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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12 (1)革除社会陋习的法规。颁布《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劝禁缠足文》等,革除前清陋习。(2)禁烟禁赌的法规。颁布《大总统令禁烟文》、《内务部报告禁赌呈》等,禁烟禁赌,革除社会弊害。(3)提倡男女平等、破除封建迷信的法规。(4)改革发展教育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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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14 5.发展经济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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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16 (1)兴办和保护实业的法规。大总统和实业部发布一系列法规,兴办工业、开发矿业、发展和保护工商业等。(2)财政金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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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18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02]
1702707319 (四)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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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21 1.司法机关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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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23 (1)中央司法机关。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为司法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为临时中央裁判所,但该机构始终没有设立。(2)地方司法机关。曾提出在地方设立高等、地方审判厅与检察厅的初步方案,但没有完全建立。(3)审级制度。(4)司法官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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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25 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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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27 建立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司法体制,并对诉讼审判制度进行了改革。确立司法独立原则,禁止非法逮捕拘禁,罪行法定、不溯及既往,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废止体罚制度、实行新的刑罚制度,罪人不孥、反对株连;确立审判公开和陪审制度;实行律师辩护制度;改良监狱、尊重人道主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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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29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03]
1702707330 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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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32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04]
1702707333 (一)姚荣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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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35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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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37 周实丹(又名周实)、阮梦桃(又名阮式)都是江苏省山阳县(今淮安县)人,又是南社社员、同盟会友。武昌起义爆发后:周实、阮式在山阳共同组织巡逻队,担任正副队长,为光复山阳立下功劳。独立之日,原山阳县令姚荣泽匿不到会,阮式当众斥责其有骑墙观望之意,姚对周阮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因独立时山阳官绅拥姚反正,姚荣泽因此被推举为县司法长(另有一说是民政长官),但姚并非真心反正,故与周阮二人貌合神离。1911年11月17日,姚荣泽派人以议事为名,将二人编至府学魁星楼下杀害,周实连中七枪毙命,阮式被剐腹剖心,残害而死。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最初指令在原案发地江苏审理,后因被害人家属及南杜等团体向沪军都督告发,孙中山遂同意改在上海讯办,几经交涉,犯罪人姚荣泽于1912年2月被押解到上海,开始了民国第一大案的审判。司法总长伍廷芳与沪军都督陈其美围绕着对案件的审理,包括由谁来审理,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来审理等,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最后,姚案由三人充任裁判官,组成临时合议庭,由七名“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组成陪审团,开庭前一周公开登报,通告裁判地点、日期,允许被告聘请律师出庭辩护,允许所涉外国人出庭指证,经裁判所三次开庭审理,判处姚荣泽死刑。终审判决后,法庭“特假五分钟,准姚犯发言”,姚称杀死周阮两人“系受绅团逼迫,非出己意,哀求轻减”,七名陪审员“共表同情”,经承审官认可,由陪审员集体禀请大总统“恩施轻减”。最后姚荣泽在袁世凯的特赦令中获释,改为判处监禁十年,附加罚金而结案,实际上关押三个月就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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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39 ——《伍先生(秩庸)公牍》上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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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41 2.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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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43 本案发生在辛亥革命胜利、民国初建的特定时期,社会整体处于从无序到有序的嬗变之中,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提倡司法独立、以法治国,但战乱频仍、政局动荡的现实,使民国危机四伏,有法不依、以权犯法的现象频频发生,如伍廷芳所指出的:共和既然确立,人民之自由权自应极力保障,但闻各处官厅审讯案件,仍用刑罚,又不依法律逮捕拘禁,也有逮捕拘禁多日,还不解赴法庭询问判断的,实属蹂躙人民之自由权,违犯《临时约法》第6条。(2)而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其中所涉及的一系列原则理念、制度创建,以及关键人物的思想背景,都与案件的发生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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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45 (1)案件发生时的大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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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47 1)司法独立原则的内容及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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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49 司法独立指法院或法官依法独立进行审判,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中,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等人的三权分立学说。孟氏认为,国家权力应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不同的机关和人员掌握,如果司法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该原则要求司法机关自成体系,不受行政立法机关的干预,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从属于法律而不从属于上级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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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51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独立原则的具体内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都确立了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代表政府总揽政务,颁布法律,行使行政权;参议院议决一切法律案,行使立法权;法院依法审判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司法权。由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相互监督,彼此制约,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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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53 第一,司法机关自成体系,组织机构相对独立。依《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政府成立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最高审判机构,但实际上直至《临时约法》颁布,该机构始终没有设立,审判事务其实是由司法部负责,而司法部作为中央行政九部之一,其职权主要是管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户籍、监狱、保护出狱人员,并负责管理其他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法官。而依据《临时约法》的规定,“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这表明:①名为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但司法机构的设置与法官的选任终究还是取决于行政首脑,终究还是摆脱不了行政的干预,某种程度上又回到行政兼理司法的旧套路上来。②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司法人员及其司法独立的理念、司法实践活动,都将因此而受到影响。一些重大案件的处理,都会请示大总统,由大总统作出相关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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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55 军事司法机关原则上负责审理有关侵犯军事利益的犯罪案件。湖北鄂军政府和沪军都督府都设有专门的军法机关,湖北军政府在军务部内设执法科,“掌军事裁判事项,凡关于犯罪事项应军法会议议决施行,但都督有特赦命令者,不在此限”(3)。临时政府将执法科改编为军法局,内设编叙、裁折两科。陆军部则拥有自己的司法机关即“军法会议”,而各地方总督之下也设有军事执法处(科)。可见,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都督,在实际中拥有相当大的司法权或者说是干预司法的权力,执法科的人员组成及职权都受其影响,为日后行政干预司法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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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57 第二,法院行使审判权独立。审判权只能由法院及法定的机关行使,法官审判案件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及人员的干涉。《临时约法》第51条有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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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7359 第三,为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规定法官的身份保障。《临时约法》第52条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傣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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