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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胡道静:《上海的日报》,转引自周佳荣:《苏报及苏报案——1903年上海新闻事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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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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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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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初期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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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孙中山的国家宪政思想以及“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的学说。国家宪政思想具体包括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和五权宪法理论,中华民国是以代议政治保证国民的参政权为特征,以“三权分立”为原则,以资产阶级选举制、议会制、总统制为基础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国;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将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五权就是在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再加上考试权和监察权,以五权分立为基础内容的宪法就叫“五权宪法”。“建国三时期”的学说包括军政时期(实行军法之治)、训政时期(实行约法之治)和宪政时期(实行宪法之治)三个时期的建国构想。“权能分治”理论是民权思想最完整的体现,人民是政权的享有者,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4项权利,政府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5项治权,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以权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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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的宪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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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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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内容包括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等章,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国家中央机关内部的权利分配实行三权分立原则,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为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树立起革命的法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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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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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是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明确规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是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制,人民享有民主权利和义务,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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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革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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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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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组织法规。仿效美国,采取总统制,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各部及其权限》,对中央九部及其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2)整顿吏治的法规。重视官员的任用和选拔,颁布了《临时大总统关于慎重用人致内务总长令》、《为民服务通宪》、《文官考试令》等法规,对官吏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的行为做了规定。(3)整饬军纪的法规。陆军部相继颁布《维持地方治安临时军律》、《禁止私自招兵募饷文》等,严整军纪,维护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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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人权财权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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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人权的法规。颁布《禁止买卖人口文》、《严禁贩卖猪仔文》等民权性法规,保障人民权利。(2)保护华侨的法规。(3)保障财权的法规。颁布《内务部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对人民财产的权利归属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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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族宗教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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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颁布一系列法规,明确规定各民族为一家,互助互济,共造民国幸福。实行政教分立,信教、传教皆得自由,不得利用宗教干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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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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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革除社会陋习的法规。颁布《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劝禁缠足文》等,革除前清陋习。(2)禁烟禁赌的法规。颁布《大总统令禁烟文》、《内务部报告禁赌呈》等,禁烟禁赌,革除社会弊害。(3)提倡男女平等、破除封建迷信的法规。(4)改革发展教育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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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展经济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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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办和保护实业的法规。大总统和实业部发布一系列法规,兴办工业、开发矿业、发展和保护工商业等。(2)财政金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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