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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成就的一套价值体系也曾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深远的影响,但它在本质上是保守的。因为,纲常名教不是抽象的理论模式,而是具体切实的道德规定。后人至多只能在古人写就的经籍里面探赜索隐,发掘其中的微言大义,却难以借助自由的形式阐释新世界的理想。固然,欲宣明新世界的理想,首先须看到新世界的曙光。在西方,由原始部族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进而资本主义社会,进化阶段判然可分。在中国,两千余年,却是一种模式下来,未见有新世界的曙光,也无由发布新世界的宣言。但是,以常驻不变的纲常代替普遍永恒的抽象模式,难道不会淹没主体意识,窒息其创造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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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之具有革命性,立足于它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这种二元性,既使得实在法的改进成为可能,也保证了实在法的独立地位。自然法的出现并不是为了取消实在法,城邦政治制度首先要靠实在法来维系。自然法只是永恒正义的象征,它可以推进实在法的发展,帮助人们实现或接近永恒正义,但不能取实在法而代之。历史上,人们对于这个所谓永恒正义的理解并不相同。古代的自然法只是智者的自然法或斯多噶派的自然法。中世纪的自然法是基督教神学的一个部分,是上帝理性和意志的法则在人间的显现。近代的自然法歧义颇多,但无一例外地满是资产阶级的权利要求。所以,哲学家和思想家更喜欢谈论自然法,探寻其中的正义准则,而多数法学家则可以对此不闻不问,只埋头去构筑实在法的技术体系。这也是社会的需要。在西方历史上,无论是在古代罗马,在11世纪以后的欧洲,还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这个技术体系都是绝对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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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的情形恰好相反。因为治家的原则同时也是治国的圭臬,具体而微的道德规范只要赋予国家的强制力就一变成为国法。汉儒董仲舒以经义决狱就是一个好例。到了后来,礼刑合一竟成制度。中国古代法的典范《唐律》开篇首列十大罪状,称为“十恶”,其中,纯属“齐家”的就有五条。《唐律疏议》:“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可见,“十恶”之恶,最根本还在于其违礼。由此看来,古罗马法学家的功绩主要不在于实现所谓正义公平的观念,而在于建造了一个逻辑严密的形式法律体系。正好比希腊智者和斯多噶派的功绩不在其提出何种具体的正义规定,而在于他们创造的二元公式:代表着自然-理性-正义的自然法同实在法的对立。古代的正义要求已经过时,但容纳这一要求的形式体系却得以传世。在此意义上说,中国传统法律的悲剧主要不在其道德的法律化,而在其法律的道德化,在于它形式与内容的不分、道德与法律的混同。中国历史上不曾有过独立的法学家阶层,因为,法律不曾获得独立的发展,更不曾有过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一点,正是中西道德影响其法律的第三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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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人推重法律,尤重宪法,以之作为自由的保障和城邦政治生活的基石,这原是城邦政治发达的结果。所以,尽管其法制还不能说臻于完备,希腊人却颇以其法治原则而自豪。作为一种政治正义论,自然法之称为法正是城邦法观念的一种折射。如果说,一个城邦的法律对于这个城邦的人民来说是至高无上的话,那么,普遍永恒的自然法对于所有的理性生物来说也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了。西塞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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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符合自然的正确法则。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正确性。即使元老院、公民会议的决定也不能摆脱它所赋予的义务。对它进行说明和解释的不是外界,而是我们的内心。这个法,不管是在罗马或在雅典,不管是现在或将来,都没有什么不同;对一切国家和任何时代都具有不变的效力。(西塞罗:《国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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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代表永恒正义的法观念一经产生,立即就成为具有极大活力的能动要素,参与塑造了西方社会的法观念。所以,即使是在拥有专制大权的罗马皇帝身上,也可以看到这个统一文明的印记。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和瓦仑蒂尼安写信给地方长官沃鲁西亚努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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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君王自愿承受法律的拘束,这是与一个统治者的尊严相称的说法;因为甚至我们的权威都以法律的权威为依据。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转引自《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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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最激进的法家人物也不可能作出这样的论断。