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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梁启超在是否即开国会一事上判断的变化,也与其本人对清廷宣布预备立宪一年以来的政治和改革形势的观察密切相关。尽管清廷宣布将从官制改革入手展开预备立宪工作,但一年来这方面的改革状况无疑是令人失望的。梁启超对此描述道:“号称预备立宪改革官制,一若发愤以刷新前此之腐败。夷考其实,无一如其所言,而徒为权位之争夺,势力之倾轧,借权限之说以为挤排异己之具,借新缺之立以为位置私人之途。”[119]而清政府的腐败情形,也显得几乎无可救药。在《现政府与革命党》一文中,梁甚至将当时的清政府称为“制造革命党之一大工场”,而“制造革命党原料之主品”,正是政治上的腐败。[120]当他回顾自宣布预备立宪一年多以来政界中的各种“波澜”时,他只能发现各种倾轧和排挤,而一年来所谓的党争,实际上只见旧的“私党”,而不见立宪国所需的真正“公党”。[121]此外,尽管康梁及其党人一度对清廷预备立宪政策表现出积极的配合姿态,但清政府本身却仍在积极查缉党人,并严厉禁止署有康梁等人姓名的出版物在内地流通。[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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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腐败且不思进取的现政府,梁启超的开明专制企图受到了致命打击。他意识到,这样一个政治制度层面上不受有效监督和制约,且本身又有着难以克服的腐败恶习的政府,是难以完成他所设定的开明专制和预备立宪的使命的。相反,这样的政府只会将中国带入更危险的境地。他进一步意识到,如果不改革现有的政府体制,如果不存在一个在政治上负责任的政府,亦即“代君主负责任之内阁”,那么包括宪政建设在内所有善政,都将无法得到切实的制度性保障。[123]而与这种责任内阁对峙,并使之真正承担政治责任的,正是主要由民选议员构成的国会——只有民选而非任命才能保证国会不沦为君权或行政权的一部分——这个关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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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以上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梁启超明确放弃了之前的开明专制设想,并转而积极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中的最核心制度,亦即国会制度,该宗旨也成为成立于光绪三十三年九月的政闻社所持宗旨中的第一条。[124]自此以后直到辛亥革命爆发,梁启超都在不遗余力地以各种形式敦促清政府立即无条件地开设国会、建设责任政府。他甚至设想过将预备立宪时期身为“议院基础”的资政院直接改造成真正意义上之国会的可能性。[125]政闻社于光绪三十四年将本部由东京迁往上海后,请愿速开国会成为该社的运动重心。当政闻社由于自身在速开国会上的积极主张而遭到清政府查禁之后,梁仍旧坚持一面以言论之力量,一面以委托其他立宪派人士在国内积极活动的方式,对之后历次请愿国会运动予以实质性支持。[126]而在他几乎所有对要求速开国会之理由的论述中,通过设立国会而形成对责任政府的监督,并迫使后者实施良政治,都是最为重要的理由之一。他此时所期待的,是议会能够妥当地使用协赞预算权、质问权、事后承诺权、上奏弹劾权等手段,实现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127]他甚至愿意描绘他想象中的中国未来国会的运作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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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今日卖官鬻爵,公然列肆,持筹而算,驵侩圉隶,弹指卿相者,一经国会之质问,政府能辨答乎?冗署冗缺冗差冗员,政府所以位置私人而招徕善价者,将其经费提出于国会,能见承诺乎?日构虚辞,捏报成绩,经国会委员会分科调查,其能隐蔽乎?国家岁计,入不敷出者逾万万,而岁出之属于靡费者,殆三分之二,此种预算案,其足以出丑于国会议场乎?凡编预算案,必期于收支适合,国会若质问政府,以何术弥此巨亏,能置答乎?其他若外交政策之方针、军事政策之方针、教育政策之方针、交通政策之方针、产业政策之方针、理藩政策之方针,无论为大纲、为细目,国会任举一焉以质问各部大臣,其能以片语见答乎?民间种种颠连疾苦,上请愿书以求国家救济者,国会受理之以移于政府,政府能展一筹乎?[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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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清末政治现实中的种种因素或困境,迫使梁启超不得不去思考制度上的应对之道。而他的思考成果,正是以民选国会来监督他眼中作为“恶政府”之典型的清政府。很显然,在清末新政的最后数年,梁对“人民程度不足”的忧虑,已经被对于政府的腐败和无能并可能导致亡国的担忧所彻底压倒。正是这种现实所带来的强烈压迫感,导致梁启超不得不去诉诸他原本认为不宜立刻实施的议会政治。