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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82 2.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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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84 除确立了公开审判、陪审与辩护、民事调节等制度外,还具有如下特点:严密反动的侦查制度;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秘密审判和陪审制度;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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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86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30]
1702708187 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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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89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31]
1702708190 (一)救国会七君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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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92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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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94 1936年5月31日,沈均儒、邹韬奋等响应中国共产党关于团结御辱、一致抗日的号召,在上海成立了“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积极宣传组织抗日救亡运动,要求国民党政府停止内战,释放政治犯,并与红军和谈,建立统一的抗日政权。1936年11月23日,南京政府以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支援上海日本纱厂工人罢工、扰乱社会治安,危害民国”为借口,由上海市公安局会同英、法租界捕房,将沈均儒、邹韬奋、李公仆、沙千里、史良、章乃器、王造时等七人非法秘密逮捕,分别押送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第三分院。“七君子”被移送法院当天,当局就企图将他们转解苏州高等法院审判,在辩护律师的反对下,当日在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刑庭开庭。法官被迫驳回捕房律师和公安局特务的请求,裁定“责付律师保释,改期再讯”。25日和27日,高二、高三两个分院,又重新签发逮捕拘票,进行法庭审理,然后将沈均儒等秘密移送到上海市公安局羁押,后又将他们移送到苏州高等法院办理。史良于12月30日自动到苏州高等法院投案自首。苏州高院经几次秘密审讯后,检察处于1937年4月4日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对沈均儒等人正式提出“公诉”,罗织被告阻饶“平赤”之国策,作有利于共产党之宣传,抨击宪法、煽惑工潮,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的主张,组织和参加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的团体等十大罪状。起诉书公布后,激起全国人民的义愤,上海一些爱国律师联合组成辩护团,为“七君子”辩护。6月11日法院开庭,经过三小时的庭讯,决定次日续审。辩护律师以审判官拒不重视、采用有利被告的证据,与检察官串通一气为理由,申请审判官回避,审判中断。“七君子”入狱后,国内学者、名流、抗日将领、各界人士以及一些国际知名学者纷纷来电进行营救。宋庆龄、何香凝、胡愈之等十六人还发起“爱国入狱运动”,联合具状要求以“爱国罪”入狱羁押。在全国人民的强烈要求和压力下,南京政府不得不授意苏州高等法院于7月31日对沈均儒等停止羁押,具保释放。此案以沈均儒等胜利出狱而实际告终,但直至1939年1月26日,才由江苏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宣布撤回这一案件的起诉,在法院程序上宣告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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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96 ——《中国现代史大事纪事本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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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198 2.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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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00 本案的审理实际涉及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36年11月23日—12月30日,7人在上海的侦讯、庭审,主要是上海市公安局与七君子及辩护律师在法庭内外的斗争。第二阶段是1937年1月,七君子被押解到苏州高等法院之后的侦讯、庭审,主要是苏州高等法院检察官与七君子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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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02 (1)第一阶段,在上海被逮捕、羁押和审理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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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04 ①没有拘传票,非法逮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8条明文规定: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第14、15条又规定:人民有结社、集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人民有发表言论及刊行著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而上海市公安局和租界巡捕房却在没有任何罪证的情况下,于11月23日秘密逮捕沈钧儒等7人,公然违反约法规定,滥用职权,蹂躏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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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06 依据法律的规定(1),除现行犯得以当场逮捕外,对于非现行犯,执行拘提,必须将拘票向被告出示,拘票上应写明拘提的理由和应解送的法院,以告知被告因何种原因被捕。据沙千里在《七人之狱》中的记载,他被捕房逮捕时巡捕并没有依法出示拘票,他是在没有合法拘票、没有罪状的情况下,被租界当局非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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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08 租界市政当局和巡捕房违反协定,非法侵犯居民权利。《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第2条第1项规定有“……所有中国现行有效及将来依法制定之法律、章程,无论其为实体法,程序法,一律适用于各该法院……”,第6条第1项规定有“一切诉讼文件,如传票、拘票、命令及其他诉讼文件等,经依本协定设置之各该法院推事一人签署后发生效力……”,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警政机关拘捕非自己管辖内的现行犯,一定要先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签发拘票。7人并非现行犯,部分人又住在租界内,合法的拘捕程序应该是持有法院推事签署的拘票,而租界巡捕房在没有拘票的情况下,仅凭上海市公安局请求协助的要求,随意拘提,公然违反协定内容,侵犯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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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10 ②没有犯罪事实,却将7人移送公安局羁押处理。七君子的第一次审理是在两个法院分别进行的。