因为,即使是最公正的法律也是在一人之下,这与古希腊时就出现的万人之上的法观念岂能同日而语。西汉时,廷尉杜周判案不依法律,专以人君意向为凭,有人责问:“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答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杜周传》)当然,中国的帝王也不能随心所欲,而且,历史上也不乏尊重法律的君主,但那只是为了实践“君子德风”的古训。践踏法律本身无辱明君的称号,但若有悖纲常名教,便是七品芝麻官也敢冒死以谏。因为,其权威的基础是伦常,不是法律。由此产生了一种奇特的法制,只说它不发达未免过于简单化。只有认真比较中西文化异同之后,在对文化作整体评价的基础上才可能确定它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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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正当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黄金时代,来自东方的文献、著述给启蒙思想家带来无数的灵感。古老而神秘的中国,竟成为理想中的人间乐园。因为,那里实行的是“自然法”。魁奈写道:“在这个国家中,自然法达到了最完美的程度。”伏尔泰说:“如果说曾有一个国家,在那里人的生命、财产和荣誉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便是中国。”(转引自许明龙:《中国古代文化对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世界历史》1983年第一期)这不仅是理想化了的中国,而且是西方化了的中国。毕竟,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讴歌的并不是中国的三纲五常,他们所神往的纯粹是西方式的资产阶级理性王国。毫不奇怪,他们努力的结果不是使道德取代了法律,而是一种新型法律秩序的建立。实际上,19世纪以后,出现于西方社会的那些结构辉煌且沿用至今的法典,正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崇尚理性的精神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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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统于观念人心、典章制度,影响之巨之深,无过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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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海瑞与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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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这个名字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喜欢看老戏的人可能都还记得他的脸谱,就是那些不光顾戏院的“现代派”,大都也因为20年前的一段公案熟悉了这个名字。但是说到柯克,恐怕除少数研究者外,知道的人就不多了。关于他,不妨多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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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华·柯克(Edward Coke),1552年出生于英国诺福克郡的米勒哈姆。26岁那年,他投身于英格兰律师界,很快就出人头地。先后担任过下院议长、总检察长、高等民事法院首席法官、王座法院首席法官等要职,以后回到下院,还做过“反对党”领袖。当然,世人所知道的柯克,主要还是个法官和法学家。他精通法律,著述颇丰,其中四卷本的巨著《英国法总论》最为著名。一般认为,在17世纪的大变动时期,英国普通法所以得保持其连续性,并且由一种中古的法律,改造成为近代制度,他有不小的功绩。这便是柯克。真实是没有问题的,只是乏味了些。好在,他还有另外一面,这一面,不是学究气的,而是激动人心的。这一面的柯克是个咄咄逼人的斗士。他坚决主张普通法高于一切,自然,也包括国王。他这立场已自激进,偏又生就一副倔犟性格,敬酒罚酒都不吃,使得国王大伤脑筋。虽然柯克到底因此丢了官,但是他的主张却没有化作烟尘随风飘散,而是潜入人心,武装了整整一代人的思想。英国的宪政就是靠了他这样人的努力,一点点成为现实。《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条目撰写人说柯克在捍卫普通法、反对王室特权方面“功劳卓著”,是有充分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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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海瑞同这样一个英国倔老头摆到一起,大体上有两条理由。一个理由是年代的。海瑞与柯克虽然不是同龄人,却可以算是同时代人;另一个理由是个人际遇的。这方面,两个人有更多的相近之处。比如,都是国家重臣,都做过司法官,也都曾不避利害为民请命,因为同样的不屈不挠精神获罪于君主,遭受了种种磨难,而最终的结局似乎都还“过得去”,等等。有了这两条,便有了比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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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的基础必定是相近或相同点,比较的目的却可以是求异。就说海瑞与柯克,同为人臣,对君主的态度一样吗?同是鼎鼎大名的司法官,对法律的看法一致吗?同样被罢官免职,迭遭坎坷,历史的命运也一般无二?如果是不一致也不一样,那么差异又在何处?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差异?它们有着怎样的意义?如此等等。这样一层层剥下去,大概会触到历史的真面目。