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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辛子牛主编:《中国历代名案集成》(中卷),复且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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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辛子牛主编:《中国历代名案集成》(中卷),复且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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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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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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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代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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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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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立法:(1)清入关前的法制概况。(2)《大清律集解附例》,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3)《大清律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4)清朝的律例关系:“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5)《大清会典》。(6)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在立法上,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清朝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如《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7)各部、院则例。所谓“则例”,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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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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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1)对“十恶”重罪特别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加重处罚;(2)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震慑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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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旗人特权的法律化:(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2)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4)旗人触犯法律,受审于特殊的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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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1)颁布“禁海令”与阻挠海上贸易的发展;(2)限制采矿业的发展;(3)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4)严行官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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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的法律控制:(1)因族制宜,因俗立法;(2)有效的司法管辖与审判;(3)制定和运用法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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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罚适用原则的发展表现在:(1)“自首”的原则;(2)共犯的处理原则;(3)公罪私罪区别对待原则;(4)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5)“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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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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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司法机构:在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构成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审级。这三大司法机构既有分工,又互相配合制约,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央司法体制。其中,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共同向皇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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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司法机构:从司法体制上看,清代的司法机构分为县、府、臬司和督抚四级。在清代的刑事审判程序中,答杖刑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凡应拟徒刑的案件,由州县初审,依次经府、按察司、督抚逐级审核,最后由督抚作出判决。流刑、充军等案,由各省督抚审结后咨报刑部,由刑部有关清吏司核拟批复,交由各省执行。至于死刑重案,由州县初审然后逐级审转复核,由督抚向皇帝具题,最终由“三法司”核拟具奏。发生在京师的死刑案则由刑部直接审理,题奏于皇帝,再经三法司拟核。死刑案最终须经皇帝勾决,才能执行。对于民事案件,一般均由州县或同级机关自行审理和作出判决,无须逐级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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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审制度的发展:(1)九卿会审。“九卿会审”是从明代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的。(2)秋审。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纹监候案件,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第二,缓决:案情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第四,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3)朝审。审理的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4)热审。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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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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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平天国领袖法律思想的近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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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太平天国法律制度及其特点:(1)经济立法;(2)刑事立法;(3)婚姻家庭制度;(4)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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