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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01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90]
1702707102 (二)张汶详刺马新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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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04 1.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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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06 马新贻(1821—1870),字谷山,号燕门,别号铁舫,回族,山东菏泽人。道光二十七年,马新贻中三甲第六名,赐同进士出身,俗称进士。同年的名人还有李鸿章、沈葆桢、郭嵩涛等人。同治三年,马新贻擢升浙江巡抚,入官场十八年而成封疆大吏。同治七年任两江总督兼通商大臣。任内被刺而亡。马新贻在任内恢复经济,安民养民,善理词讼,平反冤狱,筹备防务,整顿吏治,政绩卓著。马新贻清廉勤政为时人所公认,为朝廷所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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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08 同治九年(1870)七月二十六,两江总督马新贻阅视武弃各员投射操练完毕首先离场,步行回署。马新贻走到后院门外时,有一人(王咸镇)跪道求助,护从拦问此人,其余人仍照直前行。张汶详趁众人不备,口喊冤枉,拔刀刺入马新贻右肋,马伤势严重。张汉详当场被捉,口中仍喊“养兵千日,用兵一时”。一天过后,马新贻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撇手人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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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10 封疆大吏被刺,震惊了朝野,清廷连发四道谕旨,命“魁玉督同司道各官赶紧严讯,务得确情,……将因何行刺缘由及有无主使之人一一审出,据实奏闻”。同时给马新贻奖恤,着曾国藩调补两江总督。魁玉当纲初审,魁玉审理后对审案情况向清廷作了汇报,清廷甚不满意,下旨“务将行刺缘由究出,不得含混奏结”,认为该案“断非该犯一人挟仇逞凶”,同时谕令漕运总督张之万(道光二十七年状元)驰赴江宁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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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12 张之万给朝廷上了折子,恭报启程日期,同时坐船沿运河启程南下。因惧怕刺马案后有主使之人,沿途对其不利,选调精兵二百,分乘十余大船,一路加强戒备。沿途上岸出恭都有警卫二百护卫,传为笑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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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14 经审理后张、魁上奏,认为案件事实是:张汶详通海盗,马新贻在浙江巡抚任上剿办南田海盗伤其同党;又因为张之妻为吴炳燮诱逃,张曾向马拦舆呈控未准受理;同时张受海盗龙启沄等人怂恿,指使张为同伙报仇;至新市镇私开小押,适当马新贻出示禁止小押之时,本利俱亏,于是怀恨在心。于是,“审明谋杀制使匪犯情节较重,请比照大逆问拟,并将在案人犯分别定拟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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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16 上谕对张、魁的奏结尖锐地指出:“恐尚有不实不尽,若据照魁玉等所拟,即正典刑,不足以成信谳。”谕令再派刑部尚书郑敦谨作为钦差大臣,携随员赴江宁,会同曾国藩再次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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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18 同治十年正月二十九,郑、曾联衔上奏:“会同复审凶犯行刺缘由,请仍照原拟罪名及案内人犯按例分别定拟”。奏结比张之万、魁玉原来的定拟叙述更加详细,取供、采证、行文更加缜密,但基本内容和认定的事实不出前者(使用的措辞仍是“该犯供词,尚属可信),所不同的是特别强调张汉详“受海盗指使并挟私怨行刺”,“实无另有主使及知情同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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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20 作为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同治十年(1871年),张汶详被凌迟处死,并在马新贻灵柩前,摘心致祭,以儆凶顽而慰忠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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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22 ——根据围绕此案的奏折、上谕和高尚举《刺马案探隐》一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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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24 2.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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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26 本案的判决认为,张汶详谋杀马新贻,查律本应按“谋杀制使”律惩处(律载:“谋杀制使者斩”,律注云:“决不待时”),但张曾随发逆打仗,又敢刺害总督大员,穷凶极恶,圣谕批示:“实属情同叛逆,自应按谋反大逆律问拟”。