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一立场转变,是否意味着梁此时已经放弃了他之前对“人民程度”问题的判断,遽而主张此时中国的“人民程度”已经达到了理想的立宪政治的要求?实际上,梁对这一问题的新思考,并没有彻底转向原来思考的对立面,而是呈现出更为复杂的面貌。而正是这种思考上的复杂性,折射出一种能够包容旧有问题意识的、中国式的“现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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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代世界中的“人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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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的一个看法是,“人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能够成为考察梁启超广义的政治思想的一个核心线索。这其中的“人”表示主观性、思想性与文化性的因素,而“政治”则表示客观性、制度性与结构性的因素。本文此部分之前的内容都表明,在光绪三十三年秋季之前的梁启超政治思想中,就“人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而言,决定性的因素都是前者。在大部分的时候,梁本能性的思维方法是:如果政治不良,那么是因为参与政治的“人”的问题;如果要改良政治,那么就必须首先从对“人”的改造开始,比如提高其智识和道德水平,乃至灌输法政理论与国家思想;如果参与政治之“人”能够得到真正的改造,那么他们所从事的政治活动也能够得到近乎是直接和自动的改善。尽管梁并没有对自己这种思维方式及其背后的理论依据予以系统性的澄清(或许他下意识地认为这种想法由于太过“天经地义”,从而也就无需澄清),但几乎可以确定的是,在这种思维方式的背后,无疑隐含着深厚的儒家思想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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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从光绪二十九年开始,至少有两个背景性因素逐渐开始腐蚀梁启超头脑中的这种根深蒂固的思维结构。第一个因素是上文已经介绍过的梁启超访美一事。众所周知,在正式游美之前,梁对美国共和政治评价极高。而此行赴美考察,无疑使梁获得了实地观察美国种种美好“政俗”的机会。[129]梁似乎认为,美国政治的根基即在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种自我塑造“新民”上的成就,亦即正是由于美国有着大批他期待中的完美国民,美国共和政治才能以良好方式运转起来。遗憾的是,在《新大陆游记》中,我们几乎没能发现梁启超对美国人之“公民德性”真正具体描述。相反,梁所见到的,似乎尽是资本主义经济下的尔虞我诈与人心叵测、政党制度中的分赃与贪腐现象,乃至政治人物的平庸和无能。他几乎没有给出任何有关“条顿民族”(尤其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之“高贵特质”的例子。他也没有去描绘美国的政治人物是何其高尚。相反,他揭露了各种触目惊心的贪渎情节。[130]此外,被梁启超视为“最不可解”的一个问题,则是在他眼中美国历任总统“多庸材”,“而非常之人物居此位者甚希焉”。[131]结果,梁不得不意识到的一个问题是:即使是在美国这个共和国中,包括普通民众、官员乃至政治家在内的所有人,仍远不是他原本所期待的那个完美的、近乎超人状态的“新民”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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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尽管普通美国民众不见得充满公德心,尽管美国政客中不乏贪墨之徒,尽管美国总统多为平庸之才,这却并不妨碍美国才是一个强大的且持续发展的共和国。如果谜底已经不能再从“人”的角度去寻找,那么不妨从“政治”领域本身出发去思考。至少在思考身为“庸才”的美国总统何以能够操纵起共和政治的问题上,梁启超意识到,美国政治所赖以维系的根本,并不在于“非常之才”,而在于其宪法制度。后者的持续运转,就已经能保证政治的相对平稳运行:“美国之国势及其宪法所规定,非必须非常之才,始足以当此任也……故大统领之在平时,不过一奉行成法之长吏而已……故勤慎敏直之人,即可当此职而有余;而远虑博识、雄才大略,非所必需也。”[132]这种依赖制度而不依赖“人”来实施的政治治理,无疑对梁启超而言是一种崭新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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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梁启超有关“人与政治”问题之思考变迁的第二个因素,是他深深卷入其中的清末立宪运动。