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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62 ——《刑案汇览三编(三)》(卷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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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64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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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66 《大清律例·刑律·子孙违犯教令》规定:子孙因奸、盗行为而导致其父母、祖父母自杀身亡者,处绞立决刑。这里所说的“奸”是指强奸、通奸、鸡奸或其他各种不适当的性行为。原例所称“子贫”,暗示是由于其懒惰等原因所造成,而不是由于“情势所迫”。但在本案中,该条例却被比照适用于完全不相同的事例之中。纵然比照而非直接适用律例使法律的适用范围大为扩增,但是将上引条例适用于本案的情况,仍然令人费解。答案在于乾隆二十七年(元公1762年)刑部编订并经皇帝御准的一则“通行”。该则通行是本案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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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68 当时之所以要编定该通行,是因为有人批评“子孙违犯教令”律例在处理子孙不孝、导致父母自尽的行为方面,过于拘谨(例如,“子孙违犯教令”律规定,子孙因奸、盗行为而致其父母、祖父母自尽者,处绞立决刑。但对于因其他各种犯罪而致其父母、祖父母自尽的行为,则未规定)。为此,该通行规定:第一,儿子日常品行端正,因一时失误,犯有相关律例所列罪行之外的罪行,并导致其父母自杀身亡的,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缢”例,处流刑;本案的处理,即以这一条例为依据。第二,儿子素行不轨,犯斗殴、赌博、诈伪等罪,因而导致父母自尽者,照“子孙不孝、致父母、祖父母自尽”例,处斩监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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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70 1762年编定此条“通行”,似乎可以说明政府的这样一种意图——子女的任何行为,只要它们被认为对于父母具有伤害性,或者对于父母的权威形成威胁,就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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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72 (1)《魏书·刑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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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74 (2)谢全发:《留养承祀制度初探》,载《重庆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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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76 (3)《论语·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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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78 (4)关建璠:《清代的犯罪存留养亲》,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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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80 (5)谢全发:《留养承祀制度初探》,载《重庆教育学报》199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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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82 (6)《孟子·离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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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84 (7)《光绪会典·宗人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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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86 (8)《清朝文献通考·赋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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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88 (9)《畿辅通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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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90 (10)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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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95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82]
1702706996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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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6998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83]
1702706999 一、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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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01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84]
1702707002 (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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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04 1.不平等条约对清末变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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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06 2.清末修律的方针: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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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08 3.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内容,即成为清代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变法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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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010 4.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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