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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刑弼教”是朱元璋颁行《大诰》的基本动机,“明刑弼教”出自《尚书·大禹谟》的“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在中国法制史上,自汉中期以来,“德主刑辅”一直被各代封建王朝奉为圭臬,这一提法是与注重道德教化,与“轻刑”、“恤刑”的思想相联系的。而“明刑弼教”为统治者所用,虽然只是说法上的微妙变化,但透露着统治者可以借“弼教”的说法,行法外用刑、重典治国之实,因此与重典主张可以吻合。朱元璋一直着重强调刑罚对推行教化的巨大作用,宣扬他本人大搞律外用刑是符合“先王之教”且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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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大诰》是以御制形式明令颁布的,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斩首、弃市以下罪案例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应处笞、杖的,“大诰”却加重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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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调重典治吏。《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朱元璋当皇帝后,认为元朝失败的原因是朝廷暗弱,“威福下移,驯至于乱”,因此主张以猛治国,刑用重典。朱元璋颁行“大诰”的目的,是仿效周公以“当世事”警诫臣民,“警醒愚顽”,永以为训,也是为了用峻令防范和镇压人民的反抗。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12)。“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指向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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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诰》盛行于洪武年间,取得了一定的吏治清明的效果。但由于朱元璋所推行的《大诰》无视正常法制,盲目地法外用刑,因此流弊很大,沈家本评价朱元璋推行《大诰》的得失时说,“不究其习之所由成而徒用其威,必终于威竭而不振也”(14)。朱元璋死后不久,建文帝实际上就将《大诰》废除,这也说明律外用刑、无视正常法制的做法不符合法制发展的规律,是不能被长期推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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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孝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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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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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孝孺,字希直,一字希古,宁海人……长从宋濂学,濂门下知名士皆出其下……王尊以殊礼,名其读书之庐曰“正学。”及惠帝即位,召为翰林侍讲。明年迁侍讲学士,国家大政事辄咨之。帝好读书,每有疑,即召使讲解。临朝奏事,臣僚面议可否,或命孝孺就扆前批答……更定官制,孝孺改文学博士。燕兵起,廷议讨之,诏檄皆出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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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丑,金川门启,燕兵入,帝自焚。是日,孝孺被执下狱。先是,成祖发北平,姚广孝以孝孺为托,曰:“城下之日,彼必不降,幸勿杀之。杀孝孺,天下读书种子绝矣。”成祖颔之。至是欲使草诏。召至,悲恸声彻殿陛……顾左右授笔札,曰:“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孝孺投笔于地,且哭且骂曰:“死即死耳,诏不可草。”成祖怒,命碟诸市。孝孺慨然就死,作绝命词曰:“天降乱离兮孰知其由,奸臣得计兮谋国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殉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兮庶不我尤!”时年四十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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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孺之死,宗族亲友前后坐诛者数百人。其门下士有以身殉者,卢原质、郑公智、林嘉猷,皆宁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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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方孝孺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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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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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孝孺(1357—1402),字希直,亦字希古,明初浙江宁海人。他是一代名儒宋濂的得意门生,是当时的大儒,宋濂门下其他名噪一时的学生都不如他。他博学强记,通晓经史,文章盖世。洪武二十五年被蜀献王特聘为世子之师,并为其读书处题名“正学”,时人遂尊称其为“方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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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建文帝即位后,将方孝孺招至南京,委以翰林侍讲之职,第二年又升为侍讲学士。建文帝经常向方孝孺咨询国家大事。建文帝爱读书,每当读书产生疑问的时候,就把方孝孺叫来为他讲解。有时候在朝廷上讨论事,皇上想知道群臣的议论是否适当,就叫方孝孺到睡觉的地方来批复回答。后来,建文帝改革了官制,方孝孺改任文学博士。