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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个判断即使不合于中国古时的情形,却至少是可以针对今日的。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这样的困难不是比西方人面临的危机更难以摆脱吗?这也是一种“死亡的征兆”,其真实性与严重性绝不在后者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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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叶,由于西方列强的侵入,我们历史的进程改变了。我们被迫接受西方的事物,从生产技术,一直到西方人的基本价值。在这种强有力的挑战面前,传统的文化格局分崩离析,这是较伯尔曼书中所谓法律与宗教之间纽带的断裂更为严重的事件,也是我们五千年文明史中前所未有的震荡。生存的问题被提出来了,有时是以物质的方式,有时是以精神的方式。前者表现在诸如甲午海战一败所引发的举国震惊,或者日寇入侵带来的亡国亡种的危机里面,后者表现在“五四”以来的历次文化大论战当中。我们应当这样来认识近代以来的文化论战,因为所谓文化传统不仅代表着一个民族的过去,而且事实上构成了一个民族精神的核心。文化的解体意味着死亡,文化的抗争实即是生存的抗争。这正是一种死亡的体验,而我们今天仍未脱此死亡之境。这即是1980年代提出新的现代化方案(“保留球籍”问题)和重开文化讨论(改造和保存文化)的根本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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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也像个人一样具有求生的本能,但是处在今天这样的特殊情境里面,仅仅依靠本能是不够的。历史不曾给我们提供过有益的经验,因为我们历史上从未发生过如西方社会在1640年、1789年或者1917年经历过的那种革命。传统的时间观亦不能给我们关于死亡与再生的启示。近代以来,我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只是现代化,甚至引入西方各种基本的价值也主要是出于这样一种功利的考虑。我们没有从整体上去把握我们的生存状况,忽略了社会精神上的再生。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沉湎于自欺,不愿正视死亡,承受以往的失败,“自甘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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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旧时代的死亡是无可挽回的。新的文化论战(且不管它本身是多么幼稚)再一次表明了这一点。问题在于,我们必须自觉地面对死亡,运用我们的全部力量与勇气去获取再生。而这种再生,恰如伯尔曼所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变化,而是一种辄伴以特殊态度与倾向,尤其是对于时间和历史之特殊倾向的特殊变化。(第110-119页)这里,需要认识的首先就是再生的观念本身,它表现了一种对我们来说是完全陌生的时间观:不是循环的、托古改制的那种新旧纠缠,死人统治活人,而是凤凰涅槃,死亡转变为新的开端,一个时代转变为另一个时代。这是一种末日的观念,其中所包含的不仅是观念、行为以及意识形态与政治的彻底改造,而且是绝望与顿悟、死亡与再生的深刻体验,是一种真正的脱胎换骨。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承认以往的失败,在对自身生存状况作真正全面、深刻而且诚实的反省与批判的基础上,超越我们的过去,创造出我们自己的天堂与尘世,我们自己的法律与宗教。这将既不是重复西方的历史,也不是脱离开人类的基本追求,而是以人类社会一员的身份参与到人类中去。以全人类的精神养料滋养我们自己,又以自己独特的经验去解决人类的问题。这既是我们贡献于人类的所在,又是我们的自救之道。此一转变的艰难与痛苦不难想见,但这是唯一的希望。希望就在于(用伯尔曼的话说),“作为一个民族,作为一种文明以及作为人类,我们将有忍受旧时代死亡之痛苦的坚韧毅力,有对重获新生的热烈蕲望”(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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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一书只八万字上下,薄薄的一册,半天就可以读完。但是书中所包含的丰富思想与深刻洞见却会给我们留下长久的思索。伯尔曼在导言中称此书讨论的虽是永恒问题,却只求适时,不求不朽。然而读毕全书,我却不能不承认,这本小书也如它讨论的问题一样不朽。本书的作者,亦将因此在创造新的宗教(如果它真能产生的话)的预言家、圣者和英雄当中据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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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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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本集子,“自序”里作了必要的说明,只是,这篇序言写在差不多四年以前。四年来,我的思考未曾停止,我对于事物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这些,自然不能够完全地表现在序言里面。为了真实的缘故,我不加改动地保存了原来的“自序”,连同收入本书的所有文章。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因,我又决定借本书出版的机会,增写一篇后记,以便简略说明近年来我思想上的某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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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的读者或许会发现,在收入本书的“‘法’辨”(写于1986年初)和“死亡与再生”(写于1988年下半年)之间,有一条思想的轨迹可以觅察。事实上,撰写“死亡与再生”的同时,我还在写《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一书。对我来说,这是一次系统探究中国古代法律性格的尝试。它要求我考虑更多的问题,并且在更加广阔的背景上去把握相关论题。自然,我吸收了自己前此数年中的研究所得,但那也是一次重新消化的过程。结果我发现,当我尽可能祛除主观上的好恶,用客观公允的态度去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与文化及其相互关系时,我对于传统的法律和文化,渐渐产生出一种新的理解,那即是人们所说的“同情的理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放弃以前研究中的一些基本的判断,更不意味着背离我在“比较法与比较文化”以及“‘法’辨”诸文中宣明并且运用的一般方法。恰恰相反,我所以有后来的变化,正是贯彻了“旧方法”自然得出的结果。古人确实不曾以“权利-义务”模式去调整其社会关系;他们的法律确实不以人权为依据,不以保护自由为宗旨;甚至,传统的价值系列里面,并没有“自由”这样的概念。然而这并不等于说,这样的一个社会,无真,无善,无美;它的历史记录,与人类的一般价值相悖。