至少,我们的思虑就不会仅仅停留在“我们也有”的水平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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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他们对待君主的态度。在这方面,俩人既有惊人的相似,又有深刻的差异。两相比照,适足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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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是古时有名的谏臣。据《明史·海瑞传》,他曾上疏批评嘉靖皇帝,态度之激烈,言辞之尖刻,都是少见的。他自知此举会触犯圣上,难免一死,便预先准备了棺木,诀别过妻小,坐待诛戮。这等孤忠与刚直简直到了不近人情的地步。异国的柯克不似这样刚烈,但他抵制国王特权时的大胆与坚定也同样令人钦佩。事情起因于普通法法院与当时各特权法院在管辖权问题上的冲突。先简单交待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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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即普通法法院适用的全部判例,形成于13世纪前后,其形式颇严格,缺乏弹性,难以满足社会的要求,因此有衡平法补充在后(形成于15世纪后)。衡平法法院由大法官厅发展而来,其根据为国王司法特权,与普通法无干。至16世纪,国王地位上升,特权法院种类及数目亦大增,它们与普通法法院的管辖权之争也就愈演愈烈,终于酿成1612年11月国王与普通法法官们的一场冲突。国王认为,他有权将普通法法院的诉讼提归他本人或他的代理人直接处断。对此,柯克予以坚决抵制。他曾得意地记下了当时他与国王的一段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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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接着说,他认为法律是基于理性的,他本人和其他人跟法官一样也都有理性。对此,我回答说,确实是这样,上帝恩赐陛下以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王国的法律却并不熟悉。对于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权、货物或其他财物的案件并不是按天赋理性来决断的,而是按特定的推理(即人为之理性——引者)和法律判决的。人们要懂得法律必须经过长时的学习并具有实践经验……对此,国王勃然大怒,并说,如此说来他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了。他说,这种说法构成了叛国罪。对此,我说,布莱克顿说过:“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转引自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第509-5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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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克在说了这番话之后不久,就被调任,做了王座法院首席法官。詹姆士一世想用这个办法笼络住他,无奈柯克并不买账,依然与王室作对,国王只好罢了他的官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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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柯克相比,海瑞的遭遇更富有戏剧性。他先是被问成死罪,但是未及行刑,嘉靖皇帝便撒手归西,留下这么个难缠的臣子,正好成了万历小皇帝第一批赦免、奖掖的对象。这个结局至少表明,海瑞的“骂”并非无理取闹,而是“据理力争”,否则他如何博得圣上的青睐?柯克的情形亦复如此。不然,詹姆士一世何以对他如此礼遇,而不直接送他上断头台?看来在他们身后,确实有着某种权威,就连皇上也要礼让三分。这种权威便是传统。海瑞敢于秉笔直书,柯克勇于坚持己见,正是依凭了传统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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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文明,哪里就有传统。但是传统与传统却可能大相径庭。海瑞倚赖的是礼,柯克捍卫的是法,这就是两样截然不同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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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是家族化的伦常,又是家国天下的纲纪。作为由血亲关系推衍扩充的自然体系,它是义务本位的制度;作为包罗万象的普遍秩序,它又是天地人间第一种神圣的权威。在这个权威面前,皇帝老子也不能恣意妄为。在我们历史上,皇帝因其行为的不合礼而遭讽谏、劝驾甚至公然抵制的事例很多,其中以皇帝的让步、屈服而告终的亦非少见。因此说古代帝王亦不能为所欲为,礼便是加于他们的限制,那总是有些道理的。不过,倘若因此便认为,根据礼,臣子有权评判君主的行为,那却又大错而特错了。礼原本是义务本位的规范体系,怎么容得下以下犯上的权利主张?它固然要求君“敬”,但是更要求臣“忠”。君为臣纲,这始终是礼的第一要义,也是古人心目中第一种神圣秩序。“臣闻君者,天下臣民万物之主也”,海瑞上疏中这第一句绝非套话,而是海瑞信守的原则,否则,他的为人便是不可理解的了。海瑞的确是不留情面地批评了“当今皇上”,但他并非(也从来不曾想)向这权威挑战,相反,他只是身体力行地去履行一个好臣子的职责。他写上疏之所以理直气壮,言之凿凿,无非自谓是在尽忠。而他所以要思虑再三,乃至备棺木,别妻子,又说明他深知尽忠可能付出的代价。不管怎么说,这毕竟不是一种权利。所以,海瑞后来被定罪下狱这一节可说是事件的自然发展,并无突兀之处。后人读史至此大都会扼腕痛惜,却不觉其意外,也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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