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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闰五月五日,“苏报案”起。会审公廨交请巡捕房执行,中西警探多人到《苏报》馆拘拿案犯,章炳麟、邹容等7人相继被捕。巡捕房按往例将案犯章炳麟等送至会审公廨,闰五月二十一日,由谳员知府孙士鏻和陪审员英领署翻译迪理斯(B.Giles)会同审讯,清廷的律师是古柏(A.S.P.White-Copper)和哈华托,章、邹等请律师博易(Harold Browett)和琼斯(Loftus E.P.Jones)为其出庭辩护,使清吏甚为惊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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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古柏提出控诉《苏报》馆条款,谓《苏报》“故意诬蔑今上,挑诋政府,大逆不道,欲使国民仇视今上,痛恨政府,心怀叵测,谋为不轨”。引用的《苏报》所登的文字证据有:“贼满人”、“杀满杀满之声已腾众口”、“今有二百六十年四万万同胞不共戴天之大仇敌,公等皆熟视而无睹乎”、“革命之宣告殆已为全国所公认,如铁案之不可移”,等等。此外,又指责《苏报》捏造上谕。至于邹容《革命军》的第一、二章,古柏认为文中多污辱朝廷词句,大逆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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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后续审。原告律师以“另有交涉事机”为由,要求政府将交涉事机议妥后,再定期会审。谳员和陪审员都同意,于是章、邹等人仍还押候讯(清廷交涉事机)其实是“章、邹必应永远监禁,……能在华界监禁最好”。后因领事团不允,便退而求其次在会审公廨设“额外公堂”重新审理。其间传言,上海道曾设伏劫持未果,外务部亦动用20万贿银未成,以沪宁路权交易亦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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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十月十五日——十九日,所谓“额外公堂”开庭4次,主审者是上海县(知县)汪懋琨,会审者是谳员邓文堉和英领署翻译迪理斯。上海县宣判对邹容、章炳麟科以永久监禁之罪。领事团对此发生异议,相持不能解决,而被告方面以“久系囹圄,在法律及人道均属不合”,要求立将控案撤销。北京外务部方面深恐此案劳而无功,遂允予采纳英使意见,从宽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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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年(1904年)四月初七,会审公廨复讯。上海县汪懋琨赴会审公廨,会同谳员和英副领事德为门(Twymen)复讯,当庭改判:章炳麟监禁三年,邹容二年,罚做苦工,自上年到案之日起算,期满驱逐出境,不准逗留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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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二月二十九日,邹容病40日后死于狱中,距出狱仅余70天。同年,清廷宣布废止科举。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五月初八,章炳麟出狱,后赴日本任中国同盟会机关报《民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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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张篁溪《苏报案实录》、戈公振《中国报学史》、周佳荣《苏报及苏报案——1903年上海新闻事件》等书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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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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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最关键的法律问题是会审公廨这一机构组织的问题。下面有必要对会审公廨的产生、发展及其法律影响作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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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所谓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其作出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均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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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夏礼提议在租界内成立一个中国法庭,审理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为被告人之外的一切案件,而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外国领事均可派员观审。同年5月1日,由上海道派员前往英国领事馆,与英国副领事开庭审理租界内的案件,创立了“洋泾洪北首理事衙门”,设在英国领事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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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年,上海道与英美领事签订《上海洋泾兵设馆会审章程》10条,之后,理事衙门从英国领事馆内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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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9年4月20日,《洋泾浜设馆会审章程》正式公布生效。理事衙门正式改组为会审公廨(mixed courts),它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逐步扩大的体现,是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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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五卅惨案”后,民众要求收回领事裁判权,废止会审公廨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26年8月31日,以挪威驻沪总领事为首领的上海领事团与江苏省政府签订《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其中第9条规定,收回公廨,改设上海临时法院,1927年1月1日起执行。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与法国总领事签订协定,将法租界会审公廨改为江苏第二特区地方法院。至此;会审公廨在形式上被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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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公廨的设立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逐步扩大的体现,同时也是中国司法主权进一步沦丧的体现。但同时通过围绕会审公廨进行的《苏报》案,清廷发现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妨碍其镇压革命党人和反对派。列强继续保有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的最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他们认为清朝的法律及其司法太过野蛮,不符合西方列强的文明标准。在武力不能收回司法主权的情况下,按国际接轨的方式改良本国的法律和司法以争取列强的承认,就成为清廷的唯一选择,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会审公廨的存在也促成了近代司法体系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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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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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报》作为一份早期革命性的报纸,在革命宜传上所发生的力量,则是不可低估的。而《苏报》案留给中国近代法制的意义则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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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中国法制史上封建政府首次作为原告,“降尊”向所属的下级法庭控告平民的案件,打破了传统的诉讼模式,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民众对清政府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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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会审公廨的存在,清政府的司法主权受到挑战,虽清廷以雷霆万钧之力,欲提办章、邹诸人,卒以事出租界(欲使在租界之外永远监禁),外国人为维护其既得之权力的缘故,未使其达到目的,以后的上海言论界、出版界多数集中于公共租界,与此案有莫大的关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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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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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邓恩铭被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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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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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7月6日(光绪三十三年)安徽巡抚邓恩铭到巡警学堂参加毕业典礼,巡警学堂的会办徐锡麟突然抽出手枪将邓恩铭击毙,会场大乱。徐锡麟乃率领学生进攻军械所,激战4小时,因寡不敌众而失败,徐锡麟被捕。审讯时,他面无惧色,奋笔疾书自己的革命志向。当晚即被杀害于安庆。徐锡麟在幼年读书时,即喜新学,后来留学日本期间,受革命思想的影响,参加革命活动。回国以后,联络革命会党,结交了反清革命活动家秋瑾女士等人,以绍兴大通学堂为培养革命者的基地。他为了从内部打击清朝政府,花钱捐了一个道员衔,分发到安徽巡警学堂和巡警处任会办。秋瑾也密议在浙皖两地同时起义,趁邓恩铭来巡警学堂参加毕业典礼的机会而起义,不料失败被杀,秋瑾也因受牵连而被捕,在绍兴就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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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史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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