只有最偏执的西方价值中心论者才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事实是,人类社会许多基本问题是共同的,不同人群却以不同态度对待之,以不同方法解决之,这正是文化差异最根本最丰富的所在。明白中、西之间的差异乃是“文化类型”的不同,就可能对于中国的和西方的法律与文化,都有全新的但肯定是更近于真实的了解,虽然要实现这种可能,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和付出艰苦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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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里面,我听到和读到对我那些已经发表了的文字的各种评说。一位域外的评论者,在读过包括“‘法’辨”和“传统文化的更新与再生”(《读书》1989年3月号。该文写成于1988年上半年,原系《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的“跋”,《读书》刊用时有较大删节。本书未收此文。)在内的若干篇文字之后,说我继承了“五四”传统,而能以冷静的学术研究作基础,全面批判传统,探索中国文化的自救之道,是成熟的“五四”青年。这位评论者的看法虽然不无道理,但他显然不曾注意到上面谈到的那些微妙而富有意义的思想发展。一般的读者只注意到我文章中的个别结论,而于其中所用方法及其意义辄不加重视,所以不能更进一步把握我思想的发展脉络,这也是我常常引以为遗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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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可以补说一句。对于历史的“同情的理解”,不但使我学到了许多东西,而且为我下一步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天地。记得1988年夏天,当我把《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书稿交出时,已经精疲力竭,不想就同样主题再写什么了。但是半年以后,经过了一段时间的静思,我发现,平日许多散漫不相连贯的思想都在对历史的“同情的理解”中间融合起来。它们把我引向某种更广阔的背景,更深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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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试图用文化去说明法律,用法律去说明文化,现在依然如此,只是程度更深了一层。由于这种变化,过去使用的方法和得出的结论,对我都有了新的意义。我将在此基础上做新的研究。那是一个很大的题目,也许,我可以在未来的十数年时间里面慢慢地把它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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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想说几句感谢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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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本书的文字,都是已经发表过的。这几年里,我因这些文字结识了许多朋友,相识的和不相识的。他们是读者,更是良师益友。我始终生活在他们中间,在他们的关注下思考和写作。应该说,没有他们,就不会有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小书,也不会有现时的我。这里,我想特别提到原《读者》编辑部主任王焱,他是出色的编辑,思想敏锐,学识广博,懂得如何与作者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我能够一开始就遇到这样的合作者,实在是可以高兴的事情。另外一位我要特别表示谢忱的是本书责任编辑许医农女士。我们认识已经有几年了,她是那种追求真理锲而不舍的人,她对于事业的执着和在工作上的一丝不苟,总令我肃然起敬。我把这本书稿交与她处理,不但完全放心,而且由衷地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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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29日写于北京万寿寺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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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重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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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出版已经10年了,可以算作“旧籍”。旧籍新刊的主要理由是书久已售罄,却不曾完全退出阅读领域,而这又可能是因为书中讨论的问题并未全然过时,书中所表达的关切仍然能够触动现下读者的思绪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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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于本书的文章均写在10年以前,由这些文字,读者多少可以感受到10年前中国知识界的氛围,也可以约略了解作者当时的智识状态与努力。这次重印对原有篇目和排序未加改动,只是把注释体例改同一致。所有文中注均移为页下注,文献出处也尽可能详细和完整。遗憾的是,最后仍有几处引文的出处未能查实,只好暂付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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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将本书重印,并收入《法律文化研究文丛》出版,多是出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社长李传敢先生的美意。传敢深谙出版之道,对出版高质量的学术著作更是不计成本、不遗余力,这一点令我深感敬佩,也使我们之间的合作成功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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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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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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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寿寺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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