不论是否已经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面对直接袭来的立宪浪潮,梁都不得不予以应对,并且不得不展开对中国未来所可能适用的各种宪政制度的思考和讨论。从光绪三十二年发表《开明专制论》起,梁以令人难以置信的充沛精力,投入清末预备立宪运动中有关中国宪政之路的论争之中。在六年的时间里,他前前后后讨论过如下众多与君主立宪和国家建设息息相关的话题:公债政策、货币政策、地方财政问题、地方税与国税关系问题、国民筹还外债问题、节省政府开支问题、召开国会期限问题、责任政府问题、国体与政体理论、中央与地方官制问题、国会组织形态问题、选举权是否应有限制问题、选举方法问题、国会职权问题、国务大臣在君主谕令上署名问题、资政院性质和表现问题、君主朱谕与立宪政体是否冲突问题……[133]通过这一系列讨论,梁启超自身的角色,完成了从儒家士大夫向现代政论家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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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梁启超要迟至民国时期才将自己在中国政治中的角色明确界定为“政论家”,[134]但一种政论家的精神,无疑已经在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梁的各种言论中得以清晰展开。所谓政论家的精神,就是在不动摇国体(君主或共和)的前提下,去寻求政体(专制或立宪)中各种具体制度的变革,以使一国宪政制度能够适应该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现实状况,并使各种宪政制度安排能够收到所预期的政治效果。用梁自己的话来说,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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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吾平昔之所信,总以为国体与政体绝不相蒙,而政象之能否止于至善,其枢机则恒在政体而不在国体。无论在何种国体之下,皆可以从事于政体之选择。国体为简单的具象,政体则谓复杂的抽象,故国体只有两极端,凡国必丽于其一,政体其参伍错纵,千差万别,各国虽相仿,而终不能尽从同也。而形式标毫厘之异,即精神生千里之殊,善谋国者,外揆时势,内审国情,而求建设一与己国现时最适之政体。[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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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政论家的精神,正类似于一种“宪法工程学”(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的眼光。这种“宪法工程学”主张,宪法与政治制度是独立的变量,是可以通过政治家和宪法学家的人为设计来起到制度本身的独立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与所谓“经济基础”或“民族精神”分离开来)。而不同的宪法与政治制度安排,则会导致不同的政治结果。因此,“宪法工程学”认为,只要各种宪法制度安排得当,并适合一国的实际状况,那么宪法制度本身就能够起到一方面保障国民的政治参与权利,一方面巩固立宪政体和提升政府能力的双重作用。[136]而政论家的职责,正在于从“宪法工程学”出发,设计和改善适合一国民情的各种具体宪法制度,而不是凡事归咎于所谓“民智未开”或“人民程度不足”,并借此直接否决国民的参政权利。至此,在“人与政治”这个问题上,梁启超的认识逐渐转向一种更现代、复杂、辩证且就事论事式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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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首先考察梁启超此时对现代政治中的“人”这个因素的思考。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梁启超在该时期主张立即结束专制,并强烈要求立刻召开全国性民选国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梁在“人民程度”的判断上瞬间转向了原有判断的反面。实际上,梁对于当时中国“人民程度”的看法,基本上延续了之前开明专制论时代的观点,即中国国民距离典型的立宪政体所需要的智识和道德水平,仍然有较大距离。在一系列的公开言论中,他始终担心,人民政治意识和参政意识不足会导致政党与国会制度形同虚设;或者民选议员由于缺少政治上的能力,将无法提供系统性的政策与法案,或滥用质问权与弹劾权,而这也将使国会无法发挥应有的政治效果。[137]甚至在武昌起义已经爆发、中国即将迎来它的首个共和国家之际,梁仍然表示在“人民程度”这个问题上,他不能“面谀国民”。[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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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这个问题上,一种新的认识也逐渐浮出水面。