沈钧儒、王造时、李公仆、沙千里4人是在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审理,另外3人是在第三分院审理,这里以高二分院的第一次审理为例说明。开庭前,审判长宣布,本案情节重大,禁止旁听。庭审中,上海市公安局代表陈述请求协助拘捕的原因,并要求将七君子移提到上海市公安局处理。拘捕的原因,一是“反动嫌疑”,一是“鼓动工潮”,但都没有指明所犯的罪名,辩护律师依据种种法律,轮流辩论,对非法拘捕表示抗议。针对公安局的移提要求,依据《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第6条第2项的规定,即“在公共租界内发现之人犯经各该法院之法庭调查后,方得移送于界外之官署”,反对公安局的非法主张,指明移送公安局必须先行“调查程序”,查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并提出证据证明后,才能决定是否移送。如果不经调查,不问证据,仅凭言词上的陈述,贸然逮捕并移送,实属违法,有失中国法院司法独立的尊严。(2)最后,法院不得不裁定“责付律师保释,改期再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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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12 ③第二次被捕和审理,仍然存在不少违法之处。7人在保释放出后,应公安局的请求,租界捕房再次将沙千里、沈钧儒、王造时非法逮捕(3),从捕房移到法院,进行第二次审理,李公仆则在开庭前自动投案到法院审理。审判长在法庭中宣布,由于沈钧儒等人住在租界外,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没有管辖权,应该恢复逮捕时的原状,并撤销拘票,将3人移送到公安局处理。(4)而对住在租界内的沙千里,公安局不能指明其犯罪的事实,不得不改期审理,再行调查,沙千里因此被法院延长羁押1天,没有马上被移送到公安局。但在第三次审理中,尽管辩护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既然公安局不能提出被告犯罪之事实,就不能移提,应该立即释放”,法院最后还是违反法律的规定(5),裁定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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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14 ④违反法律,羁押超期。《训政时期约法》第8条第2项规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之机关,至迟应于24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审问,本人或他人并得依法请求于24小时内提审。”《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事实上,在6人(史良除外)被移提到公安局的数个24小时后,公安局也没有传讯当事人,既不移送审判机关,又不侦查询问。这样一直到11月30日,也就是沈钧儒等人到公安局后的第六个24小时,才有司法科长来讯问。对此,身为大律师的沙千里有这样的评论:“我们本来很明白这件案子是政治的,而不是法律的,实在不必牵涉到法律间题去,而当局则必欲深文周纳,迂回曲折地弄到法律上去。然而毕竟因为谈不到法律,依法律便无法可以拘我们,以致一举一动,无一不是违背法律,乃令法律尊严、司法体面、国家法权,扫地无遗”(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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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16 (2)第二阶段,被移送至苏州高等法院审理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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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18 ①章乃器、邹韬奋2人的移送法院不合法。章乃器、邹韬奋、史良3人最初是在法租界被捕的,法租界捕房认为3人毫无犯罪行为,不予起诉,依据法租界当局与中国政府所定的协定,捕房不起诉的案件,嫌疑犯不能移送界外。后来,高三分院又将此案交由检察官去侦查,3人被宣告不起诉,又被上海地方法院以有“妨碍秩序”的嫌疑为由提去,中间几个来回、案件的管辖连法院自己都弄不清楚。后来,章乃器、邹韬奋2人由高三分院移提到苏州高等法院的理由是“妨碍秩序”嫌疑,而这个罪名依法应由地方法院管辖,移送到苏州高等法院,显然是管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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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20 ②苏州高等法院看守所羁押7人的理由不充分。“刑事案件经讯问后,须被告无一定住址或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证人之虞,或犯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且经认为有羁押之必要者,始得予以羁押……对于羁押中之被告,并须厉行保释责付办法”(7),而七君子显然不属于此类情况,既不能免于羁押,又不能适用保释责付办法,被羁押在看守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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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22 ③禁止接见和延长羁押。7人被关押到苏州后,开始还可以接见家人和朋友,其实这也是被告在法律上应享有的权利。(8)法律准许被告人与外人接见、通信、收受书籍,法院为维持羁押的目的,对接见和通信可以监视或检阅,但不能随便禁止,除非被告符合法定的禁止条件。显然七君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接见的情形,但他们与外人的接见还是被禁止了,尽管他们据理力争,要求与家属见面,并提出书面的请求呈转法院,得到的却都是拒绝的答复,作为普通被告应享有的权利都被剥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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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24 侦查的时间,依法以2个月为限,必要时可以延长2个月。(9)移送到苏州关押后,检察官便来到看守所侦讯,在2个月时间内共进行了5次侦讯,都无法找到确凿的犯罪证据。检察官依法应该从速作出决定,认定有罪就立刻起诉,犯罪嫌疑不足者就应立刻宣布不起诉,予以释放,以免拖延。而在此情况下,检察院却以侦察的名目,置被告人的利益于不顾,于1937年2月3日申请延长2个月的侦察时间,公开审理的时间也因此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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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26 ④不得不提起的公诉。对7人的关押一直延续到第二次延期羁押的最后一天,依据法律的规定(10),不能再次延期羁押了,必须要么提起公诉,要么作出不起诉处分书,加以释放。当时的司法行政部长和法院的检察官都正式表示:侦查日期完满之后,法院就无权羁押被侦查的人,被侦查的人可以自由行动。(11)对七君子的释放在法律上虽然是可行的,但在事实上却是不可行的,由于羁押期截止,为了进一步羁押七君子,当局不得已马上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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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28 苏州高等法院起诉书中以全国救国会七君子等人涉有“勾结共产党,组织非法团体,煽动罢工罢课,扰乱地方秩序,图谋颠覆政府”的嫌疑,认为各被告共同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依据《刑法》第11、28条,《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6条(12),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30、243条等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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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230 国民党对七君子的诱降手段。在起诉书提出后的2个多月时间里,案件并没有如期的开庭审问,在政府的示意下,杜月笙、钱新之2人,与七君子调停传达,提出一项意见:沈等务必按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判决徒刑,若沈等不作任何辩护或上诉,即可押送南京反省院,入院后,准交保释放等。(13)在此意见书中提到了反省院,依据《反省院条例》(14),政治犯送反省院,必须本人先表示后悔,然后再送反省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所以就会有政府示意一些人来做说客,而七君子对此要求严词拒绝,认为自己爱国无罪,不肯承认所指控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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