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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473 (33)《刑法》第221条规定:对于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为强奸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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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475 (34)该条例第1条规定:中华民国政府为便利共同作战,并依互惠精神,对于美军人员在中国境内所犯之刑事案件,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其处理依本条例之规定。第2条:美军人员在中国所犯之刑事案件,经美国政府军事当局声明愿归中国政府办理者,由中国法院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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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477 (35)《抗议美军驻华暴行运动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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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479 (36)赵自:《革命烈士王孝和》,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5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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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481 (37)柯蓝、赵自:《不死的王孝和》,北京工人出版社195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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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483 (38)第8条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除军人由军法审判外,非军人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之。特种刑事法庭之组织,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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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485 (39)张建安:《民国名人诉讼案》,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95—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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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487 (40)《行政法院判例汇编》,(台湾)成文出版社1972年版,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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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492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41]
1702708493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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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495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42]
1702708496 一、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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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498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43]
1702708499 (一)法制建设概况和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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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01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实行专政的政治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主要包括萌芽阶段(1921—1927年)、初创和奠基阶段(1927—1937年)、日益完善和全面发展阶段(1937—1945年)、向全国胜利推进阶段(1945—1949年)四个阶段,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相应的时代特点。确立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方针,总体而言,基本建立了以宪法性法规、土地劳动法规、刑事法规、民事经济法规和司法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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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03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44]
1702708504 (二)宪法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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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06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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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08 革命根据地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从法律上明确了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和任务,确定了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中国近代宪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依法治国”原则的摸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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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10 2.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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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12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及各根据地《保障人权条例》反映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主要规定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性质、基本任务和政策方针,增加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等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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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14 3.解放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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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16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在国共合作、边区自治条件下重要的宪法性文件,成为动员人民、保护人民、加强政权建设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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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18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45]
1702708519 (三)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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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521 为打击、镇压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维持社会秩序,巩固工农民主政权,各地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了惩治反革命的条例和一般刑事法规,规定了犯罪的种类、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内容,确立了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但在执行中也发生过肃反扩大化的错误。抗战时期,为惩治汉奸、敌特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各边区抗日民主政权制定了1939年《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禁烟禁毒条例》、1941年《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等刑事法规,并以此为基础于1942年起草了《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使刑事立法成就显著。解放战争时期,为取缔一切反动组织,惩办反革命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苏皖边区惩治叛国罪(汉奸罪)暂行条例》、《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惩治战争罪犯的命令》等刑事法规,重点打击反革命罪、战争罪和贪污盗窃等犯罪,在刑罚制度方面也有所变化,进一步丰富了刑事立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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