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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由于议会政治必然意味着必须由众多国民以投票方式选举出议员,而中国多数国民在其眼中仍是“程度不足”,所以梁启超在制度层面应对“人民程度”问题的最关键方式,正是选举制度的设计。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梁并没有以大幅度限制选举权范围的方式,简单地否定多数国民的参政权。在立宪浪潮的影响下,梁认为,“人民之有参政权,其当然之权利也”,所以直接剥夺部分国民参政权的做法,无疑不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150]而且,在事实论的层面上,要在众多国民中精确鉴别出何者具有政治能力,何者又不具有政治能力,从而决定将选举权赋予哪些国民,无疑也是不现实的:“除非得一人焉具有佛世尊耶稣基督之神慧,皆随时一望而知国中人之孰有政治能力,而孰为无之者,砉然划一界线以识别之,无铢黍之忒,乃因其识别,而定选举权之予夺焉,斯可矣。”[151]因此,梁明确反对以拥有一定数量财产为标准赋予选举权的做法。[152]如何在承认和保障多数国民参与政治之权利以及确保立宪政治之稳定和政府能力之充足这两个维度之间寻求一种均衡这个问题上,梁启超的解答是间接选举制,即通过第一级选民在各自选区内选出选举人,随后由被选出的选举人再行投票以选出议员的制度。在梁看来,间接选举制下“第二级选举人”在政治上的判断力,“必较原选举人为优,而所举易于得人”。[153]由于中国不能直接实行“制限选举”(即直接剥夺部分国民选举权的做法),所以面对“当此教育未普及之时,选举人之智识能力,诚不免有缺乏之感”这个事实,[154]只有采用间接选举制,才能够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并造就能够承担立宪政治使命的合格议员:“既先由人民选出选举人,彼选举人,必其学识能秀于其县或其乡者也。再以此学识较秀之人选出议员,则其所选之员之程度,必不至太劣下明矣。”[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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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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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意义上说,每一种政治哲学都隐含着与其相对应的一种“人”之形象,现代政治哲学也不例外。[156]对于现代自由主义而言,与强调“国家”与“社会”分离、并在“国家”内实施严格的权力分立和正当程序的市民法治国家相“匹配”的,是一种以合理性的(rational)思维方法和道德体系实施自律的“原子化”个体。这种个体认可私有财产的重要性,并努力确保自己各种基本权利不受政治权力的干涉和剥夺。[157]对于现代共和主义思潮而言,政治中的“公民”必须具有足够的“德性”(virtue),而公民德性意味着对公共善与公共事务的积极奉献,也意味着愿意在一个由平等主体构成的政治世界中,搁置个人在物质上的私利与偏见,并参与进平等和公开的政治辩论与商谈之中。而这种对于公共性的担当,来自一种超越具体个人利益的道德感,乃至审美上的渴望。[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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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这几组“人”之形象与各种现代宪政制度的具体关联这一问题上,侧重于抽象地褒扬人民主权(从而将“人民程度已经满足”视作不证自明的前提),而且本能性地以教义学规范分析作为主要范式的现代宪法学本身,并没有为我们提供确切的答案。实际上,一种“宪法人类学”[159]理论——这种理论必须能够解答本文引言中所提出的那几个问题——的缺失,不仅使得笔者在反思和评价梁启超对“人民程度”问题的言论时明显感觉到理论上的困难,甚至使得梁本人在百余年前与政治对手就“人民程度”问题展开论争时,也颇感理论资源上的捉襟见肘。一个极为关键的文本事实是,尽管梁启超在与革命派争论各类政治问题时,都动辄对当时各种欧美法政理论予以旁征博引,但唯独在“人民程度”问题上,或者说在为近代宪政所需的国民智识与道德素养的具体内容这个问题上,始终未能找到充分的西学资源,以建构一个系统而又清晰“公民德性”体系。这甚至导致梁在其不同作品中,会依据作品具体主旨的不同,列举出各不相同的、他想象中的西方各国国民与宪政相关各种智识、道德或政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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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都暗示,梁启超宪法思想中的“人民程度”问题,具有浓烈的原创和“本土”特色。实际上,在整个19世纪的西方(尤其是英国)宪政史中,如果政治与经济上的精英阶层试图对大众民主的趋势予以遏制,他们并不需要将民众的智识与道德水平与选举权资格直接绑定,也不会提出“民智未开”或“人民程度不足”这类公然否定人民主权和平等原则的理由。对于他们而言,对广大无产阶级的选举权予以限制,存在更为精巧的意识形态的辩护术。T. H. 马歇尔的一篇著名论文曾对这一辩护机制进行过简洁而清晰的描述:尽管公民权主体仍限于拥有足够财产的社会群体,但由于理论上每个人都有希望在一个形式上开放和平等的资本主义市场竞争中取胜并获得收入,所以这种公民权制度对他而言也显得是开放而非封闭的。[160]另外,这套限制选举权机制的另一种说辞是,拥有足够财产且缴纳较多税款的社会阶层,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必定更大,因而理应在政治上享有更多权利。[161]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这两套相互交叉的辩护机制中的哪一套,都未曾直接质疑任何一个国民行使公民权的实际能力。