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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皇帝本支)、觉罗(皇族远亲)和旗人也享有各种优待。如亲王、郡王不可随意传讯到庭;宗室、觉罗犯罪,有司不得锁禁锁拿,如有必要传讯或锁拿,必须上奏皇帝批准;若官吏将旗人擅自夹责,要受到降级、调用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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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人诉讼自成系统,设立了一些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中央特设的司法机关有:主要审理满族贵族宗室诉讼案件的宗人府;内务府所辖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地方旗人案件,则要经过各省督抚或满洲将军审理,流刑以上案件上报朝廷。以上满族、旗人诉讼案件由专门机关处理,一般司法机关无权过问。满汉之间的诉讼,由理事同知与州县官员会同审理,普通司法机关虽有受理权,但无判决权,只能将满人口供及审拟意见转送各专门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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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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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清朝的法律在保护满族特权方面可谓周密至极、无微不至,充分反映出清朝法律民族统治的特色,以及满人与汉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其目的在于防止削弱清政府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突出宗室、觉罗贵族、旗人作为统治支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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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措施另一方面造成了民族之间的不平等,旗人欺辱其他民族、主要是欺辱汉人的不法之事时有发生,连在京畿之内,雍正皇帝也承认:“旗人暴横,小民受累”(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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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柏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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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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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葰,原名松,字静涛,巴鲁特氏,蒙古正蓝旗人。道光六年进士……八年,典顺天乡试,拜文渊阁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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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御史孟传金疏劾本科士论未孚,命覆勘试卷,应议者五十卷,文宗震怒,禠柏葰等职,命载垣等会鞫,得柏葰听信家人靳样言,取中罗鸿绎情事,靳样毙於狱。九年,谳上,上犹有矜全之意,为肃顺等所持。乃召见王大臣等谕曰:“科场为抡才大典,交通舞弊,定例綦严。自来典试诸臣,从无敢以身试法者。不意柏葰以一品大员,辜恩藐法,至於如是!柏葰身任大臣,且系科甲进士出身,岂不知科场定例?竟以家人干请,辄即撤换试卷。若使靳样尚在,加以夹讯,何难尽情吐露?既有成宪可循,即不为已甚,就所供各节,情虽可原,法难宽宥,言念及此,不禁垂泪!”柏葰遂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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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穆宗即位,肃顺等既败,御史任兆坚疏请昭雪,下礼、刑两部详议,议上,诏曰:“柏葰听受嘱托,罪无可辞。惟载垣、端华、肃顺等因律无仅关嘱托明文,比贿买关节之例,拟以斩决。由载垣等平日与柏葰挟有私仇,欲因擅作威福,竟以牵连蒙混之词,致罹重辟。……今两宫皇太后政令维新,事事务从宽大平允。柏葰不能谓无罪,该御史措词失当。念柏葰受恩两朝,内廷行走多年,平日勤慎,虽已置重典,当推皇考法外之仁。”於是录其子候选员外郎锺濂赐四品卿衔,以六部郎中遇缺即选。锺濂后官盛京兵部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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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柏葰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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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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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葰,原名松,字静涛,巴鲁特氏,蒙古正蓝旗人。道光六年中进士……咸丰八年,主持本次顺天乡试,被授予文渊阁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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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孟传金上疏揭发本次科举录取不能令人信服,咸丰帝命复核试卷,发现其中50本试卷有问题。咸丰帝大怒,剥夺柏葰等人的职位,命载垣等人会同审理此案。审讯过程中查明柏葰听信家人靳祥的请托,取中罗鸿绎,但此时靳祥已经死于狱中。咸丰九年,载垣等人审理结束后将案情报告咸丰帝,咸丰帝还有一些打算从轻发落的意思,但肃顺等人坚持法办。于是咸丰帝召集诸位王公大臣,下谕旨:“科场是国家的抡才大典,交通舞弊之事,定例一向非常严格。向来各位主考官,从无敢以身试法的。不料柏葰身居一品大员,竟然辜恩藐法,到如此的地步!柏葰身任大臣,而且还是科甲进士出身,难道不知道科场定例?竟因家人的请托,就撤换试卷。假使靳祥没有死的话,加以夹讯,就不愁把真相都交待了。既有成例可循,即不为已甚,就所供认的各情节,情理上虽可以原谅,但法律难以宽宥,想到这里,不禁为其流泪!”柏葰于是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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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十一年,穆宗即位,肃顺等在政治斗争中失败,御史任兆坚上疏请求为柏葰昭雪,同治帝命礼、刑两部详细商议,两部商议结果报给同治帝后,同治帝下诏:“柏葰听受嘱托,罪无可辞。只是载垣、端华、肃顺等人因律中无仅仅接受嘱托,而没有其他犯罪情节的规定,就比照贿买关节的条例,拟以斩决。由于载垣等人平日与柏葰有私仇,欲借此事擅作威福,假公济私,用牵连蒙混之词,致柏等遭重罚。……如今两宫皇太后政令维新,处理事务从宽大平允。柏葰不能说没有犯罪,该御史措辞失当。念及柏葰受恩两朝,内廷行走多年,平日谨慎,虽已被置重典,当推皇考法外之仁。”于是任用其子锺濂候选员外郎,赐四品卿衔,以六部郎中遇缺即选。锺濂后官至盛京兵部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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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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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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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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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柏葰的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柏犯了罪,并没有像普通人那样,马上由官府羁押审理,而是先把柏葰革了职,然后由皇帝派人组成专案组,专门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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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革职,是指裁撤掉官员所有的官职,它是对官员的一种处分方式(此处所说的处分按照今天的观点来看应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处分,并不包括刑事处罚)。我们知道,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6条,现今我国的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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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按照清制,文职官员的处分有三种:第一,罚俸,就是没收其应得的傣禄作为处罚,罚俸按其期限长短不同,可分七等,分别是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二年。第二,降级,就是降低官员的官级,它分降级留任和降级调任两种,二者中降级调任的处分重些。第三,革职,它是指裁撤掉官员所有的官职,因此是清代官员处分的最高一等。按照现在的话说,柏葰首先受到的是行政处分。按清制,如果革职后还有余罪,则交刑部查处。柏葰案就是属于革职后还有余罪的,但因级别太高,不由刑部查处,而由咸丰皇帝亲自任命的专案组调查审理,这是由下面的八议制度和会审制度共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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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八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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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葰案经审理后,其判决不能按一般的程序审核执行,而是先上奏皇帝,最后由皇帝来定夺。这是因为,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贵族官员犯罪,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都有特殊的、可以减轻的处罚规定。早在西周时期,就有“刑不上大夫”的说法。两汉时期,贵族官员犯罪,实行“有罪先请”的制度,即必须先请示皇帝裁断,以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一般来说,经过上请都可以减刑或者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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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曹魏时期,魏律中明确规定了“八议”制度,就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权贵人物(分别指皇帝宗室亲戚、皇帝故旧、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政治和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对国家有大功勋者、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前朝皇帝及后裔),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的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以后的历代封建法典都规定了相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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