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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24 2.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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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26 本案的判决认为,张汶详谋杀马新贻,查律本应按“谋杀制使”律惩处(律载:“谋杀制使者斩”,律注云:“决不待时”),但张曾随发逆打仗,又敢刺害总督大员,穷凶极恶,圣谕批示:“实属情同叛逆,自应按谋反大逆律问拟”。张应即照谋反大逆凌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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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28 如此的处理方式也牵连到了张汶详的子女,例载,“反逆案内,子孙实系不知谋情者,无论已未成丁,均解内府阉割,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又,同治九年奏定,续纂条例内载明:“应发新疆等处者,俱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系为奴人犯到配后,加枷号六个月”。所以张汶详之子张长幅现年12,不知谋情,按续纂新例,阉割后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念其尚未成丁,从宽免其枷号。“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张汶详之女宝珍、秀珍均许嫁已定,亦不知情,照律各归其夫。对在马案中,疏防的官员按各自责任的大小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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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30 3.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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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32 本案自清末发生以来,就以其疑点重重而成为街谈巷议的焦点。所谓该案“断非该犯一人挟仇逞凶”,背后的势力跟湘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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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34 在镇压太平天国过程中,湘军烧杀抢掠,朝野坊间对此都议论纷纷,更为清廷所担心的是其日益膨胀的实力。于是朝廷派马新贻代替曾国藩任两江总督,并迅速裁撤湘军。(7)马新贻在两江这湘军的地盘上的厉行整顿,以及对裁撤掉的湘军官员为非作歹行为的严厉打击,已经触动到了湘军的根本利益,李鸿章言“若七年秋不妄更动,或谷山(马新贻)僻在海滨,竟免斯厄”。台湾高拜石在《刺马案与湘军》中说:“刺马案,终清之亡,迄莫详其真相,实则马之死,死于湘军之嚣张气势,在当时不便言明。” (8)以上的说法都是持湘军主谋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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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36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91]
1702707137 (三)苏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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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39 1.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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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41 《苏报》于1896年创建于上海,创办人胡璋(1848—1899)是安徽桐城人,近代著名画家。《苏报》在日本驻沪总领事馆注册,主笔邹詜。《苏报》“初立主变法,颇为读者欢迎,嗣复中于康、梁学说,高唱保皇立宪之论,时人多以康党目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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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43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学界风潮”出现,《苏报》敏感地捕捉到了这点,及时增辟“学界风潮”专栏,在言论上加以同情和支持,无形中成为鼓动学潮的旗手。从此《苏报》的言论转趋激烈,行文中更逐渐流露出民族感情和仇满思想。次年四月十七日,在《敬告守旧诸君》一文中,《苏报》首次出现正式倡导革命的言论,称“居今日而欲救吾同胞,舍革命外无它术,非革命不足以破坏,非破坏不足以建设,故革命实救中国之不二法门也”。同年五月,邹容《革命军》、章炳麟《驳康有为书》出版,《苏报》为文披介。对于《革命军》的介绍有如下的评论:“其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笔极犀利,……若能以此书普及四万万人之脑海,中国当兴也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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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45 清廷对此极为恼火,认为“此书逆乱,从古所无”,“务令逆徒授首,不使死灰复燃”。于是政府决定对《苏报》采取行动,“复有《苏报》刊布谬说,而邹容所作《革命军》一书,章炳麟为之序,尤肆无忌惮”,所以政府饬令查禁密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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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47 因华官在租界内拘提中国犯人,其拘票须经领事副署,并由捕房协拿,因此在江督魏光焘的命令下,江苏巡抚恩寿同候补道俞明震赴上海,会同上海道袁树勋向领事团交涉副署拘票。起初各国领事以案犯为国事性质,坚持不允,后达成协议:“所拘之人,须在会审公堂由中外官会审,如果有罪,亦在租界之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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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49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闰五月五日,“苏报案”起。会审公廨交请巡捕房执行,中西警探多人到《苏报》馆拘拿案犯,章炳麟、邹容等7人相继被捕。巡捕房按往例将案犯章炳麟等送至会审公廨,闰五月二十一日,由谳员知府孙士鏻和陪审员英领署翻译迪理斯(B.Giles)会同审讯,清廷的律师是古柏(A.S.P.White-Copper)和哈华托,章、邹等请律师博易(Harold Browett)和琼斯(Loftus E.P.Jones)为其出庭辩护,使清吏甚为惊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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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51 先由古柏提出控诉《苏报》馆条款,谓《苏报》“故意诬蔑今上,挑诋政府,大逆不道,欲使国民仇视今上,痛恨政府,心怀叵测,谋为不轨”。引用的《苏报》所登的文字证据有:“贼满人”、“杀满杀满之声已腾众口”、“今有二百六十年四万万同胞不共戴天之大仇敌,公等皆熟视而无睹乎”、“革命之宣告殆已为全国所公认,如铁案之不可移”,等等。此外,又指责《苏报》捏造上谕。至于邹容《革命军》的第一、二章,古柏认为文中多污辱朝廷词句,大逆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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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53 6日后续审。原告律师以“另有交涉事机”为由,要求政府将交涉事机议妥后,再定期会审。谳员和陪审员都同意,于是章、邹等人仍还押候讯(清廷交涉事机)其实是“章、邹必应永远监禁,……能在华界监禁最好”。后因领事团不允,便退而求其次在会审公廨设“额外公堂”重新审理。其间传言,上海道曾设伏劫持未果,外务部亦动用20万贿银未成,以沪宁路权交易亦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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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55 当年十月十五日——十九日,所谓“额外公堂”开庭4次,主审者是上海县(知县)汪懋琨,会审者是谳员邓文堉和英领署翻译迪理斯。上海县宣判对邹容、章炳麟科以永久监禁之罪。领事团对此发生异议,相持不能解决,而被告方面以“久系囹圄,在法律及人道均属不合”,要求立将控案撤销。北京外务部方面深恐此案劳而无功,遂允予采纳英使意见,从宽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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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57 光绪三十年(1904年)四月初七,会审公廨复讯。上海县汪懋琨赴会审公廨,会同谳员和英副领事德为门(Twymen)复讯,当庭改判:章炳麟监禁三年,邹容二年,罚做苦工,自上年到案之日起算,期满驱逐出境,不准逗留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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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59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二月二十九日,邹容病40日后死于狱中,距出狱仅余70天。同年,清廷宣布废止科举。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五月初八,章炳麟出狱,后赴日本任中国同盟会机关报《民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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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61 ——根据张篁溪《苏报案实录》、戈公振《中国报学史》、周佳荣《苏报及苏报案——1903年上海新闻事件》等书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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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63 2.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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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65 本案涉及的最关键的法律问题是会审公廨这一机构组织的问题。下面有必要对会审公廨的产生、发展及其法律影响作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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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67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所谓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其作出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均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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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69 1864年,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夏礼提议在租界内成立一个中国法庭,审理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为被告人之外的一切案件,而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外国领事均可派员观审。同年5月1日,由上海道派员前往英国领事馆,与英国副领事开庭审理租界内的案件,创立了“洋泾洪北首理事衙门”,设在英国领事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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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171 1868年,上海道与英美领事签订《上海洋泾兵设馆会审章程》10条,之后,理事衙门从英国领事馆内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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