[162]梁启超并没有选择这种思路。尽管熟悉西方“生计学”的梁对资本主义经济与财产制度绝非陌生,但他依旧不接受以财产为标准来划定选举权人群的做法。相反,他宁可直接质疑大部分国民在政治上的判断与行动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其对于各种政治制度的设计,不论其设计成果是不承认多数国民政治参与权的开明专制,还是建立在间接选举制之上的君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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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民程度”问题作为一个思想史问题,其发生学机理只能存在于中国传统思想之中,尤其是在儒家思想之中。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之后的西方主流观念体系中,无论是认定人人皆带有原罪且在上帝面前一律卑微的基督教思想,还是倾向于从“自然状态”出发观察“自然人”或强调人的理性禀赋之平等性的自由主义思想,承认人类内部在“本性”(nature)上存在差异,从而具有一种天然的不平等性,都是极为困难的。然而,与西方这种过渡抽象化或“普世化”的思维方法不同,作为一种前现代的、世俗的思想体系,儒家眼中的“人”毋宁更多带有现实性、差异性,乃至等级性的色彩。将不同人群在智识和道德能力上予以分等,这几乎是儒学的一个固定本能,而这其中一个颇为重要的划分,便存在于作为文化和政治精英的“士”与作为多数被统治者的“民”之间。一个无法掩盖也无法美化的事实正是,在儒家经典中出现的“民”,基本上是以无智无识无德的群氓形象出现的。在《左传·昭公六年》对子产铸刑书一事的记载中,颇有早期儒家风范的叔向便对制定和公开成文法律表示过强烈担忧。在叔向看来,对于充满“争心”的民,必须综合使用礼乐刑政等多种手段来实施治理,由此才可能实现安抚“民”的目的。而一旦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并将其作为唯一的治理手段,那么“民”将不再怀有对统治者的顺从和敬畏,并将导致“诉讼爆炸”的恐怖场景,最终导致国家的败亡:“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这种作为被治者的“民”的负面形象,更是在《礼记·坊记》中得以集中呈现:尽管已经有包括孔子在内的众多圣人对教化大众孜孜以求,但“民”仍旧几乎体现了天下所有“恶德”,如“薄于孝”“忘其亲”“争利而忘义,以亡其身”“弑其父”“贰其君”“以色厚于德”“淫佚而乱于族”等。这种对未受教育、生活贫困的普通民众在智力和道德上深刻的不信任,无疑也是梁启超所认同的。他毫无顾忌地写下“全国中大多数之愚民”这样的话语。[163]在反对革命论时,他有时也直接诉诸“民”的不可靠性:“民皆蚩蚩,伏莽遍地,一方有事,家揭竿而户号窃,莫能统一,徒鱼肉吾民。”[164]结果,以如是之“民”是否可能实现立宪“伟业”这一问题,无疑会在梁的头脑中时常下意识地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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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同样是在儒家政治思想中,“人”的因素是决定性的。林毓生早已指出,在传统儒家思想中,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一元论与唯智论的(monistic and intellectualistic)思维方式。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之下,包括政治事务在内的整个文化被视为一个整体,而这个整体的终极驱动力,则是人的内在道德和智识状况。[165]于是,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在应对中国政治所面临的危机时,这种一元论与唯智论的思维方式,便被激化成一种“文化—智识进路”(the cultural-intellectualistic approach):文化变革是包括政治变革在内的其他所有必需的变革的前提,而“文化变革——一种象征、价值和信念系统的转变——最适合以改变人之观念的方式来实现,这些观念涉及人对于宇宙和人类现实的总体观念,以及他与这种现实的关系,亦即改变其世界观”。[166]因此,作为一名“四五岁就王父及母膝下授四子书、《诗经》”,[167]18岁(虚岁)时便师从康有为学习陆王心学、《朱子语类》,[168]而且以毕生精力提倡阳明学中“知行合一”“致良知诸”说的士大夫的杰出代表梁启超,[169]为了与他所认定的旧的恶政治告别,并实现其所期待的现代立宪政治,本能性地寻求种种对中国国民之文化与思想状况的改造之道,而“人民程度”问题无疑诞生于这种语境之中。另外,儒家政治思想中强烈的德治主义倾向——不仅认定政治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而且进一步认定“人”的道德水平是最为决定性的因素[170]——也迫使梁启超在这种“为政以德”思维的驱动下,在改造中国国民文化状况的事业中,侧重于对其道德状况的改善,而非侧重于纯粹智力和知识水平的提高。他在《新民说》一书中对公德体系的建构,他在批评中国“人民程度”不足时所使用的包括“自治心”“公益心”等内容在内的所谓“共和诸德”的标准,都是这种重德不重智之传统思维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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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在以上两种儒家思想因素——对普通民众智识与道德能力的不信任以及对政治中“人”(尤其是其道德层面)之因素的强调——的共同作用下,作为中国近代思想史上一个独特问题的“人民程度”问题,得以在梁启超不同时期的言论中以完整形态出现。作为中国第一代启蒙思想家中的核心人物,梁启超试图接受所有个人都享有平等公民权的现代立宪政治。