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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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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李大钊全集》第5卷,第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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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李大钊研究会编《李大钊史事综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6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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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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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张静如等编《李大钊生平史料编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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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李大钊全集》第1卷,第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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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李大钊全集》第4卷,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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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近代史资料》1957年第5期,转引自朱文通《李大钊年谱长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第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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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估计已经开设,但中途因故耽搁,见《北京大学日刊》1922年10月31日,李权兴等主编《李大钊研究辞典》,红旗出版社,第8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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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李大钊全集》第4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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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张国焘:《我的回忆》,转引自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李大钊研究会编《李大钊史事综录》,第5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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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李大钊全集》第4卷,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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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李大钊全集》第4卷,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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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李大钊全集》第4卷,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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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从“朝阳”到延安:法学家陈瑾昆的人生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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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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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陈瑾昆是民国时期知名的法学家,在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领域均颇有研究,并长期担任朝阳大学等校法学教职。抗战结束后,因不满国民党之专制政策,携家前往延安,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参与了诸多重要的立法、司法工作,实现了晚年人生的转折。陈瑾昆等“旧法学家”的人生际遇,也预示新中国法治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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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朝阳大学 陈瑾昆 陕甘宁边区 华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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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事正酣的1947年,毛泽东在一年时间里连发三信给一位“务虚”的人,他在1月的信中写道:“从新的观点出发研究法律,甚为必要。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请本此旨加以研究。”在7月的信中说:“立法工作是一新部门,得兄主持,日起有功,是大好事。”在11月的信中又写道:“惟我们宁可从长打算,估计到一切可能的困难,以自力更生精神,准备付以较长时间,似属有益。兄及诸同志对于宪草惨淡经营,不胜佩慰。”[1]其中肯定、赞许之意,溢于言表。这位战争中的务虚者究竟是何许人,能得到忙于指挥战事的毛泽东数次关切?他不是别人,就是时在中央法律研究委员会任职的法学家陈瑾昆。这位曾经在朝阳大学教授法学的民国著名法学家,为何在花甲之年辗转去往延安,经历了怎样的心路历程,又怎样踏上了为新中国立法的征程。要解释这一系列问题,就不能不走近这位法学家,回顾其堪称传奇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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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推事到朝阳大学的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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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瑾昆,湖南常德人,1887年出生于一个富裕的农家,6岁起在私塾读书。1903年考入县高等小学堂,学业甚优。1908年,他不顾父母的反对,前往省城长沙,向都督府申请官费留学,不久即远赴日本留学,先在东京一所中学学习,后毕业于日本帝国大学法律科。陈瑾昆于1917年回国,此时已经是民国,因其法学专长,随即任奉天高等审判厅推事,不久担任高等审判厅厅长。一年后,再度被公派前往日本考察司法。1918年,北京修订法律馆成立,陈瑾昆被聘任为纂修,兼任北京大学、朝阳大学教授,并在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任课。1919年,他出任北京大理院推事,兼任司法讲习所讲师,后又担任北京政府司法部参事。几年后,他再出任大理院庭长、司法考试委员以及司法储材馆教员。1928年起,陈瑾昆放弃了官职,专任北平大学、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兼职从事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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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瑾昆自日本学成归国后,虽然在行政、司法诸部门都有任职,但其投入最多也最为看重者,仍为大学教职,他为民国法学界所知,也因为其在朝阳大学等法学名校任职,并撰写有多部法学专著(见附表1)。就其著述看,陈瑾昆在法学领域涉猎颇广,从民法、刑法到诉讼法,他都有所阐发。从陈瑾昆的日本留学经历,可知其法学知识渊源应该是日本与德国法学,这从其著作对德国法律概念与日本法学名家学说的大量援用中亦可窥见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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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领域,陈瑾昆对民法总则、民法债权均有所研究。在《民法通义总则》中,陈瑾昆详细地考述了民法的语源、意义及其基本概念,指出民法源于古罗马之市民法,“当时所谓市民法者,不仅为私法,并含有公法,亦不仅为实体法,并含有程序法。其语义乃系与万民法对待而称”。民法的意义,则是“规定实体上权利义务之私法”。[2]该书系基于德日民法典之研究,故在“凡例”中即说明:“本书系就民法为系统研究编章,虽按学理,次序仍依法典,惟条文略有颠倒。”对民法之债权,陈瑾昆亦有专著研究,“债权为请求权,且为相对权”,“债权系对于他人之行为之权利,且其义务人只为特定人”。[3]这些研究,都反映出他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娴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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