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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23 (1)师有泰栽赃诬告。经法院收集证据,证明师有泰的栽赃诬告属实,其本人也当场供认诬告,意图敲诈。依据《刑法》第169条(11)及《边区禁烟条例》第9条(12)之规定,诬告罪判处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包庇鸦片罪罚苦刑三月,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对师有泰的处刑时适用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将两刑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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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25 (2)陈德贵犯窃盗罪。陈德贵对偷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虽企图狡赖,但前后口供不符,所举证据亦矛盾百出,法庭确认偷枣委系事实,唯因窃物甚微,按刑法之规定,判处苦役半月,因在押已有二十余日,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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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27 (3)吉根荣犯伪证罪。吉根荣栽赃伪证,依刑法第168条规定(13),判处徒刑七个月。当法官宣告判决时,吉根荣说:“我不过作了伪证,为什么罚我这般重?”法官道:“伪作证人,蔑视法权,使本案拖延二十余日之久,如非法院调查清楚,险使陈德贵永蒙不白之冤,你犯的罪还算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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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29 (4)公审大会。延安市地方法院刑事法庭特于1942年3月6日在延安市商会广场开公审大会,当场依法判罪。法官周玉洁院长、检查员崔正冉、推事及陪审官市参议员周长安等入堂后,各犯即行入场,检查员起立报告本案情形并陈述检查意见,商会广场聚集着各界代表及市场民众来旁听审判,既打击了罪犯,又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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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31 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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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33 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本案是典型的危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栽赃诬告他人或作伪证,欲使他人受到处罚或惩戒,严重侵犯人权,危害边区民主政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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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35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56]
1702708736 三、案例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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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38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57]
1702708739 (一)贪污公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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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41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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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43 曾任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之肖玉壁,在任内贪污公款3050元,已于日前被边区高等法院依法判处死刑。肖玉壁在1933年参加革命,曾任区主席、贸易局副局长等职,犯罪前任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在任内发生如下之贪污事实:在1938年,挪用公款280元。后结识在靖边太黄口开店之退伍军官张某。张某即要该犯为他招募新兵,说:“招满一营即为营长,招满一团即为团。”该犯利禄熏心,为了升官发财,不惜前后两次挪用公款共2520元,借给张某,企图达其升官发财之迷梦。用多收少报方法,欺骗上级,1939年2月间,经财厅发觉,当派员与之清算,该犯藉辞出外讨账,复拐带公款250元、税票18张,实行逃跑。逃至宁条梁,将税票以72元卖给徐二。但因税票期间已过,不能使用,徐二又复退回该犯。同年4月间,该犯潜至绥远东胜县桃力明地方会晤张某——此时张某已在某部当连长。该犯乃受命回宁条梁为张某招兵,共葬集13人送往张某处。随后招兵不着,无以维生,乃潜回清涧原籍,当被发觉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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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45 ——《解放日报》194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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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47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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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49 贪污罪是典型的侵犯财产罪,贪污案件在边区政府总案件中占5%,反贪斗争非常紧要。边区政府也制定了相关法规加以惩治,如1941年9月《晋西北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2年2月《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942年10月《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等。规定了如下贪污行为: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解交财物粮饷供私用者;买卖公物从中舞弊者;盗窃、侵吞公有财物粮饷者;侵占、私征或强募人民财物者;挪用公有财物供私人营利者;擅自动用或处分所保管之公有财物者;浪费公有财物供私人挥霍享乐者;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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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51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58]
1702708752 (二)手枪走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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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54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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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56 1941年的一天,陕西省米脂县抗日救国会主任、米脂县参议员李万春同冯树德、吴亮明、高庆昌等四人在一起商量工作,商量完毕后,冯树德掏出他新得的一支手枪向大家炫耀,李万春随手接过手枪观看,突然,“砰”的一声,一颗子弹从枪口飞出,斜射入冯树德的肋骨,冯树德迅即毙命。李万春因手枪走火过失杀人之犯罪嫌疑被拘留。在审查期间,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举行,大会通过决议,暂时停止李万春出席参议会之权利。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对此案进行了详细的侦查和调查,经过案发时在场目赌之吴亮明、高庆昌两人之共同证明,后又经绥德专员公署查核,事情才真相大白:当李万春把冯树德的手枪接过来拿在自己手上后,冯树德在一旁用手指示其手枪之特点,一边说着,一边用手触摸手枪,无意中触动枪机,引起走火。所以,枪弹之射出,并非出于李万春之直接动作,李万春虽有接枪在手之责任,但并无用手在枪上拨动枪机之责。冯树德之毙命,实系其过失自杀。李万春对此不应负法律上之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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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58 ——延安《解放日报》194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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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60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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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62 本案关注点主要在于刑事责任的确定。《刑法》第12条规定: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刑事诉讼法》第231条第10款规定:犯罪嫌疑不足者,应为不起诉之处分。因此,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在对案情充分调查、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参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宜告:对李万春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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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64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959]
1702708765 (三)妨害公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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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67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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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69 1940年,陕北延安市南区七里铺客栈,从新市场义新成号商店取走价值三百多元钱的货物后不付钱,义新成号屡催无效,遂向延安市地方法院法庭起诉。法庭传唤客栈主人到案,但票传三次,均不见到庭。法庭遂于8月7日派法警用拘票拘提。不想客栈主人不仅仍拒不到庭,而且竟然将执行职务的法警扣押起来,监禁了一夜。法庭认为,该客栈主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之妨害公务罪条款,并依法对其从严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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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8771 ——《新中华报》194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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