然而,他在此时所遭遇的巨大的思想与情感障碍是:如果在一瞬间将如此之多的道德水准无法确定的社会底层民众带入现代政治的舞台,是否会导致“民主崩溃”?两千余年前叔向所发出的那句“郑其败乎”的感叹,或许时常回响在拥有士大夫和现代知识精英之双重身份的梁启超的耳际。为着解决这个问题,他首先是直接从“文化—智识进路”出发。凭借曾经受过的儒家修养之学的训练和处于半消化状态中的西方伦理学知识片段,他在《新民说》一书中建构出一个并不完善的公德体系,并试图通过媒体鼓吹的方式,向中国国民灌输这一整套新道德。然而,一旦他发现这种“维新吾民”的方式在短期内——在他想象中的中国被列强瓜分灭亡之前——几乎不可能收获实效,他便仍然从儒家思想本身含有的“文化决定论”的角度出发,断定以当时的“人民程度”,中国只能实行开明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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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文的考察也表明,随着梁启超对现代立宪政治了解的渐趋深入,尤其是他对各种宪法制度的原理和实际功效的就事论事式的考察,一种更为现代的政论家精神也逐渐呈现在晚清最后数年梁启超的言论之中。他首先认识到,现代政治并不需要政治体中所有人都转变成他原本所期待的那种理想的“新民”,支撑起立宪政治的关键社会力量,是被他称为“中流社会”的社会中上阶层,因此他对普通民众不具备足够政治德性的担忧,也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更为关键的是,渐趋成熟的政论家精神使梁启超能够意识到,宪法制度安排本身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或规避“人民程度”问题。一方面,宪政实践本身便能够起到政治教育和训练国民政治能力的作用;另一方面,即使“人民程度”在较长时期内仍然是一个问题,但巧妙的宪法制度设计本身,却能在很大程度上消解或规避由于“人民程度”不足所可能带来的诸种弊端。尽管从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梁借助间接选举制应对“人民程度”不足这一事实,其实际收效可能仍待商榷,但这一主张本身,却足以表明梁在借制度设计化解“人民程度”问题上探索的真诚。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清末新政最后阶段的梁启超政治思想,已经基本实现了从旧有的文化决定论的儒家思维方式向多元、分化、辩证,并能与传统问题意识兼容的现代性精神的转换。或许,我们需要感谢梁启超本人那种“不惜以今日之我,难昔日之我”的勇气。因为正是他在理智和情感上的这种双重坦诚,使得我们在今日仍旧可以透过他这些不深邃但伟大之作品的字里行间,细细品味一个个有关“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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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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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中华书局,2015,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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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作品在讨论清末立宪派与革命派之间思想论争时,曾涉及“人民程度”这一主题,参见高良佐《开国前革命与君宪之论战》五,《建国月刊》第8卷第5期,1933年,第7—12页;亓冰峰:《清末革命与君宪的论争》,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0,第195—198页;张朋园:《梁启超与清季革命》,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第154—161页;苑书义:《中国近代史新编》下册,人民出版社,1988,第252—254页;耿云志:《从革命党与立宪派的论战看双方民主思想的准备》,《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6期。但以上研究对该主题的探讨皆稍嫌简略,且未曾有系统化和理论化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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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康有为对该时期梁启超思想的影响,自不待言。梁在该时期接触严译《天演论》书稿的情况,参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57页;梁启超:《变法通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中华书局,2015,第71、75页;梁启超:《说群序》,《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第3页。此外,严复从达尔文与斯宾塞理论角度阐述中国自强之道的重要作品,即《原强》一文的第一稿,也早在1895年就已发表(参见《原强》,王栻主编《严复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6,第5—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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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梁启超:《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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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梁的此种做法受到严复的来信批评,而梁亦在回信中承认问题,参见梁启超《与严幼陵先生书》,《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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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梁启超:《古议院考》,《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94—96页。