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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11 这是发生在南宋时期的一个有关继承制度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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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13 (1)无子家庭继承人的确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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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15 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宗法制为特征的,特别注重维护以男子为中心的家长制,因此“不孝有三,无后为大”(5)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宋代,为使没有亲生儿子的家庭“香火不断”,法律准许无子的家庭抱养同宗中昭穆相当的人,即要求所立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根据《宋刑统·户婚律》“养子”条疏议的解释:“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本案中,卢公达没有亲生儿子,因此就收养了他同宗昭穆相当的卢应申为嗣子。除此之外,法律还允许收养三岁以下异姓小儿为养子,但小儿应当改为养父的姓氏。在这里,养子的继承权与亲子相同。这种继承方式又称“过继”,从过继之日起,被过继者与其生身父母终止身份上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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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17 其他异姓人不享有继承权,本案中陈日宜是他母亲嫁给卢公达后跟随过来的“义子”,因此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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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19 (2)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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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21 继承人在权利方面与亲生儿子相同,包括身份的继承即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所以在本案中,虽然养子卢应申在作养子期间处置了卢公达的部分田产和财物,但却“并免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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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23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负有生养死葬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就要被剥夺继承权,从本案来看,卢应申在卢公达活着的时候不履行赡养义务,死后又不履行埋葬的义务,因此被引勒归宗,仍旧“为君用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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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25 (3)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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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27 有关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宋仁宗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又规定“若亡人遗嘱验证分明,并依遗嘱施行。” (6)由于遗嘱具有改变继承人范围、顺序、财产份额等效力,关系到继承人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所以宋代法律对遗嘱的效力要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宋代文献记载,遗嘱发生效力,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遗嘱继承必须是在无“承分人”的条件下才有效;第二,遗嘱必须“验证分明”,必须是被继承人本人所立,假冒伪造的遗嘱无效;第三,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有法律效力,“临终乱命”、“相互反复”等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不可凭信”,即立遗嘱人必须神志清醒,具备立遗嘱的能力,所立遗嘱才有效;第四,遗嘱人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应该“经官印押,执出为照”(7);第五,有关遗嘱的诉讼时效为十年,宋代法律规定:“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8)。本案例也涉及遗嘱问题,由于不符合第三条条件,所以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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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29 (4)继承人的重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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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31 由于卢应申被剥夺了继承权,因此卢公达的家庭面临“无后”的局面,宋代的法律制度规定了“立继和命继”制度加以解决。“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 (9)从本案的处理来看,是由房长卢景愈等亲戚尊长来帮助卢公达选择继承人的,所以应当为“命继”。而重新选择继承人的原则仍然是“本宗昭穆相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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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33 (5)宋代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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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35 本案中,对卢应申的处刑为“脊杖,编管抚州”,因为涉及刑罚处罚,所以在这里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宋代的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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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37 第一,折杖法。在《宋刑统》中,一方面继承了前代的五刑二十等的刑罚体系,另一方面在其后所附“敕”条中,规定了“折杖法”。“折杖法”是以杖刑作为笞、杖、徒、流的代用刑方法,以减轻刑罚处罚的刑罚改革措施。根据《宋刑统》中规定的折杖法,我们可以制定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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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42 折杖法实施后,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10)。突出表现了宋初的轻刑省罚思想,当时对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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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44 第二,刺配和编管。折杖法的实施减轻了刑罚,在宋初确实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但是,接着却也产生了另外的问题,原来的五刑制刑罚体系变为只有杖刑和死刑的刑罚制度,造成了刑罚等级的轻重失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运用其他的刑罚方式,应用较为普遍的主要是刺配和编管。刺配主要用于逃亡军士、官吏犯赃及窃盗赃满至死而又被特别宽贷之人,对这些被赦免死刑的罪犯,处以“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合用的刑罚,比较严酷,但由于是起死为生,仍然不失其减轻刑罚的性质。从太宗朝开始,刺配刑使用范围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常法。编管法的产生、发展的过程,与刺配法基本属于一个相同的过程,只是其适用的对象和实施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编管法,即于外州编入户籍,接受监督管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法。编管的应用范围较广,这意味着它的适用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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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46 第三,死刑。宋朝法定死刑的种类,按《宋刑统》的规定,死刑分纹、斩两种;在《宋刑统》的《名例律》中,又纳入了唐德宗李适建中时的敕(11),规定了。重杖一顿处死”的死刑方式。但就现有的史料来看,所用并没有普及化。宋朝死刑中最为残酷的是凌迟刑,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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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48 4.参考结论从本案来看,宋代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养老送终;二是延续香火,祭祀祖先。而在这两者当中,后者又尤为重要,所以在为没有亲生儿子的家庭选择继承人的时候,先要考虑的是血缘辈分关系,即以“同宗昭穆相当”为首要原则,并在法律方面设立了“过继”、“立继”、“命继”以及“遗嘱”继承等相关制度来详细加以规范调整。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宗法思想的具体体现。但从继承的内容来看,应当是包括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个部分。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之间具有的密切关系,身份继承往往会影响到财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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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50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39]
1702705951 (三)典主迁延入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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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53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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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55 照得孙知县于去年十二月间,判令阿龙候务开日,收赎所典与赵端之田。其赵端自合遵照县司所行,及时退赎,今乃以施工耕种为辞。当职观所在豪民图谋小民田业,设心措虑,皆是如此。当务开之时,则迁延月日,百端推托,或谓寻择契书未得,或谓家长出外未归。及至民户有词,则又计嘱案司,申展文引,逐限推托,更不出官,展转数月,已入务限矣,遂使典田之家终无赎回之日。且贫民下户,尺地寸土皆是汗血之所致,一旦典卖与人,其一家长幼痛心疾首,不言可知。日夜夫耕妇蚕,一勺之粟不敢以自饱,一缕之丝不敢以为衣,忍饿受寒,铢积寸累,以为取赎故业之计,其情亦甚可怜矣。而为富不仁者,乃略无矜恤之心,设为奸计,以坐困之,使彼赎田之钱,耗费于兴讼之际,纵是得理,而亦无钱可以交业矣。是以富者胜亦胜,负亦胜,而贫者负亦负,胜亦负。此富者所以田连阡陌,而贫者所以无卓锥之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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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57 今赵端之困阿龙,其术正出于此。阿龙此田出典于赵端之家,四顷(项)共当钱九十八贯,凡历八年而后能办收赎之资,则其艰难之状,可以想见。阿龙积得此钱在手,惟恐得田之不早,而赵端乃欲候秋成而后退业,此其意盖知阿龙之钱难聚而易散。此去秋成,尚有半载之遥。半载之间,幸而其钱复转而为他用,则虽务开之日,呼之来赎,彼亦无所措手矣。赵端之操心不善,当职视之,已如见其肺肝。况阿龙系是去春得孙知县判凭,今春正月又在县陈状,皆在未入务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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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959 在法:“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于务限前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赵端本合照条勘断,且以其年老,封案。兼赵端伪写税领,欺罔官司,其奸狡为尤甚。今不欲并加之罪,且将两项批领当厅毁抹,勒令日下交钱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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