尽管全国范围内大多数国民的“程度”在梁的眼中是不足的,但梁此时也逐渐摆脱了原有的一种“泛政治化”的思维,并逐渐清楚地意识到,即使是在人人都有参政权的现代政治中,也没有必要令所有国民都转变成他所期待的那种充满“新民”公德的“政治人”。在立宪政治运行的大部分时候,直接决定或影响着政治之运转的,只是这多数人群中的少数精英阶层。正如几乎与梁启超生活于同一时代的意大利政治学家莫斯卡所言,即使是在已经实现普选的立宪国家中,政治的本质,即一种有组织的少数人统治无组织的多少人的形式,依旧没有发生改变。[139]这种有组织的少数,实际上正是处于权力金字塔顶端之极少数人与处于塔基的大多数人之间的“中间阶层”,而“一个政治有机体的类型及其运作效率往往取决于中间阶层是如何构成和发挥其影响力的”。[140]在现代社会,这种“中间阶层”即是中产阶级。而在已经实现普选的国家,政治权力实际上并未真正滑入普罗大众之手,而是被牢牢掌握在中产阶级手中:“这些阶级总是操纵政党和选举委员会,无论是出版界的编辑,还是官僚机构成员或军队指挥官,其中绝大多数正是来自中产阶级。”[141]类似的,梁在此时也明确提出“中流社会”(虽然不一定意味着现代中产阶级)这个概念,并认为只有这个社会群体才是国民运动与立宪政治的中坚力量。[142]因此,与在“新民说”时代动辄号召“四万万同胞”群起而献身中国政治的做法不同,梁在此时重点关注的问题,正是如何对这一“中流社会”输进普通智识、普通道德,以及普通法政知识。如果这一部分社会中坚力量能够产生政治上的自觉,并具有立宪国民所需要的智识与道德水平,那么中国政治便能得到显著的改良:“但使一国中有普通智识居普通地位之中流社会,能以改良一国政治为己任,则居乎其上者,尸居余气,无相与交绥之价值,居乎其下者,本无一定之成见,有人焉为之先,且所导之路,于彼有百利而无一害,故相率景从已耳。”[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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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与政治”这两个维度的中的另一维,即“政治”事务,由于对美国政治的实地观察和对各种宪政制度和理论的反复接触,梁启超也逐渐摆脱了那种“政治”单纯地由“人”来决定的单一化思路。相反,作为一名政论家而非文化批评家,他开始更多地思考政治领域内各种制度本身的作用和意义,并寻求以一种“制度主义”的方式来消解或规避“人民程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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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种更为重视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梁启超对“人民程度”问题的第一个直接回应是,政治制度本身对于“国民性”具有明显的反作用力。一方面,梁启超不再像之前那样,主张是由于旧有之道德、文化和政治习性上的缺陷,才导致中国数千年的君主专制统治。相反,他此时将这重因果关系予以直接倒转,从而声称中国国民政治能力低下的事实是专制之果,而非其因:“若夫专制政体,行之既久,致其固有之能力,蛰伏而不得伸,且潜销暗融而不逮其旧,此固事之无可为讳者。然此则其果也,而非其因也。”[144]这无疑是对之前那种“(先定的)文化决定政治”思维方式的摆脱。另一方面,梁进一步明确地指出,立宪政治中的一系列制度及其实践,都能起到促进“人民程度”、培养国民政治能力的作用。首先,在梁启超看来,国会制度以及相应的选举制度能够激发国民的政治兴趣与爱国心,长期的选举实践也无疑能够提升国民的政治判断力。[145]其次,与国会制度关系紧密的政党制度和政治团体,也能够促进国民的政治兴趣、政治判断力和政治行动力。[146]最后,立宪政治中的地方自治制度,对于培养国民的政治能力而言,尤为关键:“使人民在小团体中,为政治之练习,能唤起其对于政治之兴味,而养成其行于政治上之良习惯。此其利益之及于国家者,盖益深且大。”[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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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看法面临的问题在于,仅仅依靠宪法制度的实践,是否就足以消纳“人民程度”问题?以更为具体的方式提问则是:各种宪政制度的教育和训练功能,是否就能够导致国民政治能力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质的提升?是否有可能在宪政运转的最初时刻,便由于国民政治能力不足,导致宪政机器一经开动便走向瘫痪?此外,是否会由于国民政治能力在短期内无法经由宪政实践得到实质提升,宪政在勉强运行一段时间以后又不可避免地走向停摆?梁启超的头脑中,也无疑时常闪现这些问题。因此,作为政论家的梁启超,在从制度层面出发对“人民程度”问题的回应中,尚有另一种途径:在认识到“人民程度不足”的事实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无法得到实质性化解后,梁并没有直接选择否定国民参政权,而是转向在具体的宪法制度安排上,尽可能规避中国“国民程度”不足所隐含的潜在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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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梁启超已经能够初步认识到,作为间接民主制度的代议制,本身就是对选民的“非理性”意志的过滤。