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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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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致陈其美书》(1912年4月25日),载丁俊贤、喻作风编:《伍廷芳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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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临时约法》第6条规定: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间、处罚。人民对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得陈诉于平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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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该信全文见《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北大出版社1989年复印本,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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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民立报》19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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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北大出版社1989年复印本,第4—5页。并已与《临时政府公报》第28号所载,互相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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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丘远猷、张希坡:《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8—6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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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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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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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思想(公元1912—公元19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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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立法思想,首先是采用清末新订的法律,适当加以删改以为当时所需;其次是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及近代法律的体系和内容;为维护封建买办政权统治,北京政府还采取了隆礼与重刑并重的刑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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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和宪法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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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国会与制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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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2年参议院议决、袁世凯颁布《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根据该法,国会对总统和行政机关颇有束缚权力,充分反映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保留了辛亥革命的成果。(2)1913年4月国会依法成立,10月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该宪草仍坚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1914年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致宪草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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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民国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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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遵照袁世凯的旨意,约法会议炮制出《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主要内容为:(1)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2)赋予大总统以至高无上的权力;(3)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纯属大总统咨询机构的参政院。《中华民国约法》从根本上动摇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政体,确立了大总统集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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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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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年袁世凯死后,中央政权几经更替。1923年在曹锟“胡萝卜加大棒”的软硬兼施下,国会选举曹锟为大总统。10月10日正式公布实施《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该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从其文本形式看,不失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类型的宪法。其主要内容是:(1)国家体制上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2)政府体制上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任内阁制;(3)国家结构形式采取赋予地方较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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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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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1)在官制官规方面,建立了以责任内阁制为准绳的中央官制,还颁布了一系列地方官制和行政官的官规;(2)在财政税收法规方面,为摆脱财政危机的困境、维持统治,颁行了一系列财政法规;(3)在治安行政法规方面,颁布了《治安警察条例》、《出版法》、《违警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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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与单行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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