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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11 (37)统字第四九号:“甘肃司法筹备处长鉴:蒸电悉,奸夫将行奸,或已行奸未毕时,若有非杀死奸夫,不能排除现时侵害情形,而本夫登时杀死奸夫者,应衣(依)刑律十五条以紧急防卫论。其毋须杀死奸夫,以他法即可以排除现实侵害,而本夫杀死奸夫者,应依该条但书之规定论。若行奸已毕,虽在奸所杀死者,应依三一一条论,不得援用十五条。至杀死奸妇,不问是否在奸所登时,皆应依三一一条论。但均得斟酌情形,依五四条或十三条二项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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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13 (38)直隶高等审判厅编,何勤华点校:《华洋诉讼判决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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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15 (39)同上书,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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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17 (40)《法律周刊》1923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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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22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24]
1702708123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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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25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25]
1702708126 一、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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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28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26]
1702708129 (一)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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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31 孙中山的“联俄、联共、辅助农工”三大政策是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国共第一次合作的坚实基础。国民党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颁布一系列法规,初步建立了以政府组织法、刑事法规、军事法规、财政法规、土地和劳动法规以及司法制度改革为内容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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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33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27]
1702708134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与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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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36 1.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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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38 立法机关开始时是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及中央政治会议,后采用五院制的政府体制,规定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但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不得改变中政会所交议的事项。此外,行政院、省政府等也享有部分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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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40 2.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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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42 (1)第一阶段(1927—1936)。国民党运用法律确立一党专政统治地位,是“法统”形成时期。(2)第二阶段(1937—1945)。是“法统”确立时期。(3)第三阶段(1946—1949)。是“法统”维持和崩溃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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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44 3.立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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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46 (1)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根本原则,增加欺骗性。(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3)采取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4)最高法院的判决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和法理,也可作为审判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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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48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28]
1702708149 (三)六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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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51 1.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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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53 (1)1928年《训政纲领》。将一切重大原则、方针、政策的制定权都交由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只有实施、执行权。以“训政”为借口,剥夺人民的各项权利,把一切大权都集中于国民党,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2)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确立了“以党治国”的原则,由国民党代行国民统治权,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也作出规定,但缺乏充分实际的保障。(3)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以法律的形式将国民党党义作为国家的指导方针,在形式上和文字上虽具有资产阶级的民主色彩,但实质上是一部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维护蒋介石个人独裁,反民主、反人民的宪法草案。(4)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了“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平均地权的土地政策等内容,较之前面几部宪法,有较大的改善和进步,但实质上还是国民党法西斯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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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55 2.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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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57 (1)民法典的制定。根据民商立法的最新趋势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一改清末、北京政府所采用的民商分立制,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中华民国民法典》包括“民法总则、债、物、继承、亲属”5编。(2)民法典的内容特点。改变我国无独立民法典的历史,肯定自清末修律以来引进西方民事法律规范所取得的成果,对扭转重刑轻民的传统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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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59 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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