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08453
(23)南京市档案馆:《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风凰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
1702708454
1702708455
(24)《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7条规定:对于依本条例所为之判决不得上诉,但得申请复判。对于复判法院之判决,不得申请再复判。
1702708456
1702708457
(25)《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复判,得由依刑事诉讼法有上诉权之人,或依其他法令有申诉不服权之人为之。
1702708458
1702708459
(26)南京市档案馆:《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凤凰出版社2004年版,第81—84页。
1702708460
1702708461
(27)参见南京市档案馆:《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凤凰出版社2004年版,第88—89页。
1702708462
1702708463
(28)《汉奸自首条例》第1条规定:汉奸于发觉前自首,且合于所列各情形之一者,始得免除其刑或免其刑之执行。
1702708464
1702708465
(29)该条约是美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规定美国享受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除割地、赔款外所获得的一切特权,包括美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1702708466
1702708467
(30)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3—1035页;王铁崖:《中外旧约章三编》(第3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256页。
1702708468
1702708469
(31)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抗议美军驻华暴行运动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23页。
1702708470
1702708471
(32)该条例第4条规定:关于裁判之规定,并不影响于依依中国法律对于美军人员犯罪或有犯罪嫌疑时行使之讯问、拘题、逮捕、羁押、搜索、扣押、勘验之权。前项美军人员经查明却确有犯罪行为或嫌疑时,应即将其犯罪事实或嫌疑通知有关之美国军事当局,并将该人员交该当局办理。
1702708472
1702708473
(33)《刑法》第221条规定:对于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为强奸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702708474
1702708475
(34)该条例第1条规定:中华民国政府为便利共同作战,并依互惠精神,对于美军人员在中国境内所犯之刑事案件,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其处理依本条例之规定。第2条:美军人员在中国所犯之刑事案件,经美国政府军事当局声明愿归中国政府办理者,由中国法院裁判之。
1702708476
1702708477
(35)《抗议美军驻华暴行运动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38页。
1702708478
1702708479
(36)赵自:《革命烈士王孝和》,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55年版。
1702708480
1702708481
(37)柯蓝、赵自:《不死的王孝和》,北京工人出版社1955年版。
1702708482
1702708483
(38)第8条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除军人由军法审判外,非军人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之。特种刑事法庭之组织,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定之。
1702708484
1702708485
(39)张建安:《民国名人诉讼案》,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95—113页。
1702708486
1702708487
(40)《行政法院判例汇编》,(台湾)成文出版社1972年版,第197页。
1702708488
1702708489
1702708490
1702708491
1702708493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1702708494
1702708496
一、本章知识点
1702708497
1702708499
(一)法制建设概况和立法思想
1702708500
1702708501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实行专政的政治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主要包括萌芽阶段(1921—1927年)、初创和奠基阶段(1927—1937年)、日益完善和全面发展阶段(1937—1945年)、向全国胜利推进阶段(1945—1949年)四个阶段,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相应的时代特点。确立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方针,总体而言,基本建立了以宪法性法规、土地劳动法规、刑事法规、民事经济法规和司法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1702708502
[
上一页 ]
[ :1.70270845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