与《开明专制论》所描绘的一群要么顽固不化、要么极端激进的议员,在议场内无理取闹甚至导致国会瘫痪的闹剧场面不同,梁此时相信民选议员本身的智识和道德水平,必然比普通国民高:“今世之国会,则采代议制度而已,人民各举其贤智于我者以为议员,被选人之程度,恒加选举人一等,此各国之通例也。”[148]伴随这种认识,梁对自己之前所设想的那些议场内混乱场景的担忧,必然得到了较大程度的缓解。而由这种“程度”较高之议员在国会中提出的政策或法案,以及这些议员对监督权的行使,无疑也不再如之前所设想的那般无系统、无条理或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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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梁启超进一步从不同政治机构的法定权力配置层面,来思考对政治上可能不成熟之议会的诸种不合理举动的宪法制约。梁启超发现,在君主立宪制国家,虽然君主在常态政治下的权力被其他权力机构“架空”,但在正式身份上高居于三权之上的君权,却仍可能在“宪法危机”时刻进行介入。因此,议院本身在运行中出现严重问题时,君主可以使用议会解散权和法案否决权予以干涉:“又况各国通例,君主有解散议院之权,有不裁可法律之权。然则苟遇有不应议决而议决之法律,可行其不裁可权以防止之;遇有应议决而不议决之法律,可行其解散权以救正之。”[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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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由于议会政治必然意味着必须由众多国民以投票方式选举出议员,而中国多数国民在其眼中仍是“程度不足”,所以梁启超在制度层面应对“人民程度”问题的最关键方式,正是选举制度的设计。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梁并没有以大幅度限制选举权范围的方式,简单地否定多数国民的参政权。在立宪浪潮的影响下,梁认为,“人民之有参政权,其当然之权利也”,所以直接剥夺部分国民参政权的做法,无疑不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150]而且,在事实论的层面上,要在众多国民中精确鉴别出何者具有政治能力,何者又不具有政治能力,从而决定将选举权赋予哪些国民,无疑也是不现实的:“除非得一人焉具有佛世尊耶稣基督之神慧,皆随时一望而知国中人之孰有政治能力,而孰为无之者,砉然划一界线以识别之,无铢黍之忒,乃因其识别,而定选举权之予夺焉,斯可矣。”[151]因此,梁明确反对以拥有一定数量财产为标准赋予选举权的做法。[152]如何在承认和保障多数国民参与政治之权利以及确保立宪政治之稳定和政府能力之充足这两个维度之间寻求一种均衡这个问题上,梁启超的解答是间接选举制,即通过第一级选民在各自选区内选出选举人,随后由被选出的选举人再行投票以选出议员的制度。在梁看来,间接选举制下“第二级选举人”在政治上的判断力,“必较原选举人为优,而所举易于得人”。[153]由于中国不能直接实行“制限选举”(即直接剥夺部分国民选举权的做法),所以面对“当此教育未普及之时,选举人之智识能力,诚不免有缺乏之感”这个事实,[154]只有采用间接选举制,才能够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并造就能够承担立宪政治使命的合格议员:“既先由人民选出选举人,彼选举人,必其学识能秀于其县或其乡者也。再以此学识较秀之人选出议员,则其所选之员之程度,必不至太劣下明矣。”[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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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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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意义上说,每一种政治哲学都隐含着与其相对应的一种“人”之形象,现代政治哲学也不例外。[156]对于现代自由主义而言,与强调“国家”与“社会”分离、并在“国家”内实施严格的权力分立和正当程序的市民法治国家相“匹配”的,是一种以合理性的(rational)思维方法和道德体系实施自律的“原子化”个体。这种个体认可私有财产的重要性,并努力确保自己各种基本权利不受政治权力的干涉和剥夺。[157]对于现代共和主义思潮而言,政治中的“公民”必须具有足够的“德性”(virtue),而公民德性意味着对公共善与公共事务的积极奉献,也意味着愿意在一个由平等主体构成的政治世界中,搁置个人在物质上的私利与偏见,并参与进平等和公开的政治辩论与商谈之中。而这种对于公共性的担当,来自一种超越具体个人利益的道德感,乃至审美上的渴望。[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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