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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就该管案件,应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愈。被告得请求前项公务员,为有利于己之必要处分。第22条规定:推事被申请回避者,除应即速处分者外,应即停止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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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沙千里:《七人之狱》,三联书店1984年版,前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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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检察官依侦查所得之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应提起公诉;第243条规定:提起公诉应由检察官向管辖法院提出起诉书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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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1条第2款规定:危害民国、汉奸、违反战时军律及妨害军机之案件,由高等法院或分院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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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南京市档案馆:《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风凰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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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7条规定:对于依本条例所为之判决不得上诉,但得申请复判。对于复判法院之判决,不得申请再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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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复判,得由依刑事诉讼法有上诉权之人,或依其他法令有申诉不服权之人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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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南京市档案馆:《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凤凰出版社2004年版,第8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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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参见南京市档案馆:《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凤凰出版社2004年版,第88—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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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汉奸自首条例》第1条规定:汉奸于发觉前自首,且合于所列各情形之一者,始得免除其刑或免其刑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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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该条约是美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规定美国享受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除割地、赔款外所获得的一切特权,包括美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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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3—1035页;王铁崖:《中外旧约章三编》(第3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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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抗议美军驻华暴行运动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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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该条例第4条规定:关于裁判之规定,并不影响于依依中国法律对于美军人员犯罪或有犯罪嫌疑时行使之讯问、拘题、逮捕、羁押、搜索、扣押、勘验之权。前项美军人员经查明却确有犯罪行为或嫌疑时,应即将其犯罪事实或嫌疑通知有关之美国军事当局,并将该人员交该当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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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刑法》第221条规定:对于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为强奸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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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该条例第1条规定:中华民国政府为便利共同作战,并依互惠精神,对于美军人员在中国境内所犯之刑事案件,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其处理依本条例之规定。第2条:美军人员在中国所犯之刑事案件,经美国政府军事当局声明愿归中国政府办理者,由中国法院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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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抗议美军驻华暴行运动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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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赵自:《革命烈士王孝和》,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5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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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柯蓝、赵自:《不死的王孝和》,北京工人出版社195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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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第8条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除军人由军法审判外,非军人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之。特种刑事法庭之组织,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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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张建安:《民国名人诉讼案》,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95—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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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行政法院判例汇编》,(台湾)成文出版社1972年版,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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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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