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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11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73]
1702706712 (三)旗人吸烟犯徒罪折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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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14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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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16 提督咨送:孙得禄吸食鸦片烟,不将贩卖之人供出,按例应杖一百,徒三年,系旗人,止折枷号四十日,较之食烟本罪应枷号两个月者转轻,应再酌加枷号一个月,以诏平允。道光十二年贵州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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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18 ——《续增刑案汇览》(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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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20 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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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22 提督报送案件:孙得禄吸食鸦片烟,而且拒不交待贩卖鸦片之人,查例应该判处杖一百并徒三年的刑罚,但由于孙得禄是旗人,所以只须枷号四十日就可以了。但是按照规定,单单犯吸食鸦片烟罪就应处枷号两个月,明显所判太轻,所以为了公平起见,酌情再加处枷号一个月的刑罚。(道光十二年贵州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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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24 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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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26 (1)律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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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28 在清朝,条例承袭明代规定,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广泛作用的制定法。“例”是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弥补“律”的不足。因为社会生活的变化,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要保持相当的稳定性,所以用“例”这样一种灵活的规范来补充。本案定罪时直接引用了例的规定,可见当时对于吸食、贩卖鸦片等新型犯罪,统治者使用“例”的法律形式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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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30 所谓“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清朝的律例衔接关系反映出统治者已经越来越娴熟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调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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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32 (2)维护满族特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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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34 清朝是由满族贵族建立的封建政权,在清朝统治的绝大部分时间里,满族整个民族都是征服者、统治者。因此,清律在继承传统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同时,特别注重维护满族人的特权,以法律形式确认、保护满族的优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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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36 在刑罚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和“换刑”的特权。如犯笞、杖罪可以用鞭责来代替,犯充军、流、徒之罪,可以免于发遣到远地服役,而只在当地枷号。可见在司法上,满汉处于不平等地位。满人“若有罪,轻则折罚,重则责惩而加圈禁。若罪大则奏闻以侯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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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38 在民事方面,旗地、旗房、旗人财产继承权等均受到大清律例的特殊保护。清朝法律严禁民人典买旗地、旗房,所谓“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与民”(8)。否则,对于典买、典卖者双方都要治罪,交易银没收,甚至失察的管辖官也要受到严厉的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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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40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皇帝本支)、觉罗(皇族远亲)和旗人也享有各种优待。如亲王、郡王不可随意传讯到庭;宗室、觉罗犯罪,有司不得锁禁锁拿,如有必要传讯或锁拿,必须上奏皇帝批准;若官吏将旗人擅自夹责,要受到降级、调用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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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42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设立了一些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中央特设的司法机关有:主要审理满族贵族宗室诉讼案件的宗人府;内务府所辖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地方旗人案件,则要经过各省督抚或满洲将军审理,流刑以上案件上报朝廷。以上满族、旗人诉讼案件由专门机关处理,一般司法机关无权过问。满汉之间的诉讼,由理事同知与州县官员会同审理,普通司法机关虽有受理权,但无判决权,只能将满人口供及审拟意见转送各专门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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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44 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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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46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清朝的法律在保护满族特权方面可谓周密至极、无微不至,充分反映出清朝法律民族统治的特色,以及满人与汉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其目的在于防止削弱清政府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突出宗室、觉罗贵族、旗人作为统治支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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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48 但这种措施另一方面造成了民族之间的不平等,旗人欺辱其他民族、主要是欺辱汉人的不法之事时有发生,连在京畿之内,雍正皇帝也承认:“旗人暴横,小民受累”(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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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50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74]
1702706751 (四)柏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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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53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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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55 柏葰,原名松,字静涛,巴鲁特氏,蒙古正蓝旗人。道光六年进士……八年,典顺天乡试,拜文渊阁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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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57 会御史孟传金疏劾本科士论未孚,命覆勘试卷,应议者五十卷,文宗震怒,禠柏葰等职,命载垣等会鞫,得柏葰听信家人靳样言,取中罗鸿绎情事,靳样毙於狱。九年,谳上,上犹有矜全之意,为肃顺等所持。乃召见王大臣等谕曰:“科场为抡才大典,交通舞弊,定例綦严。自来典试诸臣,从无敢以身试法者。不意柏葰以一品大员,辜恩藐法,至於如是!柏葰身任大臣,且系科甲进士出身,岂不知科场定例?竟以家人干请,辄即撤换试卷。若使靳样尚在,加以夹讯,何难尽情吐露?既有成宪可循,即不为已甚,就所供各节,情虽可原,法难宽宥,言念及此,不禁垂泪!”柏葰遂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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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759 十一年,穆宗即位,肃顺等既败,御史任兆坚疏请昭雪,下礼、刑两部详议,议上,诏曰:“柏葰听受嘱托,罪无可辞。惟载垣、端华、肃顺等因律无仅关嘱托明文,比贿买关节之例,拟以斩决。由载垣等平日与柏葰挟有私仇,欲因擅作威福,竟以牵连蒙混之词,致罹重辟。……今两宫皇太后政令维新,事事务从宽大平允。柏葰不能谓无罪,该御史措词失当。念柏葰受恩两朝,内廷行走多年,平日勤慎,虽已置重典,当推皇考法外之仁。”於是录其子候选员外郎锺濂赐四品卿衔,以六部郎中遇缺即选。锺濂后官盛京兵部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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