梁对议院的功能和职权的看法,似乎是来自该时期流行于知识精英间的“通说”,例见徐建寅《德国议院章程·序》,中华书局,1985,第1—2页;郑观应:《盛世危言·卷一·议院》(六卷本),光绪二十四年上海书局石印本,第15—17页;康有为:《上清帝第四书》,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第176、187页;茅海建:《戊戌变法史事考》,三联书店,2005,第285—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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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梁启超:《古议院考》,《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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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英〕赫胥黎:《天演论》,欧阳哲生导读,贵州教育出版社,2005,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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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原强》,王栻主编《严复集》第1册,第13—14页。尽管严复声称他的主张来自斯宾塞哲学,但这些主张无疑是对斯宾塞本人高度宿命论的理论体系在主观主义和唯智主义方向上的歪曲。关于这种思想歪曲,参见〔美〕本杰明·史华兹《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凤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第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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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参见梁启超《变法通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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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三十四》,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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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参见梁启超《时务学堂札记残卷序》,转引自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84页;梁启超:《蔡松坡遗事》,转引自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第84页;梁启超:《初归国演说辞·鄙人对于言论界之过去及将来》,《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九》,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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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于这种“天演”图景,可参见梁启超《变法通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第7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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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佐藤慎一在阐述19世纪末以来被输入中国的进化论观念时,也指出严复、梁启超这些进化论者“对‘天托之权’的观念是不得不否定的”,从而只承认“强者之权”,参见〔日〕佐藤慎一《一八九〇年代的民权论——以张之洞和何启的论争为中心》,许政雄译,许政雄:《清末民权思想的发展与歧义:以何启、胡礼垣为例》,台北,文史哲出版社,2010,附录三,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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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梁启超:《自由书·论强权》,《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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