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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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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户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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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宋刑统·户婚律》“嫁娶妄冒”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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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蒲坚编著:《中国古代法制丛钞》(第三卷),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5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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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元典章·户部》(五)《典卖》,“典卖田宅须问亲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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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典章·户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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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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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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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代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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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立法指导原则。从“德主刑辅”到“明刑弼教”,这看起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明代立法之初,便以“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指导思想。(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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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立法:(1)《大明律》。《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2)明《大诰》。明《大浩》的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代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3)编例与《问刑条例》。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代。(4)《明会典》。《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封建社会最后一部行政法典——《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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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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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刑事立法:(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带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为重”;“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表现在:首先,严惩官吏失职、渎职的行为;其次,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最后,重典惩治贪官污吏。(3)刑罚制度有所变化、非常残酷:明代除继续适用封建制五刑外,还增设了充军刑、枷号刑,并将廷杖制度化。(4)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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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代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1)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2)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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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代民事立法的发展:(1)明代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三种:国家土地所有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2)租佃法律关系的调整。(3)婚姻继承方面的有:明代,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与扩大,这些权力主要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两种。在继承方面,注重维护封建的嫡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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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代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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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1)中央司法机构设置的发展变化: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2)地方及特务司法机构的特点。地方三级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州三级。“厂”、“卫”特务司法机关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明代的一大弊政。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厂卫特务机构享有:第一,侦察缉捕之权;第二,监督审判之权;第三,法外施刑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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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制度的特点:(1)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2)禁止越诉;(3)诉讼中禁止诬告;(4)禁止匿名信告人罪;(5)司法机关受理诉讼的规定;(6)司法官吏受理诉讼回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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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判制度的发展和各种会审:(1)三司会审。在唐代的“三司推事”的基础上发展形成。(2)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9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翻供不服之案。(3)会官审录。即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4)朝审。始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5)大审。始于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行之首)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至十七年(成化),定在京五年大审”。上述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6)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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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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