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09858e+09
1702709858
1702709859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以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1702709860
1702709861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第156页)
1702709862
1702709863 ……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第157页)
1702709864
1702709865 我们不惮其烦大段引用的这篇文字不但是《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最精彩的段落,也是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核心所在,这个理论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政治自由必须靠分权来保证。
1702709866
1702709867 由反面的叙述中得出正面的命题,这无疑是一种深化,但是,如果我们对于孟德斯鸠及其理论的理解仅仅停留在这一水准上,那将是很不够的。因为,只是通过这个命题,我们还不能清楚地知道,分权于政治自由何以是必要的,以及它为什么又是可能的,等等。这些问题涉及某些更隐蔽也更重要的理论层面,除非我们已经真正深入其中并把握其要旨,谈论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难免要流于浮泛。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某种政治理论传统谈起。
1702709868
1702709869 早期政治理论家多喜欢谈论人性,并把自己的理论建立在关于人性的看法上面,这一点,在孟子与亚里士多德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孟子以为,人心中皆有“善端”,人只要将此“善端”扩而充之,即可成圣人,即可行王道。亚里士多德不然,他坦白说自己不敢对人性寄予奢望。按他的说法,人若目无法律,无视正义,便是所有禽兽中最恶劣的一种。前者是以制度系于人心(人存政举的贤人政治)的人治理论,后者则导出希腊城邦国家的法治主张。虽然孟子的理论并不能代表古代中国全部政治哲学,亚里士多德也不是西方历史上唯一的政治理论家,但就渊源和影响的久远而论,他们的理论却都属于最值得注意的一类。至少,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家有意无意所承接的,多半是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政治理论传统。约早于孟德斯鸠半个世纪的另一位分权学说鼓吹者洛克写道:
1702709870
1702709871 谁认为绝对权力能够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第56页。商务印书馆,1964)
1702709872
1702709873 孟德斯鸠说得更干脆:
1702709874
1702709875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第154页)
1702709876
1702709877 这里,谈的是历史,是经验。但作为“规律”,它还不是科学,而是假定。这个假定是超时代的。这个“有权力的人”属于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阶级,但他“容易滥用权力”,这却是万古不易的“真理”。所以,下一步是要从事物的性质出发,找出解决的办法。为了便于说明,我们不妨把这个推理过程简化如下:
1702709878
1702709879 假定1:“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1702709880
1702709881 假定2:“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1702709882
1702709883 结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均见第154页)
1702709884
1702709885 从这里向前再跨一步,就是分权学说。自然,孟德斯鸠跨出了这一步。但在这样做时,他不过是把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应用于一个特定时代的特定国度:18世纪中叶的法兰西。因此,当我们看到孟德斯鸠在描绘他的理想王国时,心中憧憬的不是某一个意大利共和国,而是英格兰的政制,而他的所谓“三权分立”亦不过是阶级分权说的时候,用不着感到惊奇。1791年宪法不也是肯定君主立宪制度吗?问题在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赖以建立的前提具有广泛得多的适用性和包容性,它所关心的主要不是三权或者四权分立,而是为权力制定界限,是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衡。正唯如此,孟德斯鸠不仅为法国人所接受,也为美国人所接受;不仅为西方所承认,也为东方所承认。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孟德斯鸠的理论是“三权分立”的学说,倒不如说它是权力制衡的学说,至少,孟德斯鸠对于近代政治理论最持久、最重要的贡献是在后一方面。
1702709886
1702709887 通过权力之间的制衡来防止权力的滥用,进而保证政治自由的实现,这当然是孟德斯鸠政治理论中精彩的一章。但是,如果我们不曾把这一思想同他关于自由的定义放在一起来思考的话,恐怕还是难以把握这一理论的深厚历史意蕴。
1702709888
1702709889 按照孟德斯鸠的定义,自由只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换言之,法律是自由的尺度。法律不存,自由亦无从谈起。如果把这种认识提高到关乎政制的自由这一层,分权与否的问题马上可以新的形式提出:是权力支配法律,还是法律支配权力。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历史上人治与法治的论争、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搏斗都可以说是围绕着这一根本矛盾展开的。