燕王朱棣起兵谋反,方孝孺替建文帝起草了一系列征讨燕王的诏书和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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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王朱棣的军队入京城后,建文皇帝投火自尽。这一天,方孝孺也被关入监狱。当年燕军从北平出发南下时,朱棣的老师,也是他的主要谋士姚广孝临别前嘱咐他千万不要杀方孝孺。说:“城池攻克这天,他一定不投降,你一定不要杀他。因为,你杀了方孝孺,天下的‘读书种子’就绝灭了。”明成祖答应了。明成祖于是就想让方孝孺为他起草即位诏书。方孝孺被召来后,悲伤痛哭之声响彻宫殿内外。明成祖示意左右侍从递上毛笔书札,对方孝孺说:“诏告全国,非先生起草不可”孝孺把笔扔在地上,一边哭一边骂着说:“死就死吧,诏书我不会起草”。成祖大怒,命令将方孝孺在街市当中凌迟处死。方孝孺慷慨赴死,临死前写了一首绝笔诗:“天降乱离兮孰知其由,奸臣得计兮谋国用犹。忠臣发愤兮血泪交流,以此殉君兮抑又何求?呜呼哀哉兮庶不我尤!”终年四十六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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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孝孺一案,前后共连坐诛杀了他的族人、亲戚、朋友几百人。他的学生也有自杀殉师的,他们是卢原质、郑公智、林嘉猷,都是宁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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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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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孝孺案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在中国历史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事件,他的政治责任感及读书人的道德原则和风节操守,表现了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气节。方孝儒宁死不屈的高尚情操,受到人们的尊敬。早在明代万历年间,就有人为他建神情祠、树亭。著名戏曲家汤显祖还曾为他树墓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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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孝孺案的发生有其历史背景。明建文帝即位后,年纪尚轻,缺乏治国治军的本领,其叔叔朱棣借“靖难之役”夺取了皇位。朱棣当皇帝面临着最高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这一重大问题,因此,和其他文字狱一样,方孝孺案也是皇权观念和文化高压下的产物。而诛方孝孺十族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用残酷的手段对于挑战皇权合法性的思想和行为进行严厉的镇压,以此来巩固王朝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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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方孝孺之前,中国古代没有“诛十族”之说,最重的也是“诛九族”。对所谓“九族”的解释,历代有歧异,明清时期一般指罪人的上四代和下四代,加上本人这一代。但历代的解释从未把朋友门生作为一族,而方孝孺事件确实诛连到他的朋友门生。(15)方孝孺的悲剧可以看作是当时读书人的一场浩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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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孝孺案后,他的书籍也被禁,所谓“藏方孝孺诗文者,罪至死”,方孝孺的门人不得已,将方的诗文改名为《侯城集》,才得以在后世发行。永乐三年十一月,庶吉士章朴家藏方孝孺诗文,被斩。其他跟方孝孺有关的文字也不行,比如方孝孺的老师宋濂(《元史》的作者)诗集中有“送方生还宁海”,全部被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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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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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思想文化领域最专制、最残暴的莫过于文字狱了。它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的文化政策和高压手段,几乎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沿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央集权日益加强,反映在文化方面就是文字狱的日渐兴盛。文字狱在乾隆末年为史学家赵翼所总结和研究,归纳为“文字之狱”四字,嘉庆时为官方接受而固定下来,而后,便简称“文字狱”,以迄于今。(16)文字狱实际上就是对对抗封建统治者的自由与“异端”思想的法律和文化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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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狱是封建专制统治的产物,并长期存在于封建社会,到了明朝,官吏因为文字狱获罪者甚多,统治者用刑亦酷。太祖朱元璋因出身寒微,又当过和尚,参加过红巾军,对于文字百般猜忌,尤忌与“贼”、“盗”、“僧”、“髡”等谐音的字。尉氏县教谕许元所作《万寿贺表》中有“体乾法坤,藻饰太平”之辞,被视为“法坤”与“发髡”同、“藻饰”与“早失”同,被处斩。处州府学教授苏伯衡,“作表笺误,下吏死”(17)。浙江府学教授林元亮作《谢增俸表》中有“作则垂宪”,因“则”与“贼”同,被视为骂太祖起兵当过贼,被处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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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此类文字狱,成为清代文字狱的先声。清朝统治者直接承袭了明代的“文字狱”的做法,迭兴文字大狱,造成思想文化领域的“白色恐怖”,将不利于现实统治的一切思想学说予以禁锢、扼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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