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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15 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很浓重的封建残余,特别在婚姻问题上,强迫婚姻、父母代订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买卖婚姻等,长期统治着婚姻关系,鉴于此种状况,革命根据地确立了“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的婚姻法基本原则。男女结婚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受任何人干涉。禁止一切违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婚姻形式,其中包括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欺骗式婚姻以及童养媳等。为了防止借结婚索取财物,明确规定“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4)。这一系列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都是审判案件的依据,关键在于是否严格依照婚姻法令办事,这也是此案一审和二审判决的主要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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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17 华池县司法处初审时之所以作出错误的判决,就是没有真正领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本案中,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以抢亲的方式结合,惊扰四邻、有碍社会秩序、侵犯人权等),违背封彦贵的意愿,所以告至法庭,但是却没有深入了解抢亲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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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19 第一,对案件的中心环节(封捧儿和张柏是否真正自愿结婚)没有详细询问,尤其是没有询问婚姻当事人封捧儿的意愿,因此主观判定,抢来之亲一定要强令离异。第二,对于封彦贵的强迫买卖婚姻,也没有进行追查,只是片面地看到,原有的婚约(第一个)已经解除,却没有仔细了解解除婚姻的真正原因和解除方式。而马锡五抓住婚姻条例的基本精神,全面审查案件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尤其是双方是否自愿结婚,经过调查,证实封捧儿不愿承认与朱的婚约,死也要与张柏结婚,说明确属本人自愿,而且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封19岁,张20岁),完全符合婚姻条例的规定,因此,宜布封捧儿和张柏基于自由恋爱而自愿结婚,按照边区婚姻法规定,其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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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21 (4)案件的审判——马锡五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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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23 本案发生时,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是陇东的最高行政长官,同时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马锡五对司法工作非常重视,亲自参加审判实践。在具体办理案件时,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依靠群众,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运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纠正一些错案,及时审结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无辜者获得释放,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因而受到群众的欢迎,被边区政府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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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25 对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有关报刊和工作会议进行过多次评论和总结。1944年3月13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评论文章《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同年6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文件指出(5):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即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同志审理的一件婚姻案、两件土地案,都是负责审判的人亲到争讼地点,召集群众大家评理,定出双方都愿意接受也不能不接受的法子。这既是审判也是调解。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正实行了民主;人民懂得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讼就会减少。“调解以自愿为原则,审判则带强制性,但审判得好,赢的输的都会自愿服从。审判与调解是一件事的两面。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是与调解相结合的。这是一个大原则,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大原则”。1945年12月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将其归纳为三项原则:①深入农村,调查研究;②就地审判,不拘形式;③经过群众解决问题。归结为一个基本精神,就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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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27 本案中,案件宣判后,受罚者认为自己罪有应得,心服口服。群众认为是非分明,热烈拥护。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受到法律保障,更是皆大欢喜。通过第二审改判,批判了旧思想、旧风俗,打击了封建买卖婚姻,保护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宣传了婚姻法。本案的最终圆满解决充分证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和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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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29 (5)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就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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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31 人民司法机关在审判方式和审判作风方面有着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以实事求是、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公正无私、便利人民为特征。除必要的庭审外,还创造了贯彻群众路线的各种审判方式,如公审制(公开宣判)、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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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33 就地审判是指,初审机关选择比较复杂并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或者一般案件而当事人思想阻力较大的,携卷下乡,到出事地点,实行就地调节或公开审判。其特点在于:走出法庭,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审判,在群众协助下解决问题,不仅便于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而且使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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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35 本案也是一例典型的就地公开审判案件。马锡五协助华池县司法处的同志,在村公所举行群众性的公开审判,将此案有关人员集合起来,当众审明封彦贵屡卖女儿、张金财等纠众抢亲,以及封捧儿本人对婚事的意见,然后,又征询在场群众的意见。在审明案情、听取意见之后,依法断案,并对于华池县司法处以前的错误判决,他还主动承担了责任。通过就地审判,既便于了解案情,方便断案,又能密切联系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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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37 (6)边区司法机关的性质。