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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侦察缉捕之权。侦察刺探是皇帝设立厂卫的初衷,也是厂卫的首要特权。皇帝想知道臣民在背后议论诽谤什么,于是建立特务机构,到处打听刺探官员和百姓的短处。从京城到地方,特务四出,形成天罗地网。他们秘密调查侦察,对稍有不满的臣民予以逮捕,严刑拷问,法外治罪,宦官特务控制司法现象就这样形成了。总之,明代厂卫是一个庞大的侦缉网,全国上下事无巨细,都是他们的侦缉对象。他们的侦缉逮捕,可以毫无依据,罗织诬陷,不受任何法律限制。侦缉逮捕的特权往往被当作诓诈勒索钱财、打击政治异己的手段,而全国的官吏及百姓都时时处在被侦缉逮捕之中,其人身、财产安全没有丝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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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监督审判之权。根据明史,“大狱经讯,即送法司拟罪”(19)。就是说,厂卫只有询问权,没有判决权,判决权仍归法司独有。弘治时还曾下诏法司:对“厂卫送囚,从公审究,有枉即与办理,勿构成案”。但因厂卫得宠于皇帝,在司法方面代皇帝行事,法司惧于其淫威,对其所办案件,不敢过问,更不敢改判。同时,三法司审的案件则须接受厂卫的监督,在审判中唯厂卫意志是从。这样,厂卫机构严重地干预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世宗嘉靖元年:“今后凡贪官冤狱仍责三法司提间辩明,然有隐情曲法,听厂卫觉察上闻。”(20)厂卫监督三法司的途径有二:一是派员参与三法司录囚和承天门外的会审;二是对未直接参与的审判,可派人前往“听记”,因此,厂卫虽非审判机构,但能够对审判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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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外施刑之权。厂卫特务经常不守律例,法外施刑,他们对法外酷刑致死人命不负责任。本案中杨涟入狱后,遭到残酷的刑罚拷打讯问,被折磨得遍体鳞伤,最后含冤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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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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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厂卫组织是不受约束的特务司法机构,其所用罪名之重、用刑之广,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厂卫专权,干预司法,对当时的政治制度毒害极深。明史曾经这样评价:“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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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卫之制严重破坏了明代中后期的正常法制。司法审判主观随意,贿赂盛行,刑讯逼供与刑事处罚酷虐、残暴、泛滥。宦官通过厂卫,对广大人民生杀予夺,实行残酷统治。嘉靖二年间,尚书林俊曾言:“祖宗朝以刑狱付法司,事无大小,皆听平鞠。自刘瑾、钱宁用事,专任镇抚司,文致冤狱,法纪大坏。”(22)厂卫之制成为明朝迅速溃败灭亡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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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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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蓝玉谋反被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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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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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乙酉,凉国公蓝玉,坐谋反伏诛。玉长身赪面,饶勇略,有大将才。中山、开平既没,数总大军,多立功,上遇之厚。寝骄蹇自恣,多蓄庄奴假子,乘势暴横。尝占东昌民田,御史按向,玉怒,逐御史。北征还,夜扣喜峰关,关吏不时纳,纵兵毁关入。上闻之,不乐。后又以在军私元主妃事,上戒敕之,玉犹不悛。侍宴,语傲慢。在军擅黜陟将校,进止自专。泊西征还,以太孙立,命兼太子太傅。玉不乐居宋、颖两公下,曰:“我不堪太师邪!”比奏事多不见听,益怏怏,语所亲曰:“上疑我矣。”至是锦衣卫指挥蒋瓛告玉谋反,下吏鞠讯。狱词云:“玉同景川侯曹震、鹤庆侯张翼、舳舻侯朱寿、东莞伯何荣及吏部尚书詹徽、户部侍郎傅支文等谋为变,将俟上出耤田举事。”狱具,族诛之,列侯以下,坐党夷灭者凡万五千余人。于是元功宿将相继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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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又以是疑宋国公冯胜等,即日召冯胜、傅友德、常升、王弼还。初,玉征纳克楚归,言于皇太子曰:“臣观燕王在国,阴有不臣心。又闻望气者言:‘燕有天子气’,殿下宜审之。”盖玉为常遇春妻弟,而皇太子元妃常氏,遇春女也。太子殊无意,而语啧啧闻于燕王,遂衔之。及太子薨,燕王来朝,颇言“诸公侯纵恣不法,将有尾大不掉忧”,上由是益疑忌功臣,不数月而玉祸作。已丑,上手诏布告天下,命条列爰书,颁《逆臣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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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玉之狱,詹徽从皇太孙录其事。玉不服,徽叱令“速吐实,毋株连人”,玉大呼“徽即臣党”,遂并坐。时有吴县名士王行父子,皆坐玉党死。初,青丘高启,家北郭,与行比邻,时有徐贲、高逊志、唐肃、宋克、余尧臣、张羽、吕敏、陈则,皆卜居相近,号“北郭十才子”。行以洪武初,有司延为学校师,已,谢去,隐于石湖。其二子役于京,行往视之,玉馆于家,数荐之于上,得召见,竟以是及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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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通鉴·纪十·太祖洪武二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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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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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惟庸案”、“蓝玉案”、“空印案”和“郭桓案”合称“明初四大案”,其中前两个案件是政治领域的大案,后两者为经济领域的大案。通过“胡惟庸案”,朱元璋暂时解决了相权对于君权的威胁;而通过“蓝玉案”,加强了对军队的控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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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玉案”中,朱元璋借凉国公蓝玉大将军谋反,诛杀一万五千余人,公候宿将重臣坐奸党被杀,几无幸免。通过“明初四大案”,朱元璋加强了中央集权,皇权得到了空前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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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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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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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岁布政使、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明史·刑法二》)而空印之狱起。……一时主印吏及署守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狱,凡数百人……时上方盛怒,丞相、御史亦知空印无他奸,莫敢谏。士利独叹曰:“上不知,以空印为大罪,诚得人言之,宜有悟。”……曰:“陛下欲深罪空印者,恐奸吏得挟空印纸为文移以虐民耳。夫文移必完印乃可,今考校书册,乃合两缝印,非一印一纸比。钱谷之数,府必合省,省必合部,数难悬决,至部乃定。省府去部,远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册成而后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以故先印而后书。此权宜之务,所从来久,何足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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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览书大怒,下丞相、御史杂问,究使者。士利笑曰:“顾吾言足用否耳。吾业为国家言事,自分必死,谁为我谋!”……而空印者竟多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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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通鉴·卷六·纪六·太祖洪武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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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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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空印”,就是在空白文书上预先盖上官印。地方政府部门每年都要向户部申报钱粮及军需耗用数,由户部核准。文书上的数字,凡户部提出异议,就要改正,因原文书不能涂改,所以得重填。因此为了避免过多往返,地方去京人员一般都事先准备好“空印文书”。(23)但朱元璋仅仅是因为怀疑其中有舞弊行为,就兴起大案,杀了很多涉案的官员。本案不仅说明朱元璋多疑的性格,同时也说明朱元璋抓住一切机会整饬吏治,加强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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