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05787e+09
1702705787 (10)《晋书·刑法志》。
1702705788
1702705789 (11)《隋书·刑法志》。
1702705790
1702705791 (12)《新唐书·孝友列传》。
1702705792
1702705793 (13)《复仇状》,《全唐文》卷549,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560—5561页。
1702705794
1702705795 (14)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08页。
1702705796
1702705797 (15)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6页。
1702705798
1702705799
1702705800
1702705801
1702705802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32]
1702705803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1702705804
1702705805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33]
1702705806 一、本章知识点
1702705807
1702705808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宋朝和元朝为主。
1702705809
1702705810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34]
1702705811 (一)宋朝的法律制度
1702705812
1702705813 1.法律指导思想:(1)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2)“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增强中央集权和皇帝的控制权;(3)“政丰”、“理财”、“通商惠工”,宋代统治者重视民商、经济立法,制定了大量有新意的经济法规,对后世有重大影响。
1702705814
1702705815 2.法律形式:(1)《宋刑统》,在体例上,在律疏后附上唐中后期以来各代颁发的敕令格式,并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相关敕令格式等条文作为一门进行分类编排,“刑名之要,尽统于兹”;(2)编敕,是对过去历年散敕进行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立法形式,自太宗以后其地位越来越高,以致到了破律、代律的地步;(3)编例。例指将对前事的处理作为对后事处理标准的成例。到南宋时期,编例的作用之大仅次于编敕;(4)条法事类,就是南宋时期,在敕令格式等法律形式并行的基础上,以“事类”为标准分类,统一分“门”进行编纂的法典编纂形式。宋朝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敕令格式”法律体系。到南宋时期,又形成了“条法事类”形式的法典编纂体例。
1702705816
1702705817 3.刑法的发展:(1)特别刑事立法,主要有《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2)刑罚制度的变化:主要包括“折杖法”、刺配刑和凌迟刑的合法化。折杖法实施后,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突出表现了宋初的轻刑省罚思想。刺配是为宽贷死罪而设立的,是一种“决杖、刺面、流配”合用的刑罚,比较严酷,其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渐成常法。凌迟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
1702705818
1702705819 4.民商类法规的发展:(1)在民事类法规中,土地法规是核心,因此宋代有关土地买卖和土地租佃的法律规定比较完善;(2)在商事类的法规中,重要的有市易法、禁榷法以及市舶条法等。
1702705820
1702705821 5.司法制度方面:(1)“务限法”,对于有关民事案件的审理,规定了“务限”期,即由于农务繁忙,所以停止民事案件审判的制度。限满之日,方可受理审判,直至次年入务日为止。(2)“理雪”制度,指犯人及其家属如不服判决,可依程序逐级申诉。(3)翻异别勘制,是指被告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
1702705822
1702705823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35]
1702705824 (二)元朝的法制
1702705825
1702705826 1.法制指导思想:(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形成了蒙古法制与中原法制相融合的一种混合产物。(2)“因俗而治”,蒙汉异制,把人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并分而治之,主要目的是保护蒙古人特权,反映了其民族压迫的色彩。
1702705827
1702705828 2.立法概况:(1)蒙古汗国法律。(2)《至元新格》,是元世祖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也是元代的首部成文法典。(3)《风宪宏纲》,仁宗时将“格例条画有关风纪者,类集成书”,称《风宪宏纲》,似未颁布。(4)《大元通制》,是元英宗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元代法典至此定型。(5)《元典章》,是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的一部由当时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其内容涉及元代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和风俗民情等各个方面。
1702705829
1702705830 3.元代法制的特点:(1)五刑体制的变化。笞杖之刑以七为尾数,因为要“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笞刑为七至五十七,六等;杖刑为六十七至一百零七,五等,以十为等差。徒刑:徒一年,杖六十七;每半年加杖一十;三年,杖一百零七,先决杖后居役。流刑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分别流于辽阳、湖广、施北。死刑分凌迟与斩两种。(2)实行“四等人”制度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优待蒙古、色目人而限制歧视汉人、南人。
1702705831
1702705832 4.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方面,中央有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地方则是行政司法合一的行省、路、府、州、县各级衙门。(2)监察制度方面,确立了御史台、行御史台及肃政廉访司体制。
1702705833
1702705834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36]
1702705835 二、案例分析
1702705836
[ 上一页 ]  [ :1.70270578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