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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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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抚奏:礼部咨查江西省壬午科举人陈朝柱试卷朱墨不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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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成选充当誉录,于所誊试卷并不细心誊写,辄将“庸庸”(出自《书经·康诰》)二字错写刮改;并墨卷内旁改“犹迟”二字,被压字戒尺压住,未经看出,照誊虽不关乎去取,究属粗心玩忽。陈成选应请照“不应重”律,拟杖八十,折责革役。举人陈朝柱于所作文字细对涂改,并无不合。其于誊录如何誊改错误,讯不知情,应免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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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刑案汇览》(卷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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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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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科举考试批阅试卷时,为防止阅卷者通过卷面笔迹了解考试者而作弊,当局规定:考生考试答卷时,用墨水书写;原考卷经专人用红水誊录,再将誉录本给阅卷者评批;在红水誊录本中,原考生的姓名被以一定的数字编号取代;试卷评批结束后,还得将墨水的原卷与红水的誊录比较对照,看其是否有不同。本案即是此类违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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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西答问》,载《申报》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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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长莉:《从“杨月楼案”看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动》,载《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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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长莉:《从“杨月楼”案看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动》,载《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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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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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杨月楼发那覆审一案》,载《申报》同治十三年四月初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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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长莉:《从“杨月楼案”看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动》,载《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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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尚举:《刺马案探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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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拜石:《刺马案与湘军》,载(台湾地区)《民族晚报》1959年7月19日。转引自高尚举:《刺马案探隐》,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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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冯自由:《陈梦坡事略》,载《革命逸史》第1集,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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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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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胡道静:《上海的日报》,转引自周佳荣:《苏报及苏报案——1903年上海新闻事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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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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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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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初期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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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孙中山的国家宪政思想以及“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的学说。国家宪政思想具体包括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和五权宪法理论,中华民国是以代议政治保证国民的参政权为特征,以“三权分立”为原则,以资产阶级选举制、议会制、总统制为基础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国;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将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五权就是在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再加上考试权和监察权,以五权分立为基础内容的宪法就叫“五权宪法”。“建国三时期”的学说包括军政时期(实行军法之治)、训政时期(实行约法之治)和宪政时期(实行宪法之治)三个时期的建国构想。“权能分治”理论是民权思想最完整的体现,人民是政权的享有者,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4项权利,政府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5项治权,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以权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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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的宪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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