张应即照谋反大逆凌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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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28 如此的处理方式也牵连到了张汶详的子女,例载,“反逆案内,子孙实系不知谋情者,无论已未成丁,均解内府阉割,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又,同治九年奏定,续纂条例内载明:“应发新疆等处者,俱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系为奴人犯到配后,加枷号六个月”。所以张汶详之子张长幅现年12,不知谋情,按续纂新例,阉割后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念其尚未成丁,从宽免其枷号。“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张汶详之女宝珍、秀珍均许嫁已定,亦不知情,照律各归其夫。对在马案中,疏防的官员按各自责任的大小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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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30 3.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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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32 本案自清末发生以来,就以其疑点重重而成为街谈巷议的焦点。所谓该案“断非该犯一人挟仇逞凶”,背后的势力跟湘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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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34 在镇压太平天国过程中,湘军烧杀抢掠,朝野坊间对此都议论纷纷,更为清廷所担心的是其日益膨胀的实力。于是朝廷派马新贻代替曾国藩任两江总督,并迅速裁撤湘军。(7)马新贻在两江这湘军的地盘上的厉行整顿,以及对裁撤掉的湘军官员为非作歹行为的严厉打击,已经触动到了湘军的根本利益,李鸿章言“若七年秋不妄更动,或谷山(马新贻)僻在海滨,竟免斯厄”。台湾高拜石在《刺马案与湘军》中说:“刺马案,终清之亡,迄莫详其真相,实则马之死,死于湘军之嚣张气势,在当时不便言明。” (8)以上的说法都是持湘军主谋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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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36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91]
1702707137 (三)苏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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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39 1.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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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41 《苏报》于1896年创建于上海,创办人胡璋(1848—1899)是安徽桐城人,近代著名画家。《苏报》在日本驻沪总领事馆注册,主笔邹詜。《苏报》“初立主变法,颇为读者欢迎,嗣复中于康、梁学说,高唱保皇立宪之论,时人多以康党目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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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43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学界风潮”出现,《苏报》敏感地捕捉到了这点,及时增辟“学界风潮”专栏,在言论上加以同情和支持,无形中成为鼓动学潮的旗手。从此《苏报》的言论转趋激烈,行文中更逐渐流露出民族感情和仇满思想。次年四月十七日,在《敬告守旧诸君》一文中,《苏报》首次出现正式倡导革命的言论,称“居今日而欲救吾同胞,舍革命外无它术,非革命不足以破坏,非破坏不足以建设,故革命实救中国之不二法门也”。同年五月,邹容《革命军》、章炳麟《驳康有为书》出版,《苏报》为文披介。对于《革命军》的介绍有如下的评论:“其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笔极犀利,……若能以此书普及四万万人之脑海,中国当兴也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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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45 清廷对此极为恼火,认为“此书逆乱,从古所无”,“务令逆徒授首,不使死灰复燃”。于是政府决定对《苏报》采取行动,“复有《苏报》刊布谬说,而邹容所作《革命军》一书,章炳麟为之序,尤肆无忌惮”,所以政府饬令查禁密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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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47 因华官在租界内拘提中国犯人,其拘票须经领事副署,并由捕房协拿,因此在江督魏光焘的命令下,江苏巡抚恩寿同候补道俞明震赴上海,会同上海道袁树勋向领事团交涉副署拘票。起初各国领事以案犯为国事性质,坚持不允,后达成协议:“所拘之人,须在会审公堂由中外官会审,如果有罪,亦在租界之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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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49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闰五月五日,“苏报案”起。会审公廨交请巡捕房执行,中西警探多人到《苏报》馆拘拿案犯,章炳麟、邹容等7人相继被捕。巡捕房按往例将案犯章炳麟等送至会审公廨,闰五月二十一日,由谳员知府孙士鏻和陪审员英领署翻译迪理斯(B.Giles)会同审讯,清廷的律师是古柏(A.S.P.White-Copper)和哈华托,章、邹等请律师博易(Harold Browett)和琼斯(Loftus E.P.Jones)为其出庭辩护,使清吏甚为惊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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