太宗以后其地位越来越高,以致到了破律、代律的地步;(3)编例。例指将对前事的处理作为对后事处理标准的成例。到南宋时期,编例的作用之大仅次于编敕;(4)条法事类,就是南宋时期,在敕令格式等法律形式并行的基础上,以“事类”为标准分类,统一分“门”进行编纂的法典编纂形式。宋朝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敕令格式”法律体系。到南宋时期,又形成了“条法事类”形式的法典编纂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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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的发展:(1)特别刑事立法,主要有《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2)刑罚制度的变化:主要包括“折杖法”、刺配刑和凌迟刑的合法化。折杖法实施后,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突出表现了宋初的轻刑省罚思想。刺配是为宽贷死罪而设立的,是一种“决杖、刺面、流配”合用的刑罚,比较严酷,其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渐成常法。凌迟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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