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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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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法权”。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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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观审制度。所谓观审制度,是指即使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这种观审制度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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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审公廨。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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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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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司法机关:(1)改刑部为法部;(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3)实行审检合署;(4)设立警察机构;(5)建立新式监狱,改良狱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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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制度改革:(1)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2)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3)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4)在审判规则方面,吸收了西方国家的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并未能真正实施;(5)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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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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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杨月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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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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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月楼(1849—1890),安徽潜山人,幼年与其父杨二喜来京卖艺于天桥,后偶被张二奎所发现,深得真传,工老生兼武生。20岁出头就已在京城梨园界声名大振,更颇得慈禧太后的赏识,慈禧太后经常点名让杨月楼进官献艺。杨月楼多演猴戏,但其所演《四郎探母》中杨延辉还是最为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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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一年(1872),杨月楼离京赴沪(当时十里洋场,艺文盛地),受聘于上海租界著名戏园金桂园演出,倾倒沪上男女,震动上海戏剧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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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月楼在金桂园连演男女之情的《梵玉官》等剧,一广东香山籍茶商韦姓母女前往连看三天。女名阿宝,年方17,对杨月楼心生爱慕,归后便自行修书一封,“细述思慕意,欲订嫁婚约”,托其奶妈王氏交付杨月楼。在情书后所附红纸庚帖,上写韦阿宝生辰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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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阿宝父亲长期在外做生意,经年不归。韦母顺遂女意,派人告知杨月楼,“令延媒妁以求婚”,月楼见阿宝痴情,韦家人大义,心中对阿宝也有些爱慕,便应允“倩媒妁,具婚书”。杨月楼母亲知道此事后,也同意此婚事。但韦阿宝在上海有一个亲叔叔,据说叫韦天亮,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韦天亮知道此事后,以“良贱不婚”之礼法坚予阻拦,谓“唯退婚方不辱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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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月楼与韦家计划采用上海民间“抢婚”旧俗来完成婚事,韦天亮等人阻婚失败,立即写状子送到县衙,以杨月楼“拐盗”罪公诉于官。正当杨、韦在新居行婚礼之日,县衙的当差及巡捕抓走了他们。两人到堂后,知县叶廷眷对俩人刑讯逼供,据当时的外文报刊记载:“杨月楼于问供之先,已将伊拇指吊悬几乎一夜,甚至膀肩两骨已为扭坏,后皆不能使动…。又用架以困之,架口最狭,将胫骨紧压,几至不能呼吸”(1)。杨月楼初时坚称自己明媒正娶,叶廷眷当即施以严刑,“敲打其胫骨百五”,后受刑不过,只能供认早已与阿宝私通,并行贿串通乳母拐走阿宝,在官府的供词上画了押。韦女不仅无自悔之语,反而称“嫁鸡遂(随)鸡,决无异志”。而被“批掌女嘴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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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二人均被押监,待韦父归来后再行判决。几天后,韦阿宝的母亲主动投案,称自己和丈夫都同意女儿婚事,证明杨月楼与韦阿宝确有婚约在先。但叶知县刚愎自用,不准翻案,继续关押杨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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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月楼是红极一时的名优,此案一出,立即轰动了整个上海滩。围绕这个案件,社会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各方迅速分成了重惩派与同情派两个对立的阵营。金桂戏园的人和爱好杨月楼戏的观众联名作保,试图解救杨月楼。这一时期的上海受到西方商业文化的大力冲击,关心个人实际生活状况的常人情理已经开始重于良贱之间身份的差异,因而出现了众多杨月楼的同情者。他们为杨月楼案奔走呼号,以致达到了“匿名揭帖遍贴于法租界内”的地步。韦父回到上海后,抛弃亲情,选择了拒绝承认杨、韦婚姻的做法,并与韦阿宝断绝父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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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叶知县重判杨月楼,以“拐盗”罪(“私拐良家妇女、诱骗钱财”)定案,已经超出了“良贱不婚”、“贱男娶良女”的定罪惩罚标准,拟判充军刑。判决韦阿宝行为不端,发至善堂,交由官媒择配(善堂就是专门收容那些无家可归之人的暂住之地。官媒许配就是将那些无人认领的女犯由衙门做主任意许配给愿意娶她们的男人为婚,无论这些男人是残疾还是老朽)。协助杨、韦完婚的乳母也受酷刑,被判在县衙前枷号示众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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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月楼不服上海县判决,案件被送到松江府复审。据说叶廷眷行贿松江知府王少固、江苏按察使马宝祥、江苏巡抚丁日昌,打通了所有关节。臬司马宝样将此案发至松江知府复审,以示公正。松江知府王少固接到此案后,草草发到下属的南桥县,命王知县秉公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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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桥县知县又下令责打杨月楼二百,逼迫他不得再行翻供,并维持以诱拐良家女子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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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论的激烈程度引起了中外媒体的注意。各方人士围绕此案展开了争论,这些争论反映出当时人们在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动中,关于良贱等级身份观念、乡党关系与宗族观念以及法律公正观念的变化。(2)当时上海发行量最大的《申报》仗其创办人美查是英国人的背景,首开近代中文报纸对官府公开批评的先例,并延请外国人到报馆专门点评案件,刊出《中西问答》,公布洋人对此案的看法。远在英国伦敦的著名报纸《泰晤士报》也加入报道和讨论此案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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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就如此经松江府复讯,仍维持上海知县所定的“拐盗”之罪,判杨月楼流配四千里到黑龙江服刑。几天后,杨月楼被解往南京定案(判处徒、流刑以上的案件,需省级衙门决定,故此案须臬司定案),等待刑部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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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元年(1875),正当杨月楼要启程服刑时,光绪皇帝登位,实行大赦。杨月楼被确定为“虽罪有应得,但可得援免之例”,被杖八十之后而释放。杨月楼被释放后,先是被押解回原籍安徽,继而又到上海重操旧业以维持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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