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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51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81]
1702706952 (五)陈育美致母自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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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54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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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56 川督咨:陈育美因向彭宗明借钱不遂,将伊父尸棺抬至彭宗明宅后埋葬。彭宗明不依,控告。致伊母陈黄氏畏累自我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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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58 该犯虽非犯奸、盗。惟伊母之死,究由该犯与彭宗明涉讼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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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60 将陈育美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缢”例,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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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62 ——《刑案汇览三编(三)》(卷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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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64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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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66 《大清律例·刑律·子孙违犯教令》规定:子孙因奸、盗行为而导致其父母、祖父母自杀身亡者,处绞立决刑。这里所说的“奸”是指强奸、通奸、鸡奸或其他各种不适当的性行为。原例所称“子贫”,暗示是由于其懒惰等原因所造成,而不是由于“情势所迫”。但在本案中,该条例却被比照适用于完全不相同的事例之中。纵然比照而非直接适用律例使法律的适用范围大为扩增,但是将上引条例适用于本案的情况,仍然令人费解。答案在于乾隆二十七年(元公1762年)刑部编订并经皇帝御准的一则“通行”。该则通行是本案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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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68 当时之所以要编定该通行,是因为有人批评“子孙违犯教令”律例在处理子孙不孝、导致父母自尽的行为方面,过于拘谨(例如,“子孙违犯教令”律规定,子孙因奸、盗行为而致其父母、祖父母自尽者,处绞立决刑。但对于因其他各种犯罪而致其父母、祖父母自尽的行为,则未规定)。为此,该通行规定:第一,儿子日常品行端正,因一时失误,犯有相关律例所列罪行之外的罪行,并导致其父母自杀身亡的,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缢”例,处流刑;本案的处理,即以这一条例为依据。第二,儿子素行不轨,犯斗殴、赌博、诈伪等罪,因而导致父母自尽者,照“子孙不孝、致父母、祖父母自尽”例,处斩监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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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70 1762年编定此条“通行”,似乎可以说明政府的这样一种意图——子女的任何行为,只要它们被认为对于父母具有伤害性,或者对于父母的权威形成威胁,就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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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72 (1)《魏书·刑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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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74 (2)谢全发:《留养承祀制度初探》,载《重庆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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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76 (3)《论语·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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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78 (4)关建璠:《清代的犯罪存留养亲》,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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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80 (5)谢全发:《留养承祀制度初探》,载《重庆教育学报》199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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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82 (6)《孟子·离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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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84 (7)《光绪会典·宗人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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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86 (8)《清朝文献通考·赋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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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88 (9)《畿辅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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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90 (10)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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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95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82]
1702706996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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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98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83]
1702706999 一、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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