边区的司法体制否定了三权分立原则,实行各级司法机构受同级政府领导的政审合一的体制,正如1944年司法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司法与立法行政是统一的,统一于哪儿呢?统一于人民权利机关,政府是权力机关选举的,法院也是权力机关选举的。新民主主义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人民权利机关选举出行政与司法人员之后,权利执行机关是政府,法院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各级法院受各级政府的领导”(6),三权分立的思想在当时特定的背景下并没有受到推崇和采纳,边区政权既然是人民自己的政权,行政与司法的分立也就没有意义,司法工作应该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后来又对司法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了专员兼高等法院分庭庭长,县长兼司法处长,县司法处或地方法院对县政府(或市政府)负责,进行初级审判,高等法院及其分庭对边区政府负责,履行终审职权。本案中,马锡五当时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是陇东的最高行政长官,依据此项改革,同时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依法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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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39 3.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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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41 本案发生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涉及刑事、民事等诸多问题,如买卖婚姻、抢亲以及婚姻自主问题,存在以封捧儿为中心的多种矛盾,有封捧儿与张柏的矛盾、与朱寿昌的矛盾、与父亲的矛盾、与张金财的矛盾等,但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双方是否自愿结婚的婚姻实质要件,直接关系到边区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姻自主的婚姻法基本原则,同时,本案的解决也反映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和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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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43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52]
1702708644 (三)夏魏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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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46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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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48 陕西定边县一区六乡南园子李尚财、李刘氏夫妇在定边有一块地叫“夏魏单”,计60饷。后因家境不好,1927年李尙财把这块地典给定边县某村地主丁攀生。1929年李病故后,李刘氏将此地全部卖给丁攀生,这样,丁连同原有之地,共有土地三百余饷。1936年陕北开展土地革命后,丁攀生逃跑了,按照当时的土地政策,地主所有的土地,包括典受地,均在没收之列,故丁的全部土地都被没收充公。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后,丁又回到边区,他及其他一些居民趁政府对“夏魏单”地管理不严,侵种了部分土地,李刘氏见其中有自己原先的地,就找丁攀生要求把地赎回,丁不同意,李刘氏于1940年向定边县政府提起诉讼,声称:该地只是在1927年出典给丁攀生,并没有卖给他,要求赎回,定边县裁判处对土地真相未作调查,判决把该地三分之二归李刘氏耕种,三分之一归丁攀生。后来,定边县政府在调查中发现了新的事实,县司法处于1942年对此案依法进行再审,并决定:撤销1940年所作之原判,原判给两人的土地,一律收回公有,丁攀生不应该侵种,李刘氏更无权赎回,但考虑到二人生活困难,为照顾各阶层利益,又给他们补充一部分土地,按各家人口之多寡,拨给丁攀生60饷地,李刘氏6饷地,让他们耕种过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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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50 ——延安《解放日报》194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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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52 2.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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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54 (1)土地的典和卖。典为中国所特有,民国民法典甚至将其列为专章,可见其地位和重要性。典权即出典人将田宅以低于市场价格暂时出卖,同时保留其所有权,在约定期限内回赎。典是出卖田宅的变通方法,典卖土地既可暂时应急,又可于典期届满时回赎,对出典承典双方都有利。在实际生活中,典卖常常并称,不分彼此,联系紧密。典被称为活卖,不同于真正的绝卖。典之最基本特征和最重要的原则包括:典需交产、典可回赎、典许加找、典得作决等。本案中,“夏魏单”就是典型的先典后卖,最初的典是活卖,到期可以赎回,后来的绝卖是真正的出卖土地,不能再赎回,所以“夏魏单”在1929年之后已经属于地主丁攀生所有,李刘氏无权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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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56 (2)革命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变化。革命根据地在抗战之前的土地政策主要是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彻底废止了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第1条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者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1935年的《西北革命军事委员会军区政治部关于土地问题的布告》号召川陕农民召集工农群众大会,宣布无条件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贫苦的工农大众;所有典当给人家的土地,一律无代价收回,土地归原来出当的穷人所有,所欠主人家的当地钱,一律不还。1937年,为联合各界群众共同抗日,改变先前的土地政策,确立了“减租减息”原则。1938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告——关于处理土地问题》对回来的地主土地问题做了规定:在已经分配了土地的区域,对地主的回来应表示欢迎,可在属区乡村公地内分配和农民一样多的土地。但已没收了的土地不应还原,分配了的房屋不得翻案,已取消了的租债不许再索取等;回来的地主,与其他群众一样,受到政府的保护,但须遵守法令,不得有欺压群众及损害抗战之行为,违者依法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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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58 (3)“夏魏单”的耕种和收回。依据根据地上述政策的变化,丁攀生的全部土地在土地改革中没收充公,即使其抗战后回来,也不能继续耕种、拥有该土地。因此,丁攀生的侵种土地行为违法,李刘氏的赎回要求也于法无据,再审中撤回一审的错误决定,夏魏单最后收归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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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60 3.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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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662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牵涉到土地的典卖、赎回等问题,以及革命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变化,从工农革命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到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再到解放战争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充分体现了革命根据地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的政策形势所采用的灵活多变的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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