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11723e+09
1702711723 [24] 王平原:《董必武等领导的华北根据地〈民法典〉起草情况初探》,《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10辑,2010。
1702711724
1702711725 [25] 《刘少奇年谱》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第148页。
1702711726
1702711727 [26] 谢觉哉:《谢觉哉日记》,第1233页。
1702711728
1702711729 [27] 易清:《论根据地政权后期起草民法典的尝试》,《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2期。
1702711730
1702711731 [28] 谢觉哉:《谢觉哉日记》,第1094页。
1702711732
1702711733 [29] 华北人民法院:《共和国最高法院的前身》,《人民法院报》2011年6月27日,第4版。
1702711734
1702711735 [30] 何勤华:《中国近代知识分子与中国近代法的命运》,《江海学刊》2008年第1期。
1702711736
1702711737 [31] 参见逄先知《毛泽东和他的秘书田家英》,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第20—22页,转引自张鸣《1954年宪法是怎么来的》,《炎黄春秋》2014年第10期。
1702711738
1702711739
1702711740
1702711741
1702711742 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1702710413]
1702711743 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国家主义与团体统制
1702711744
1702711745 ——马寅初工商社团立法思想的演进理路
1702711746
1702711747 董志鹏
1702711748
1702711749 摘要:马寅初学成归国后,面对中国的政治混乱和经济贫弱,倾向于李斯特国家主义思想,期待出现强力政权以推动中国经济建设。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马寅初在立法院负责经济立法工作,主持了《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工会法》等一系列工商社团立法,试图通过立法树立政府在工商界中的权威,实践其发展经济、富国强民的理念。20世纪30年代,中国内忧外患加重,马寅初力主通过团体统制挽救经济困境,并促成工商社团统制的法律化,主导了《工商同业公会法》的修正和分拆。随着国民党统治的恶化,他的美好愿望不免落空,但他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制进步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1702711750
1702711751 关键词:马寅初 工商社团 国家主义
1702711752
1702711753 近代中国的知识阶层有着中西文化交流碰撞的特殊背景,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中产生了重要作用,马寅初是其中经济法制领域的代表人物之一。学界对马寅初的研究较多关注其“新人口论”及其在民国时期的经济财政思想,而关于他对经济法制贡献的研究则并不多见,马寅初曾长期担任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委员并参与多项重要立法,学界较少注意他关于工商社团立法的理论主张。[1]本文主要根据马寅初本人的相关著述及《立法院公报》《申报》等资料,试对马寅初工商社团立法的理念及实践做一探讨,以管窥中国近代知识阶层对经济法制建设所做的贡献。
1702711754
1702711755 一 清末民初工商社团法制概况
1702711756
1702711757 工商社团是工商界基本秩序的载体。中国传统王朝体制下,工商业者居于四民中的“末业”,国家少有以立法来加以保护和规范。“当法律不能完全保护时代,都会中之商人必有一种社团的自治制度发生,为各国所同有之现象”,[2]在法制缺失的环境下,中国工商业者以同业或同乡关系作为联结纽带,组织了公所、公会等多种形式的团体,通过行业自治谋求生存发展。
1702711758
1702711759 近代国门洞开后,工商业逐渐得到官方重视,政府为了广辟财源,开始对工商社团加强国家干预。清末颁行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标志着近代工商社团法制的诞生,民初颁行的《商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则进一步将商会和同业组织都纳入国家法制管辖范围。除了商界团体,随着近代工人群体的发展壮大,工会立法的必要性也日渐凸显,民初政府先后拟定了数部工会法草案,但其对工会的政策一直比较矛盾,加之政局不稳,工会法始终没有正式颁行。[3]
1702711760
1702711761 清末民初的工商社团法制初步确定了国家政权与民间工商社团之间的权力边界。政府承认商会在工商界居于主导地位,商会代替政府行使部分工商行政的管理职能,对同业公会的设立和运营都有一定的干预权。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同业公会与商会有紧密的业务关联,构成了事实上的从属关系,但并未得到法律的明文承认。而对于工会,由于其成员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工人,在利害关系上往往与工商业主居多的商会和同业公会截然相反,商会多对其采取限制打压政策。总体而言,由于清末民初的立法者缺乏对民间工商秩序和现代经济运作的了解,其所颁行的工商社团法规难以树立国家的法制权威,而是偏向于对工商界既有秩序的维持,政府对工商社团的干预力度较弱,工商社团的组织体系比较随意和混乱。
1702711762
1702711763 国民革命时期,国共合作发起了广泛的民众运动,动员各种职业、各个阶层的民众组成团体,参与“革命的破坏”,工商界也被卷入其中。北伐一路所向,各地工会运动风起云涌,而商界也出现了国民党指导下的“革命组织”——商民协会,其矛头直指原有的商会,在多地发生了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冲突。[4]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工商界正处于混乱之中,大大小小的工会不时组织罢工,而商界各种名目的社团并立,在结社自由的旗号下,彼此互不统属,也没有统一的指挥,会员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商会与商民协会同时并立,同业公会与分会亦同时并立,且有区会、商人总会、店员总会、摊贩总会等等杂厕其间,所属会员,各为拥护其团体起见,挑拨构煽,攻击陷害之弊窦,势必如猬毛而起,其纠缠纷扰坏乱之险象,必无法遏止。”[5]工商社团间的各种纷争给工商业发展造成极大阻扰,亟待通过法制加以整理规范。
1702711764
1702711765 1928年6月,国民党颁布了《人民团体组织方案》,将商会、工会等归入“人民团体”中的职业团体一类,并明确提出“本党对于依法组织之人民团体,应尽力扶植,加以指导”,[6]从而将工商社团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国民党推进工商社团立法,既是为了恢复工商业正常秩序,也含有以“党治”的理念加强对民间社会控制的意图,希望将各类工商社团都纳入为国民党服务的民众体系中,立法则是实现其控制和干预的重要手段。而马寅初等一批有着高等教育背景的立法委员,秉持法治精神,希望通过立法实现国家的富强和统治的规范,并在技术层面追求立法的精致和体系的完善,在工商社团法制建设中体现了专家的独立性。
1702711766
1702711767 二 国家主义主导下的工商社团立法
1702711768
1702711769 马寅初于1882年出生于浙江省嵊县,先后求学于天津北洋大学、美国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初入耶鲁大学,毕业得文学士,继入哥伦比亚研究政治经济,复得文学硕士哲学博士学位,更入纽约大学商科两年于会计统计等学作高深研究”。[7]学成归国后,他曾短暂在北洋政府就职,不久即感到与官场习气不合,经蔡元培推荐转投北京大学任经济门教授,并深得蔡元培赏识,先后担任经济门研究所主任、教授评议会评议员、教务长等职务。马寅初任教期间一边教书育人,为中国培养经济学人才;一边通过演讲和著书立说宣传经济学理论知识,探讨中国的经济问题。其学识很快得到各界认可,成为中国经济学界公认的一流专家。
1702711770
1702711771 国民革命兴起后,马寅初以经济学者的职业理性密切关注着时局变化,期待胜利者会对中国的经济问题给予重视,“将来哪一派可以成功,是很难说的。不过我们总希望他们成功之后,能够产生一种好的经济政策”。[8]1927年6月,形势已渐明朗,马寅初应蔡元培等老友之邀,怀着对“产生好的经济政策”的期待离开北京大学南下浙江,加入国民党政权,[9]并于1928年11月入选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第一届立法委员,[10]自此开始了连续4届、长达近20年的立法生涯。
1702711772
[ 上一页 ]  [ :1.702711723e+09 ]  [ 下一页 ]