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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对郭桓案也有记述,按照正史的记载,郭桓贪污案有如下两个主要特点:首先是郭桓身居户部要职,贪赃舞弊时间很长,而且手法拙劣,所谓“造天下之罪,其造罪患愚者,无如郭桓甚焉”(4),“古今贪有若是乎!其郭桓不才,乃敢如是”。(5)二是每盗官粮,郭桓总是上与六部要员联手,下与府州县官吏勾结,形成团体,合伙贪赃,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效应,结果才会“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郭桓贪污案的案发,使得朱元璋进一步坚定了“见任有司,皆系不才之徒”的看法,从而更加雷厉风行地推行他的以律外酷刑治吏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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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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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案告发后,明朝政府制定了严厉惩治经济犯罪的法令,并在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其中有一条就是把记载税款、钱粮的数字都改成大写的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这就是我们今天大写数字的由来。数字大写的意义在于能在技术上防范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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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郭桓案这场政治斗争中,朱元璋圆满地实现了自己的政治目的,他打击了政府行政体系中的贪污腐败,削弱了豪强地主阶级的势力,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完成了巩固明王朝的历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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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案在明初具有重大的历史作用,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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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郭桓案,朱元璋进一步排除了异己力量,加强了皇帝专制的绝对权威,进一步加强了朱元璋在经济领域的专制和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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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桓案的处理是重典治吏的体现,同样起到了一定的整顿吏治作用,郭桓案打击范围之广、打击力度之重,上自中央六部,下至各省百司,很多中产地主之家也都破产。朱元璋彻底摧毁了贪官污吏上下内外勾结的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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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郭桓案的处置,增加了封建政府的经济收入,打击了豪强地主阶级的势力。郭桓案是在明初封建政府经济十分窘困的条件下展开的一场经济领域里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斗争,其直接结果是给封建政府带来了一大笔财物。吴晗先生认为,明初连年用兵后国库亏空,明太祖及其部属大都出身卑贱,因此对郭桓案的惩处,也有措财筹款之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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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阻当耆民赴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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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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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定县民郭玄二等二名,手执《大诰》赴京,首告本县首领弓兵杨凤春等害民。经过淳化镇,其巡检何添观刁蹬留难,致使弓兵马德旺索要钱贯,声言差人送赴京来。如此沮坏,除将各人押赴本处,弓兵马德旺依前《大诰》行诛,枭令示众,巡检何添观刖足枷号。令后敢有如此者,罪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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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制大诰续编·阻当耆民赴京第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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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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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九年(1386)三月二十九日,嘉定县百姓郭玄二等两人,手里拿着《明大诰》上京控告,告发本县弓兵杨凤春等人欺压民众。他俩经过淳化镇的时候,镇上的巡检何添观故意刁难,致使弓兵马德旺借机敲诈,假装说派人送他俩来京,索取贿赂,百般阻挠和败坏。因此应判决,除了将各人拘押送本处之外,对弓兵马德旺依照以前颁布的《大诰》施行诛杀,将首级悬挂示众,巡检何添观处斩双脚,枷号示众。今后有敢像他们两个这样的,据此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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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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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诰》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它的名字来自于《尚书》中的《大诰》篇,原来的意思是周公东征时对臣民所说的训诫。取“大诰”二字,即“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7)。全书共4编、236条,其中《大诰一编》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在中国法制史上,《明大诰》以其别致的编纂体例、赤裸裸的明刑弼教思想、酷烈的律外用刑和以重典整饬吏治而著称于世,朱元璋为推行《明大诰》所采取的一系列非常性措施,也多是前无古人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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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推行《大诰》作了最大的努力,他宜布“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9)。颁行续编后,他又宣布“务必户户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外,永不令归”。可见,朱元璋极力树立《大诰》的权威和神圣,全面强化对臣民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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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地方官吏对手持《大诰》上京控告的百姓刁难敲诈,首先是漠视了《大诰》的权威,当时规定对于持《大诰》进京者,无须路引,关津得一律放行,不许留难。妄想挑战一个统治者极力想让臣民服从的规则,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其次,此种官吏犯罪正是明初重点打击的对象,对于那些掌管钱粮的就盗钱粮、掌管刑名的就出入刑名的官员,朱元璋的态度就是“此等官吏,果可容乎!” (10)因此,最后的处理结果是弓兵马德旺被施行诛杀、首级被悬挂示众,巡检何添观处斩双脚、枷号示众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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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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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同历代封建法典相比,有三个最鲜明的特色:一曰“明刑弼教”,二曰律外用刑,三曰重典治吏。“明刑弼教”是律外用刑、重典治吏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础,律外用刑、重典治吏是“明刑弼教”的基本措施和重要内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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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刑弼教”是朱元璋颁行《大诰》的基本动机,“明刑弼教”出自《尚书·大禹谟》的“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在中国法制史上,自汉中期以来,“德主刑辅”一直被各代封建王朝奉为圭臬,这一提法是与注重道德教化,与“轻刑”、“恤刑”的思想相联系的。而“明刑弼教”为统治者所用,虽然只是说法上的微妙变化,但透露着统治者可以借“弼教”的说法,行法外用刑、重典治国之实,因此与重典主张可以吻合。朱元璋一直着重强调刑罚对推行教化的巨大作用,宣扬他本人大搞律外用刑是符合“先王之教”且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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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大诰》是以御制形式明令颁布的,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斩首、弃市以下罪案例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应处笞、杖的,“大诰”却加重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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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调重典治吏。《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朱元璋当皇帝后,认为元朝失败的原因是朝廷暗弱,“威福下移,驯至于乱”,因此主张以猛治国,刑用重典。朱元璋颁行“大诰”的目的,是仿效周公以“当世事”警诫臣民,“警醒愚顽”,永以为训,也是为了用峻令防范和镇压人民的反抗。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12)。“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指向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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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诰》盛行于洪武年间,取得了一定的吏治清明的效果。但由于朱元璋所推行的《大诰》无视正常法制,盲目地法外用刑,因此流弊很大,沈家本评价朱元璋推行《大诰》的得失时说,“不究其习之所由成而徒用其威,必终于威竭而不振也”(14)。朱元璋死后不久,建文帝实际上就将《大诰》废除,这也说明律外用刑、无视正常法制的做法不符合法制发展的规律,是不能被长期推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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