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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革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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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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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组织法规。仿效美国,采取总统制,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各部及其权限》,对中央九部及其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2)整顿吏治的法规。重视官员的任用和选拔,颁布了《临时大总统关于慎重用人致内务总长令》、《为民服务通宪》、《文官考试令》等法规,对官吏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的行为做了规定。(3)整饬军纪的法规。陆军部相继颁布《维持地方治安临时军律》、《禁止私自招兵募饷文》等,严整军纪,维护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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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人权财权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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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人权的法规。颁布《禁止买卖人口文》、《严禁贩卖猪仔文》等民权性法规,保障人民权利。(2)保护华侨的法规。(3)保障财权的法规。颁布《内务部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对人民财产的权利归属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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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族宗教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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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颁布一系列法规,明确规定各民族为一家,互助互济,共造民国幸福。实行政教分立,信教、传教皆得自由,不得利用宗教干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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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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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革除社会陋习的法规。颁布《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劝禁缠足文》等,革除前清陋习。(2)禁烟禁赌的法规。颁布《大总统令禁烟文》、《内务部报告禁赌呈》等,禁烟禁赌,革除社会弊害。(3)提倡男女平等、破除封建迷信的法规。(4)改革发展教育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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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展经济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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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办和保护实业的法规。大总统和实业部发布一系列法规,兴办工业、开发矿业、发展和保护工商业等。(2)财政金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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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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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机关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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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司法机关。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为司法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为临时中央裁判所,但该机构始终没有设立。(2)地方司法机关。曾提出在地方设立高等、地方审判厅与检察厅的初步方案,但没有完全建立。(3)审级制度。(4)司法官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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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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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司法体制,并对诉讼审判制度进行了改革。确立司法独立原则,禁止非法逮捕拘禁,罪行法定、不溯及既往,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废止体罚制度、实行新的刑罚制度,罪人不孥、反对株连;确立审判公开和陪审制度;实行律师辩护制度;改良监狱、尊重人道主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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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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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姚荣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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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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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实丹(又名周实)、阮梦桃(又名阮式)都是江苏省山阳县(今淮安县)人,又是南社社员、同盟会友。武昌起义爆发后:周实、阮式在山阳共同组织巡逻队,担任正副队长,为光复山阳立下功劳。独立之日,原山阳县令姚荣泽匿不到会,阮式当众斥责其有骑墙观望之意,姚对周阮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因独立时山阳官绅拥姚反正,姚荣泽因此被推举为县司法长(另有一说是民政长官),但姚并非真心反正,故与周阮二人貌合神离。1911年11月17日,姚荣泽派人以议事为名,将二人编至府学魁星楼下杀害,周实连中七枪毙命,阮式被剐腹剖心,残害而死。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最初指令在原案发地江苏审理,后因被害人家属及南杜等团体向沪军都督告发,孙中山遂同意改在上海讯办,几经交涉,犯罪人姚荣泽于1912年2月被押解到上海,开始了民国第一大案的审判。司法总长伍廷芳与沪军都督陈其美围绕着对案件的审理,包括由谁来审理,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来审理等,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最后,姚案由三人充任裁判官,组成临时合议庭,由七名“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组成陪审团,开庭前一周公开登报,通告裁判地点、日期,允许被告聘请律师出庭辩护,允许所涉外国人出庭指证,经裁判所三次开庭审理,判处姚荣泽死刑。终审判决后,法庭“特假五分钟,准姚犯发言”,姚称杀死周阮两人“系受绅团逼迫,非出己意,哀求轻减”,七名陪审员“共表同情”,经承审官认可,由陪审员集体禀请大总统“恩施轻减”。最后姚荣泽在袁世凯的特赦令中获释,改为判处监禁十年,附加罚金而结案,实际上关押三个月就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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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先生(秩庸)公牍》上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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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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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在辛亥革命胜利、民国初建的特定时期,社会整体处于从无序到有序的嬗变之中,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提倡司法独立、以法治国,但战乱频仍、政局动荡的现实,使民国危机四伏,有法不依、以权犯法的现象频频发生,如伍廷芳所指出的:共和既然确立,人民之自由权自应极力保障,但闻各处官厅审讯案件,仍用刑罚,又不依法律逮捕拘禁,也有逮捕拘禁多日,还不解赴法庭询问判断的,实属蹂躙人民之自由权,违犯《临时约法》第6条。(2)而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其中所涉及的一系列原则理念、制度创建,以及关键人物的思想背景,都与案件的发生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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