1702709890
1702709891 在西方历史上,从罗马帝国一直到洛克以前的英国和孟德斯鸠时代的法国,欧洲政治的基本格局是权力支配法律(至少在公法领域),而17—18世纪之间所有进步的政治理论和实践无非是要把这个公式颠倒过来,使法律支配权力。在最高意义上说,这种支配权力的法律“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组成政府的法令”。这种法律被称做宪法。托马斯·潘恩写道:“政府如果没有宪法就成了一种无权的权力了。”(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第250页。商务印书馆,1981)他的意思是说,政府的权力须由宪法授予,否则就不是合法的,只能算是暴政。然而,宪法本身也是需要保障的。既然权力的合一必然使人性腐化,必然置法律于无力,那就只有分权和制衡可以保证法律的统治。以往的历史表明,所有的暴政都是由于没有权力制衡的结果。至少,孟德斯鸠深信如此。他满怀激愤,历数旧制度的弊害。这种激愤之情大概多少妨碍了他正面阐述其理论,特别是其中法律与权力这一根本性冲突。有趣的是,一个多世纪以后,当孟德斯鸠的理论被译介到中国的时候,这个被理论的创造者“忽略”了的问题倒被其介绍者专门提了出来。中国的秦代有法,更有劝君任法的法家,但正是这个秦代开了中国专制制度的先河。如按“孟氏之说”,则专制无法,这岂不是矛盾?严复以为,问题出在对“法”的理解上。
1702709892
1702709893 孟氏之谓法,治国之经制也。其立也,虽不必参用民权,顾既立之余,则上下所为,皆有所束。若夫督责书,所谓法者,直刑而已,所以驱迫束缚其臣民,而国君则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不为法所拘。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法意》卷二按语。载王栻:《严复集》。中华书局,1986。重点号为引者所加。)
1702709894
1702709895 这里说的,虽是对法律一词的不同理解,要害处却是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所谓“国君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云云,讲的正是君权大于国法。这是中国两千年不变的专制传统。所以,中国第一次成功的资产阶级革命不但推翻了帝制,而且颁行了一部西方式的规定分权的宪法。这部宪法虽然被称为“五权宪法”,其内在精神却完全是西方的。它所承受的不仅是孟德斯鸠的政治原则,而且是孟德斯鸠以后西方政治实践发展的传统。1787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第一部三权分立的宪法,它完全建立在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之上。两年以后的法国《人权宣言》更是明白写道:“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政治革命以直截了当的方式确立了法律与权力的新格局。理论之花终于结出丰硕之果。
1702709896
1702709897 《论法的精神》一书问世至今,一百多年已经过去了。今天的欧洲和世界与百年以前相比也已经面貌迥异。然而,现行的美国联邦宪法依旧是1789年的那部(美国宪法颁布至今,已先后增加了二十多条修正案,其中有些是原则性的。这里所谓“依旧”,主要指其正文部分未变,与分权有关的主要是这一部分),欧洲各国的宪法亦不能摆脱传统的分权模式。设若这些宪法的最初制定者能够重读宪法,大概不至于感到太不适应吧。这种现象究竟意味着什么?传统的分权理论仍保有活力,还是名存实亡,沦为过时的形式?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慎重。
1702709898
1702709899 1969年,美国一位年轻的政治学家(现任康乃尔大学政治学教授)西奥多·路威出版了一部颇为轰动的新著,书名是《自由主义的终结:美利坚第二合众国》。这部书谈到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民主政治经历的巨大转变。根据传统分权理论制定的宪法仍在,而社会生活实际已发生了惊人的变化。传统的“三权分立”说仍然是民众的信仰,但实际上已变形,处于衰亡之中。民主面临的危险来自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来自支持这种权力的“大众民主”(mass democracy)。路威的结论不一定人人都会赞同,但他所列举的事实和所描述的现象,却是一般人不能否认的。这是否意味着孟德斯鸠已经完全过时了呢?我想也不尽然。“三权分立”的学说固然有明显的局限性,但作为这种学说基础的制衡理论却建立在一个“超时代”的前提上面。只要这个前提存在着,制衡理论就依然有效。实际上,直到今天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政治理论或实践能够否定它的有效性。路威之所以对“大众民主”感到担忧,只是因为这种形式取消了一切可资制衡的“中间环节”,从而打破了“三权”之间的平衡。这当然不是某些人的主观意愿所致,而是历史演变无可挽回的结果。所以,问题不在于应否不合时宜地主张“三权分立”,而在于能否找到新的适应时代的制衡形式,不管这种形式是政党的、派别的还是社会多元的。这样做的目的仍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保证法律对于权力的支配。在这一点上,人们不能不想到孟德斯鸠。毕竟,这个时代是他那一代人开创的。
1702709900
1702709901
1702709902
1702709903
1702709904 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1702708859]
1702709905 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法·法律·法治——读《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1702709906
1702709907 常听人谈“法制”问题,讨论“法治”的文章、专著却不多见,更少有分量的论著。然而读毕龚祥瑞先生近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上面的印象便大为改观了。
[ 上一页 ]  [ :1.70270985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